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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保險資管投資

發布時間:2021-10-21 20:09:20

『壹』 銀保監會:保險資管將分四類 D類企業將被限制業務范圍

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獲悉,《辦法》明確了評級要素。監管評級主要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個維度指標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綜合評分。
評級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以「賦分制」打分,滿分為100分,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項要素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銀保監會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財務數據、經營數據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同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按照公司自評估、銀保監會復核評價、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A、B、C、D四類。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A類,70分(含)至85分為B類,60分(含)至70分為C類,低於60分為D類。
此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未在規定日期前報送自評估情況的,評級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監管評級結果期限之前報送自評估情況的,直接評為D類公司;對於在公司自評估中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數據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公司,銀保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將公司評級下調1至3個級別;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保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的啟動時間距離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確定時間原則上應超過3個月。
銀保監會表示,A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具備良好的資產管理水平和長期穩健的投資風格,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業務風險,有效控制新業務和新產品的風險。對於A類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產品發行和創新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B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具備較好的資產管理水平和穩健的投資風格,能夠較好地管理業務風險。對於B類公司,採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酌情開展現場檢查,督促其持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C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資產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風險管理基本能夠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對於C類公司,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的頻率和維度,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督促其持續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
D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存在較多問題和缺陷,可能影響其持續經營,個別公司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其承受范圍。對於D類公司,應當給予持續監管關注,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督促其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必要時依法採取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認為,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差異化對待,一方面,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的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會談和調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風險情況,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業務審批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另一方面,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在業務上做「減法」,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
同時,銀保監會提到,下一步將加強評級結果與監管政策銜接,加強評級結果運用,確保分類監管措施切實落地,維護監管評級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

『貳』 銀保監會是干什麼的

銀保監會全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2)銀保監會保險資管投資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叄』 銀保監會:簡化相關程序 支持險資加大股權投資力度

1月2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稱,將簡化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注冊程序,支持保險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
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了解,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險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提高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注冊效率,即日起,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由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資管協會)辦理注冊工作。
此舉有利於提升注冊效率,增加產品供給,拓展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更好服務保險主業發展;有利於支持保險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長期資本性資金,提升社會直接融資和股權融資比重;有利於切實推動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國家重大改革舉措,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效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增強經濟中長期發展韌性。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保險資管協會的業務指導,強化對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的業務監管,確保兩類產品注冊有序、順暢進行。
此前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使用保險資金,增持優質上市公司股票和債券

『肆』 銀保監會新規:險資投資非上市企業禁止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

11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涉及房地產的提法是,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在業內人士看來,新規中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規定,符合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監管的總體監管目標,比較重要的影響在於,給保險資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實債」的方式進入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域劃下明確的紅線。

房地產資金監管再升級

整體看來,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迎來重大利好。《通知》明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條件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預算、資產負債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范圍。而在此之前,對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等特定企業要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對於保險資金進入房地產領域,新規仍是嚴格監管。根據《通知》,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關於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事實上,根據此前監管層下發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不得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但是可以作為投資者介入房地產,比如通過股權投資、舉牌、購置物業、關聯交易等方式,作為金融資本介入房地產領域。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新規相比保險公司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有所升級,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也就意味著禁止保險資金投資非上市房地產開發公司或者是房地產開發項目。這是繼「三道紅線」後,對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監管升級。

此前,「三道紅線」監管新規劍指房地產高負債,減少房地產行業的信用風險,此後,銀保監會信託部向各地銀保監局下發《關於開展新一輪房地產信託業務專項排查的通知》,要求繼續嚴控房地產信託規模,強化房地產信託穿透監管,嚴禁通過各類形式變相突破監管要求,嚴禁為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工作。

在「三道紅線」等高壓下,「債轉股」融資需求增加。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表示,目前監管層做出上述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源於整體控制房企的債券融資,這導致房企加大股權類融資,而股權類融資也存在一定風險,諸如明股實債,保險資金對於風險管控要求高,如果進入到房地產直接開發領域,並不利於其穩定和和安全性。

