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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辦對保險公司的考核

發布時間:2021-10-23 02:28:27

財產保險公司考核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想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險經營能力,而核保是前提。本文通過保險經營思想、核保制度建設、核保工作流程和核保人員隊伍建設等幾個方面,芻議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途徑。保險經營中的核保核賠,又簡稱兩核,是保險經營的核心環節,兩核流程是保險企業的核心流程,核保更是處於兩核的中心地位。特別是面對財產保險市場費率持續低迷、車險市場受費率放開後因無序競爭導致輛均保費急劇下降的緊迫形勢,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想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險經營能力,而在這個過程中,核保是前提,沒有核保,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就無從談起。本文擬對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工作做一些探討。一、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問題1、重業務發展、輕業務質量。長期以來,重速度輕效益、重規模輕管理的現象在計劃經濟時期相當普遍,而時至今日,這一頑症仍未得到徹底根治,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對基層公司的考核,普遍採用薪酬費用與保費、利潤掛鉤的辦法,特別是傾向保費考核,保費、利潤約為七比三甚至更高,造成的後果是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生存、要發展,首先必須要有相當數量的保費,沒有保費就不可能生存和發展,因此「跑馬占荒」、不重質量重數量地追求市場份額等不理性現象也就勢在難免,從而開展的保險業務中,垃圾業務、虧損業務為數不少,經營效益此長彼消。2、核保制度不健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做好核保工作,必須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完善核保管理。但我國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尚有許多不足,首先是無制度機制的保證,核保核賠與展業的分離,在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來說應該還是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在核保制度建設方面還不盡健全和完善,而基層公司所特有的服從和觀望特點,決定了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設相對而言更為落後;其次是無運行機制的保證,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實施核保許可權上收政策,部分基層財產保險公司不再設置專業的核保部門,核保職能掛靠在核賠部門或展業部門,甚至沒有專職的核保人員,無法確保核保工作獨立有效地運行;第三是無考核機制的保證,因為制度建設落後、職責不清,帶來的是考核機制的實施難度,在許多基層財產保險公司,如何考核核保人員,是管理人員的一個兩難境地,最難辦的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如果激勵程度高了,難以平抑展業部門的怨言,如果激勵程度低了,難以留住優秀的核保人員,再就是許多基層財產保險公司都存在的業務壓力問題,為了能夠完成上級公司考核的各項任務指標,普遍實行「全員展業」政策,公司不但對一線展業人員實行績效考核,而且對核保人員的工資、獎金、甚至福利部分與個人保費任務掛鉤,迫於利益驅動,核保人員難免失衡,為了確保自己完成考核任務,容易產生核保把關不嚴的情況。3、核保流程不完善、不合理。真正意義上的核保主要包括:投保人資格的核查,即審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審核;保險金額核查;審核適用費率是否正確、合理;被保險人的信譽審核。而實際工作中,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工作普遍還停留在較低層次,只注重保險要素齊全與否,而不考慮保險利益、標的風險、費率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以及是否可以承保和如何控制承保風險等深層次問題,且由於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沒有一套核保流程實施方案,對各項業務尤其是高風險標的的承保沒有具體規定,核保人員無規可循,核保時對經辦人員的承保意見聽之任之,不能有效制約和把關,每天核保形同日常業務質量檢查,甚至是事後核保,並沒有充分挖掘核保機制的內涵和完全發揮核保崗位的真正職能。4、核保人員素質和隊伍建設存在不足。核保是一門綜合技術,要求專門知識和人才。但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中負責核保工作的人員中,卻存在老、少、殘現象。為數不少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將一些面臨退休員工、新進員工甚至是無法勝任其它工作的員工放在核保工作崗位上,造成的不良結果是,核保人員和展業人員關系不融洽,或外行管內行,從而嚴重影響了核保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的解決辦法1、保險經營思想的轉變。良好的經營效益是公司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本,而適度的規模是實現一定經營效益的前提,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堅持效益優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不斷擴大優質業務規模,實現有效保費的增長,從而真正實現規模與效益的協調發展。首先是上層公司特別是最高決策層觀念的轉變至關重要,因為它的觀念決定著公司的經營思路和方向,影響著公司內部各項運行政策的制定,也直接影響到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指導思想和業務經營政策,也就決定了業務核保的政策方向和風格,因此要堅持「效益第一」的觀念,對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考核指標一切以效益為前提,從經營思想理念上確立業務核保的重要性;其次是要有明確的經營目標,也就是說要明白公司的經營目標是什麼,是急功近利不顧效益盲目追求眼前市場份額,還是穩扎穩打注重成果保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所有這些,商業保險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而不能偏離這個目標。