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讓渡的讓渡資產使用權
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體、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果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合同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有關的會計處理,請參照有關租賃、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等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能否收回時,應當根據對方企業的信譽和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等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如果企業估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地估計,則不應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專門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概念。從概念界定上,有以下異同:
1.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稅法上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權。
2.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利息收入;稅法上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使用費收入,對應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稅法上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㈡ 會計題:什麼叫讓渡資產使用權
讓渡資產使用權就是出租資產。
解釋如下:
對資產的權利有: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
一般涉及到使用權的有: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使用權、固定資產使用權等。
讓渡資產所有權一般是指資產的買賣;
讓渡資產使用權一般是指資產的租賃。
㈢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哪些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
(1)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存貨款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2)使用費收入。使用費收入金額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3)債券投資屬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專門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概念。從概念界定上,有以下異同:
1.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稅法上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權。
2.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利息收入;稅法上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使用費收入,對應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稅法上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㈣ 債券利息收入屬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嗎
正確答案:錯 解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人主要是指讓渡無形資產等資產使用權的使用費收入,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等。
㈤ 債券利息收入是計入投資收益嗎為什麼講讓渡資產使用權時又說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是計入投資收益。
讓渡資產使用權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債券,從廣義上來是可以理解為讓渡資產金使用權的收益。但會計上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是俠義的,是指非貨幣資產出租 和貨幣資金出借,不包括購買債券。
㈥ 為什麼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屬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讓渡資產是指企業及個人所持有的可用於借出及出租並獲取租金及利息的資產,包括資金、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區別於另外兩種主要收入分別是銷售商品收入以及提供勞務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另外還包括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收入。各種債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一、短期持有、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的債券投資
投資者取得債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則購買的國債、普通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均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例1]甲公司2008年5月1日在二級市場支付價款202萬元購入面值1000元2000份公司債券,2008年6月30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067)-元,2008年8月5日,該公司出售該債券,取得凈收A210萬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008年5月1日,在二級市場購人公司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20000
貸:銀行存款2020000
2008年6月30日,確認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4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000
2008年8月5日,該公司出售公司債券
借:銀行存款210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20000
——公允價值變動40000
投資收益80000
二、長期持有、有明確的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
企業購買國債、普通公司債券的意圖是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獲得固定的收益,應通過「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此種債券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長期持有、以行使轉換權為目的的債券投資
這種目的只能進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投資者取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行使轉換權,以期獲得更大的收益,則購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所用者權益的金融資產,應通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例2]甲公司於發行日2007年1月1日按面值購入3年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000份,每份面值1000元,債券票面年利率為6%,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支付;每份債券均可在債券發行1年後的任何時間轉換為250股普通股。該債券發行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沒有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9%。假定2008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06萬元,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將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換為普通股股票。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購人可轉換公司債券
甲公司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價值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債券價值,一部分是期權價值,應分別確認。
按9%的折現率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價值=2000000 x(P/F,9%,3)+120000 x(P/A,9%,3)=1848122(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權價值=2000000-1848122=151878(元)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債券成本1848122
——期權成本 151878
貸:銀行存款2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收到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權價值由兩部分構成,即內在價值和時間溢價。在發行日,上市公司規定的轉股價通常高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日該公司股票的市價,此時,期權的內在價值通常為0,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權價值主要為時間溢價。但是,隨著時間的延續,期權的時間溢價將逐漸降低;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價值卻隨著時間的延續逐漸向債券面值靠近,價值逐漸升高。因此,企業在計算獲取的利息時,將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與實際收到的利息的差額調減期權價值,相應調增加債券價值。
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1848122×9%=166331(元)
實際收到的利息=2000000×6%=120000(元)
二者的差額=166331-120000=46331(元)
借:銀行存款120000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債券價值變動46331
貸:投資收益120000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期權價值變動46331
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允價值的變動主要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權價值發生變化引起,隨著發行方普通股市價的提高,期權的內在價值也在不斷增加。因此,公允價值的變化應計入期權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期權價值變動6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0000
(3)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股票成本 2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0000
貸: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債券成本1848122
——期權成本151878
——期權價值變動 13669
——債券價值變動 4633l
㈦ 請問債權投資獲得的利息收入是計入投資收益還是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是計入投資收益。
讓渡資產使用權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債券,從廣義上來是可以理解為讓渡資產金使用權的收益。但會計上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是俠義的,是指非貨幣資產出租
和貨幣資金出借,不包括購買債券。
㈧ 讓渡資產使用權是什麼
讓渡資產使用權,就是俗話說的出租。
讓渡資產使用權主要包括:資金出借、固定資產租賃(出租房屋,出租工具,出租機器設備、計程車輛等)、無形資產使用權出讓(如出租土地、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體、版權)等。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專門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概念。從概念界定上,有以下異同:
1.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稅法上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權。
2.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利息收入;稅法上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會計准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使用費收入,對應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稅法上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