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者是不需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的,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託管費和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同樣也不承擔投資損失。
② 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怎麼運行的
第一,公司型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股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合夥型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合夥企業投資管理和行政事務的委託並不因此免除普通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本合夥企業投資資產處置的最終決定應由普通合夥人做出。
第三,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參與主題。因此,紫廣義的契約型基金形式下,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該委託或者信託法律關系。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④ 基金投資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基金投資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基金投資人的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⑤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⑥ 基金管理人非法侵佔,投資人如何取回投資本金
可以向基金業協會反映,無效的話向地方證監局報告。
⑦ 契約式私募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各承擔什麼責任
投資人的責任較小,管理人需要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盡職盡責的為基金資產的增值做工作
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⑨ 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所擁有的權益屬於什麼權益
《證券投資基金法》確定了基金投資者擁有監督基金管理人行為的制度。即設立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大會制度,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基金的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在許多地方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因素,因而,二者之間的相互制衡就很有必要。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可以體現在第二十條第二款,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行為。這將有助於改變目前某些基金管理人用封閉式基金為開放式基金接盤的現象,使人為調節基金凈值,侵害所有人利益的行為不再橫行。
⑩ 為什麼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這看起來是保障了持有人利益,其實不然。因為如果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最終肯定不是個人承擔,而是公司承擔。公司承擔,以現在基金公司現狀,一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規模大約在100-300億之間,普遍的注冊資本也不過2億左右。如果說承諾收益了,按100億計算,承擔虧損2%這家公司就得關門了。如果說這家公司規模300億,100億的那隻虧了,公司要關門了,那對另外200億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這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從歷史沿革來看,違規承諾收益,存在變成公司變相向持有人進行融資的風險。你這么理解,我發了100億產品,給你4%的收益,我把這錢通過其他方式套出來,給我自己用,那是不是變成了我向你借錢給我自己用么?
目前,對於保護持有人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問題,證監會允許的是採用變通的方法,比如允許基金公司拿自有資金作為產品的安全墊(或說劣後)。也就是如果產品虧了,先虧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資金,直到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