通俗的講,明股實債就是明面上是入股,實際上是借債,通過明股實債不會增加企業負債率,但會形成隱性負債。

植信投資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馬泓表示,近期,政策方面對部分涉房貸款、信託等融資業務已經有所收緊,而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主要集中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層面,因此監管機構關於險資針對房地產領域的投資要求趨嚴符合總體監管目標。

險資「明股實債」進入房地產將受限

根據恆大研究院披露,目前,保險資金投資方向中,銀行存款、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佔比約為50%,為保險資金第一大投向,以另類投資為代表的其他投資佔比保持高位,目前是僅次於固收類的第二大配置方向,而不動產投資是保險另類投資的重要標的之一。在此前監管要求下,保險不動產投資集中於在商業地產、辦公地產、養老、醫療、自用不動產等領域。

近年來,保險資金也是通過各種方式投資房地產,除了二級市場舉牌抑或是戰略入股上市房企外,還直接購買大宗不動產、布局養老業務,但是也存在保險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行業的現象。

今年9月份,有財經媒體報道,銀保監會辦公廳已於近期向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於保險資金運用違規問題和風險自查有關情況的通報》,其中,銀保監會在排查險企險資運用時發現,部分險企仍存在資金運用治理體系不完善、另類投資領域風險隱患較大等六大問題。同時,5家險企保險資金通過直接投資或金融產品投資方式,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涉及金額244.37億元。

根據報道,通報還指出,無論是險資違規流入房地產,還是險資運用領域的其他違規行為,下一步都將被重點監管。

植信投資研究院資深研究員張秉文分析,此次規定所禁止的投資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關鍵點:一是未上市,二是財務投資而非控股。因此,新規比較重要的影響在於,給保險資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實債」的方式進入房地產開發建設領域劃下明確的紅線。

不過,張秉文指出,禁止投資未上市公司也意味著保險資金舉牌或者是戰略投資地產上市公司是被允許的。

今年,上市房企引入險資作為戰略投資者的現象開始增多。2020年9月9日,陽光城發布公告稱,泰康人壽及泰康養老和公司第二大股東上海嘉聞簽訂《股份轉讓協議》。通過協議受讓的方式,泰康人壽和泰康養老從上海嘉聞受讓13.53%的股份,共計5.5億股,對價約為33.78億元(含稅)。此前還有招商蛇口「牽手」平安資管,最終以「分手」告終,以及太平人壽在1月份以約19.07億元的總價認購大悅城非公開發行的約2.83億股股份。

嚴躍進表示,引入保險資金作為長期戰略投資,有利於房企增加經營現金凈流量,同時減少短期負債壓力。

『伍』 中國保監會可以批准設立的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嗎

隨著保險市場化改革創新步伐加快,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不斷深入,私募股權投資與保險市場的結合變得日趨緊密。上海證券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在去年批設兩家的基礎上,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望再度放行,保監會近期或將再度批設一批新牌照。
保險業資金具有長期、穩定的獨特眾多創造優勢,這一特性有利於保險資金發揮長期投資的優勢,而私募股權基金的期限空間較長,對保險資金優化迅速騰達資產配置、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都將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隨著保險資金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面日漸擴容、穩步發展,保險行業在該領域的話語權也將有望逐步提升。
保險「新國十條」的出爐和實施,為保險行業進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提供了政策保障,首次明晰保險資金可以涉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范圍包括成長、並購、新興戰略產業等。緊接著保監部門在相關細化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保險資金可以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相關母基金,發起人應當由保險資管機構的下屬機構擔任,重點投向國家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健康醫療服務,互聯網金融等產業。
針對目前不少公司都在積極籌備設立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並發起相關產品的這一現象,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執行副會長兼秘書長曹德雲表示,保險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專業化改革的一項成果,是貫徹落實保險新「國十條」精神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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