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到底歸屬於哪個部門監管
我們所生活的環境每時每刻都會發生著各種各樣的變化,隨著社會經典樓上發展以及科技技術的不斷進步,那麼我們受教育的程度越來越高了,人們對於抵禦各種各樣的風險的意識也越來越高,那麼人們往往都會選擇各種各樣的保險,來保障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那麼我們在保險的這個過程當中呢,會與發現許許多多的問題,那麼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的話,到底歸屬於哪個部門監管的。首先保險公司他的一個上級監管部門是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它的簡稱是中國監保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可以說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歸結於此部門的監管。
『貳』 保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具體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其他企業相比。具有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特點,因而在關閉中遇到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研究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金融機構撤銷辦法》和《金融機構合並辦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後,需要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凡與WTO基本原則相矛盾的法規和政策都應及時廢止或修改。最後,是盡快制定網路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不斷提高監人員素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國家金融監管人員的水平決定監管的水平,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
1、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這是一條主要途徑。
2、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
3、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五)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真實或重復發管。由於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在當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採取分業監管模式自然有它的優勢。但為了避免分業監管帶來的弊端,我國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要盡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加強監管當局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在以後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實行功能型監管。
(六)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督促它們防範風險、穩健經營,是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是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們的金融監管達到國際認可的水準,就必須通過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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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並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並、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最後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但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3)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准備金的監管。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准備金有: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於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肆』 保險業要思考和明確保險監管的哪些問題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近日強調,背離「保險業姓保」後果極其嚴重。要深刻認識保險產品首先是一個消費品而非投資工具。他指出,在消費者和市場主體之間,保險監管要站在消費者一邊。今後保險業絕不允許再出現所謂「特殊公司」。
三是關於補齊短板、化解風險。全系統要堅持「源頭要嚴、糾偏要嚴、執行要嚴」的總體思路,切實推進從源頭強化對保險業的風險治理,防範動機不純的投資人進入保險業。
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深化產品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資金運用改革,切實推進行業發展糾偏。要完善監管處罰制度,細化處罰,堅持糾罰並重,切實推進監管從嚴從緊從硬。
要強化外部監管協調。自覺服從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領導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履行好宏觀審慎管理職責,自覺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相關部委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協作,築牢全國一盤棋的金融「防火牆」。
『伍』 在金融中,銀行和保險由什麼統一監管
國家規定在金融體系中,銀行和保險是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統一監管。
通過上述分享,家人們應該都清楚了在金融體系中,"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來統一監管銀行和保險行業。
『陸』 保險監管的處罰措施
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過程中,通過不斷的險種創新研發、保險功能拓展、保險服務提升,能夠在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的同時,發揮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險監管的概念
所謂工程保險監管,就是國家(其代表是保監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對工程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工程保險業的監管,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在工程保險業中的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工程保險業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等各項活動及工程保險市場的秩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干預。
二、監管的目的與作用
工程監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規范工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防止保險欺詐;4.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圍繞「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降低事故糾紛協調成本」與「提高整體監管水平」三點而來:
1.制止市場無序競爭,促進工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一般在保險業務增長較快的國家裡,比如我國,其工程保險市場很容易會出現無序競爭,突出表現就是破壞性的價格競爭相當普遍,結果,不僅造成了工程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而且擴大了經營成本,降低了業務質量和凈保費,使得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最終損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為有效的遏制這種傾向的蔓延,國家必須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監管,以維護保險市場有序競爭。
2.降低處理事故糾紛的協調成本
工程保險是讓可能發生事故的損失實現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來,事故處理就可以簡單、規范,避免了無謂的糾紛,降低了事故處理本身的成本,參加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雖然將會為此獲得此種服務付出額外的一筆工程保費,但卻降低著整體糾紛處理成本。
3.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在我國工程保險雖然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在保險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其進行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而工程保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保險而言,專業性很強。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精通保險、財務、金融、法律、工程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因此,監管機構要想對工程保險進行有效監管,就必須培育一批專業的工程保險監管人才。而這些高素質專業人員的加盟,將提高監管機構的人才素養,最終促進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三、監管機構主體與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實行國家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共同組成的兩級監管體系,工程保險的市場監管也在該體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險的產品審批/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主要在國家銀保監會手中,地方銀保監局對於轄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許可權有限。
2020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3月起,除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外,其他產品均由屬地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我國工程保險開始全面實行屬地銀保監局備案制,工程保險的產品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也自銀保監會下放至屬地銀保監局。
從銀保監會審批制到屬地銀保監局全面備案制,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重點開始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管轉變。依據《通知》內容,未來各地銀保監局將重點關注工程保證保險的條款費率、風險控制,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對規范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四、行業自律與信用監管
除了來自政府機關的行政監管,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時還受到來自行業自律組織與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的監管作用。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主要包括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同業公會。這些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通過制定行業自律守則、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進行監督與規范指導。如2019年9月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四項建設工程領域行業示範條款,規范與指導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業務。
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權威的信用評價,不僅能夠解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令投保人對保險機構的資本金、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還能通過出具權威的信用評級報告避免保險機構不正當市場競爭,成為保險機構融資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發揮市場優勝劣汰作用,發揮市場監管的輔助作用。
『柒』 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中國銀保監會烏蘭察布監管分局,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烏蘭察布監管分局是一個單位,前者是一種簡稱,後者是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