2、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設。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設包括建立、完善和實施核保管理制度;實施獨立核保人制度,對專業核保人進行管理和考核;參照或制定《各險種核保細則》,建立切實可行的核保依據;執行統一法人制度、落實核保許可權管理制度。首先是核保管理制度建設,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設,有一個遵從的原則,既要遵循和服從於上級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也要結合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其次是實施獨立核保人制度,將核保與展業部門脫離,以使核保工作能夠獨立、有效、充分地發揮控制經營風險的作用,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專業核保制度,核保部門或人員作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執行者,負責鑒別承保業務的優劣,做出有利於公司的選擇對待,同時與展業部門又相互關聯,展業部門通過展業活動,了解和獲悉潛在客戶的風險狀況,並為客戶提供相關的保險服務,與此同時,展業部門將客戶的核保資料、要求以及其他的市場信息提供給核保部門或人員,核保人員根據這些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然後為客戶量體裁衣,提供保險報價,並且核保人員的薪酬與核保效率及風險控制質量直接掛鉤;第三,參照或制定《各險種核保細則》,核保細則的關鍵在於其可操作性,這就要求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效益性,保險企業追求效益的內因決定了這是核保的出發點和終結點,企業的經營要對員工和股東負責,更要對客戶和社會負責,沒有效益,一切都是空談,因此,核保細則的制定和落實都要以效益為原則。二是可控性,選擇了什麼樣的客戶,就是選擇了什麼樣的風險,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以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為標准和尺度,不能不計後果地盲目選擇。三是要有可操作性,通過數據分析找到規律性後,應該將其反映在核保細則中,從而根據不同的標的確定不同的承保條件,核保細則應該嚴格依據規律,針對性要強,並且還應該考慮市場環境因素,要切合實際,否則,制定出來的細則要麼只是講原則,滿篇都是空話套話,實際無法操作;要麼隨意性很大,核保人員怎麼做都可以,因此往往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第四,執行統一法人制度、落實核保許可權管理制度,現階段,各財產保險公司都實行統一法人體制,這就要求基層公司嚴格按照統一法人體制的要求,根據授權范圍和大小規范進進行各項保險業務操作,特別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高度規范標準的核保,才能杜絕一切不規范行為,從根本上控制和防範經營風險。3、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核保人員為履行工作職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進行的業務流程,就是核保流程,實際也就是對承保標的的風險管理過程。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對業務的核保不外乎是事前核保、事中核保和事後核保三種方式,因此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就是圍繞以上三個環節進行。首先是事前核保,包括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識別風險的方法很多,例如,可以通過現場實地勘查、分析被保險人財務報表、交流座談或詢問答卷、從風險管理咨詢顧問和其他來源來識別承保標的潛在的損失風險,風險估測是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利用概率統計理論,估計和預測所有可能引起損失的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幅度,主要包括損失概率的估測和損失程度即損失金額概率分布、損失期望值、損失幅度等的估測,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種數據和報表,包括承保理賠歷史數據,把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過程及結果用數據量化,並通過報表的組合進行分析,繼而尋找潛在風險的發生和發展規律,在此基礎上,做出是否承保的選擇;其次是事中核保,包括風險評價和選擇風險管理技術,風險評價是指在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基礎上,對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程度,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考慮,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並與公認的安全指標相比較,以衡量風險的程度,並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核保工作中,風險管理技術的方法主要有提高保險費率、不足額承保、規定免賠率(額)、運用商業分保機制分散承保風險等;第三,事後核保,就是對事前、事後核保管理效果的綜合評價,即對風險管理技術適用性及收益性情況的分析、檢查、修正和評估。可以根據防災防損和理賠工作積累的針對各承保標的風險狀況、災情資料和理賠數據,實施「黑名單」、「灰名單」和「白名單」等預警機制,對「黑名單」中列明的承保標的要嚴格限制承保,對「灰名單」中列明的承保標的要提高承保條件酌情承保,對「白名單」列明的承保標的則可以降低承保條件,採取優惠政策承保,以鞏固和吸引更多的優質客戶,從而通過新一輪的核保流程,進行新的保險標的選擇和風險控制流程。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事前、事中和事後核保,並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先後順序,而是一個不斷變化、循環流轉的風險管理過程。4、核保人員隊伍的培養。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的有效開展,最終還是要有一支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高度責任心的核保人員隊伍,方法再好,最終還要由人來實施,因此,核保人員隊伍建設很重要。

