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必備條件有哪些
1.注冊資金,這些很假的。1000萬的注冊資本,也就花幾千塊(可能這幾年行情變了)吧。
2.個人的學歷跟執業資格,這些可能更多的是操盤的具備,你老闆,不用管。當然,如果你兼職操盤,肯定是越高越好啦。最好啥證都有....
3.對創辦者的要求,絕對是你目前有多少客戶認可你,這是最關鍵的,最核心的。
4.團隊,有做盤子的、有打市場公關的。畢竟這樣才能長遠一點....
5:做這個,持久的盈利能力是核心,一群絕對追隨你的粉絲是基礎,一支鐵打的團隊是發展壯大的根本。
2. 有限合夥企業只有兩個人,那麼投資決策委員會有人數限制嗎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投資靈魂。不同形式、 不同結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直接決定了基金公司整體的投資策略和業績。投資決策委會負責決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資計劃、投資策略、投資原則、投資目標、資產分配以及投資組合的總體計劃。
目前,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里,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設立投委會,以及投委會的成員的相關權利等。也就是說,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設立。
第一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任命
第二 投資決策委員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行使權利
第三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公司股東負責
第四 投資決策委員會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每個公司在設立投資決策委員的時候,都會先制定一個詳細的制度。規定委員會成員人數、任命方式、決策流程等等。
一般情況下,投資決策委員會最少是 3 人,最多 11 人。
題主所說的情況一般就不需要設置決策委員會了。
3. 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基金,普通合夥人一般出資比例多少
普通合夥人=1%的資金+無限連帶責任+企業管理權,有限合夥人=99%的資金+有限責任+合夥協議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有充分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任何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對外法律文件都必須經過普通合夥人審查;2.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有權獲得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基金總額1. 5%~3%的管理費,用於支出企業運轉的日常經費;3.利潤分成。普通合夥人投入總額1%左右資金,即可得到投資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1.最低出資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共同承擔風險;2.信義義務,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人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濫用職權謀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夥人須定期向合夥人提供財務報表及年度發展報告;4..遵守有限合夥協議,不得違反合夥協議中協定的條款,杜絕機會主義行為。
4. 私募基金有沒有投資者人數限制
私募基金的種類不同,投資人數限制也不同
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公司不超過200人
合夥型基金:不超過50人
信託(契約)型基金:不超過200人
5. 私募基金人數限制是多少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第七條提到: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200 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50 人。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6. 社保基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有限合夥人有無什麼規定
不知道剛才那個網友在說什麼。
一般社保基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有有限合夥人,不是不可以。
一般要履行相關的國資手續。
上市後,國資股,需要劃轉給社保基金。
具體規定,你就要去國資委查詢,一般都是社保基金,佔小股東,迴避國資的性質。
7.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設立條件有哪些,其核心機制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首先,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其次,關於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或者管理費單獨撥付,這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第三,關於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關於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
第五,關於委託管理機制: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8. 有限合夥基金投資人可以退出嗎
可以,請先做有限合夥企業的工商變更,再去AMBERS系統做產品的業務變更(此模塊未開放);如果是轉讓,請先簽署轉讓協議——線上/線下資金劃轉,並審核受讓方是否是合格投資者,再完成上述操作。
9.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么
1、有限合夥私募基金中有限合夥人只能是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組成。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
2、普通合夥人(GP,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P,Limited Partner)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
(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
(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