1.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2. 理財承諾保本就一定安全嗎
如果已經承諾「保本」,那麼主要就看承諾方的「信譽」是否能夠「負擔」相應的承諾。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除了「存款」以外的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例如「銀行智能存款」產品,屬於銀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險保障制度,50萬以內100%賠付,所以理論上50萬以內保本的承諾除了「銀行」,還有央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即使由於銀行經營不善導致破產,用戶在該銀行50萬內的存款由存款保險基金負責。
可以關注度小滿理財APP(原網路理財),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銀行存款產品,如活期產品「三湘銀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隨時存取,當日起息,節假日無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當日實時到賬,無交易日限制,無限額限制,50萬以內100%賠付;如定期銀行理財產品「振興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適合穩健型及以上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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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有理財產品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嗎
有的可以,比如農行理財產品本利豐系列,本息保障
4. 投資理財,有朋友想做嗎保本保收益,年利潤15%以上
投資有風險,朋友需謹慎!!不要只看到年贏利15%?其實更多的是將風險『隱藏』了。
白銀投資屬於高風險理財產品,投資者應視自身情況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
5. 昨天買了幾萬塊的中行理財,銀行承諾保本保息,什麼是保本保息
中行的理財產品在2020年後已完全轉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關於收益的描述以產品說明書為准,如產品說明書明確是保本收益或者保證最低收益的產品,則由中國銀行承諾保證本金或最低收益。非特指情況下,理財產品均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
請您在購買理財產品前仔細閱讀理財產品說明書,並知曉投資風險。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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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規定理財合同上不能涉及保本保息嗎
是的,理財產品是不能承諾保本保收益的
7. 不是不允許承諾保本保收益了嗎,為什麼最近「固收+」概念這么火
其實這個「固收+」,就是相當於在債券投資基礎上再做一些增強策略,也不算是承諾,但是確實有打監管擦邊球的嫌疑。手段就是利用打新股、布局股票、可轉債、量化對沖在二級債基金和偏債混合型基金中追求穩健的絕對收益。談不上真的是固收,還是要看產品收益率、控制回撤能力、基金經理管理能力等,尤其是需要注意控制回撤的能力。再說簡單一點,這就是純債Plus。
但是整體上還是需要加強監管,防止以固收為噱頭的基金募資或者非法集資。比如,2016年5月證監會就已暫停保本基金審批,並最終在2017年2月發布《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對保本基金的名稱以及連帶責任擔保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今年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中,證監會也提到了,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就像國泰元鑫提出的那樣,「要以行業自律加底線式監管來保證整個行業的合規運行與監管」。
8. 銀監會是什麼時候規定銀行理財不許承諾客戶保本保息
理財盲更需要安全。很多「保本+保息」理財產品所能保證的收益,都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銀監會不允許高息攬儲)。
誘人的「高利息」往往都打著「預期」的幌子,不能被寫進合同中,這點你給小心。
當然連本都不保的理財產品你更給小心,別到時候怎麼賠的你都不知道。
9. 投資理財承諾利是否合法
承諾不是保證,不是擔保。記住這個區別。
10.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10)投資理財廣告禁承諾保本保收益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