② 保險公司歸縣金融辦管理嗎

保險公司的監管機構第一層是 國家監管是保監會,還有保險行業協會,在省級就是保監局。
保險屬於金融的三大板塊之一但 監督管理還是保監會

③ 我是保險行業的,我們市金融辦要求編寫各保險公司年鑒,哪位提供範文啊

你可以先給金融辦打個電話咨詢以下,如果金融辦連電話都沒有的話,你就不用編寫了,監管部門連辦公設施都不全的話,還要求保險行業規范,那是不可肆意的事呀。

④ 考核保險公司的指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隨著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各保險公司之間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各家保險公司也更加註重保險統計和公司的業績考核工作,以期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進業務發展。應收保費率反映公司應收保費資產狀況,而結案率反映理賠進度,兩者均為保險公司比較重要的經營考核指標。但一直沿用至今的應收保費率和結案率指標的計算方法明顯是錯誤的,它們沒有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情況和理賠部門結案進度,需要予以改進和糾正。
一、傳統結案率計算公式存在的爭議
結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計算,也可按年計算,它是一個對外樹立公司形象,對內考核各級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的重要指標。因此,不論從實務角度還是從理論角度來看,我們都需要科學、合理地計算結案率,通過它來真實反映保險公司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賠部門的結案進度。計算結案率的現行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
經過分析和檢驗,我們不難發現該公式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錯誤。第一,從統計原理而言,「已決件數」是時期指標,而「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兩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說,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已決件數」和「未決件數」這兩個指標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幾個月里,由於理賠工作剛剛開始,「已決件數」數值偏小,而「未決件數」對於已經開業多年的保險公司來說,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數值卻相對較大的一個數,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計算結案率時,所計算出的年初結案率就比較小,不能真實地反映理賠人員和保險公司當期的實際工作業績。第三,在一家新開業的保險公司計算結案率時,或保險公司無上年未決賠案而計算結案率時,由於「未決件數」數值為0,該公式變成: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100%
這時計算出的結案率始終為100%,結果顯然是錯誤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獻中還陸續出現了幾個不同的結案率公式,主要有: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100%(1)
結案率=本年已決賠案數/(本年發生賠案數+上年末決賠案數)×100%
(2)顯然,公式(1)只適用於新公司,或者無上年未決賠案的保險公司,而一家經營多年的保險公司在年初時是不可能沒有上年未決賠案的,所以此時公式(1)便是錯誤的。實際上,公式(1)的關鍵之處就是分母「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只考慮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數,沒有考慮到上年未決的賠案,而分子「本年累計已決件數」中顯然包含了屬於上年未決的賠案,這就形成該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錯誤之處同傳統的現行公式是一樣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時期指標與時點指標不具有可加性,這樣計算出的結果仍然錯誤地表現為:年初時計算的結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險公司計算的結案率為100%等等。
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仍不完善
對上述幾個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進公式。其中,《保險研究》2004年11期刊發了周德俊同志撰寫的《科學設置結案率指標進行精細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錯誤,並得到了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然而,經檢驗發現,該文章雖然指出了傳統公式的錯誤,但是所謂的「改進公式」卻並沒有真正改進原公式中的錯誤,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錯誤又延續了下來。該文章的「改進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3)
其中A隨時間進度按月依次取值為1,2,……,12。毫無疑問,公式(3)的確改進了原來的結案率公式。但對照前面所指的傳統公式的三個錯誤進行分析,不難發現,公式(3)只是解決了其中年初結案率太小的問題,而其他錯誤仍然未解決。第一,「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修正後的「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兩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計算一家新公司的結案率時,我們會更直觀地看到該公式的錯誤。例如,某家新開業的公司當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決900件,顯然該公司此時的結案率應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進公式」計算則變成9001(900+300/12)=97.3%,與實際結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沒有真正解決年初結案率指標太小的問題,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它與時期指標「已決件數」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這樣計算的結案率也不符合真實情況,不能客觀地反映出一個公司當時的結案進度。
三、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
事實上,根據統計原理和保險理賠工作的實際情況,只要針對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第一,結案率是一個結構相對指標,反映的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這里的「整體」就是一家保險公司當時所面對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經結案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整體」與「部分」均應越來越大,也就是說這兩者應構建成時期指標來相加和相比。第二,這里的「部分」即已決案件容易明確,即到計算指標時為止,已經結掉的案件,而「整體」即所面對的所有案件則可以分為當年新立賠案和上年未決賠案兩部分來處理,分別稱為「本年累計立案件數」和「年初未決件數」。第三,上年未決案件或稱「年初未決件數」就是上年底轉至當年初公司未結案的案件數,這個數是一個固定數值而不是時點指標了,並且在計算結案率時把年初未決案件數分攤到一年的12個月中去,這樣,每個月、每個季度就可以按時間進度計算結案率指標。根據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結案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年初末決件數×A/12)×100%(4)
其中,A:1,2,……,12。
應該說,公式(4)解決了結案率的計算問題,它能夠真正反映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現在對照現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個指標中「本年累計已決件數」和「本年累計立案件數」為同一時期的時期指標,而「年初未決件數」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三者之間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決了原來計算公式中年初結案率指標值太小的問題;第三,作為一個特例,計算一家新開業公司的結案率指標時,由於沒有上年遺留下來的未決賠案,即「年初未決件數」為零,因而公式變成了: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立案件數×100%
它的分子、分母為當年同期的兩個時期指標,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計算結果更直觀、更合理。

⑤ 金融辦如何管理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目前分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健康險保險公司、養老險保險公司等類別,每家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均需要明確其經營區域和業務經營范圍,且通過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方式加以確定。各公司必須根據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批準的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方可正式營業。其合作的企業單位,比如銀行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銀行還需要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等銷售資格。金融牌照的說法不適合保險業企業。

⑥ 地方政府金融辦與當地銀行,保險公司,有監督監管權力嗎現實生活中是什麼樣的關系呢。

地方政府沒有監管權利,我國對於銀行的管理責任屬於央行也就是中國人民銀行。
監管屬於銀監會,也就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方政府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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