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編輯本段]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編輯本段]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編輯本段]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六十二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編輯本段]第八章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六十五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B. 財政部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頒布時間是2013年嗎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設立面委託基金管理進行投資運作另面委託託管保管基金資產於基金資產保管應達兩目:首先安全保基金資產使發非損失;其及記錄基金資產變情況解基金資產所處狀態基金投資范圍品種投資於交易所掛牌證券(股票債券等)投資於銀行間市場債券期間要發費用支付及股票紅利、債券利息收取等其事項系列投資運作使基金資產總處於斷變化何及記錄並掌握基金資產狀態呢實踐部工作主要通基金進行計核算實現
、計核算依據
基金計核算指收集、整理、加工關基金投資運作計信息准確記錄基金資產變化情況及向相關各提供財務數據及計報表基金計核算遵循般計原則同主要依據財政部頒布《證券投資基金計核算辦》進行實踐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計核算責任主體所管理基金應基金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同基金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面相互獨立同由於基金託管基金管理公司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業績報告負復核責任基金託管亦需要所託管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計核算並關結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核
二、計核算科目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計核算辦》基金計科目包括資產類、負債類、持權益類損益類資產類計科目主要設置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股票投資、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應收申購款、其應收款、投資估值增值等科目負債類計科目主要設置應付管理報酬、應付託管費、應付贖款、其應付款等持權益類計科目主要設置實收基金、未實現利、本期收益等損益類計科目主要設置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其費用等述級計科目核算根據需要設置二級或三級明細科目各計科目具體核算內容參見《證券投資基金計核算辦》
三、計核算流程
()計數據收集計數據收集計核算工作起點相關數據源基金投資運作各類經濟數據按照獲取渠道同三種類型:經由證券登記結算限公司通衛星發送基金場內交易交數據;通管理發送場外交易數據;戶行資金入賬通知及基金權益事項公告信息等
依.基金投資市交易證券交易所通單向衛星傳輸系統向託管發送每交易交數據託管進行計核算通專用財務核算軟體讀取交數據並自相應計記賬憑證
貳.除市交數據外於其投資及維持基金投資運作進行所需費用支均自基金管理投資指令投資指令基金管理向託管發送關於處理基金資產書面指令進行資金清算依據計核算員進行相應計賬簿記錄依據依照權責發制核算要求基金管理投資指令具真實交易前提投資指令執行即交易實際發核算員即進行手工賬務處理憑證並記入賬簿於銀行存款利息等應收款項及基金應負擔管理費、託管費等應付款項託管通專用財務軟體每自計息、計費憑證記入計賬簿
基金投資運作程發相應費用包括:
(依)管理費
管理費計提比例計提式由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具體規定管理費率般超所管理基金資產凈值依.5%基金始運作每基金資產計提管理費月託管根據管理指令應付管理費劃向指定賬戶
(貳)託管費
同管理費類似託管費計提比例計提式由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具體規定託管費率般超託管基金資產凈值0.貳5%基金始運作每基金資產計提託管費月託管根據管理指令應付託管費劃向指定賬戶
(三)其費用
基金投資運作發其費用注冊登記費、市費、信息披露費、持費用、審計費用、律師費用等述費用基金管理、託管雙核誤由基金管理向託管發付款指令款項劃向指定賬戶
三.基金戶銀行能產些入賬款項比銀行結息、申購新股餘款退等託管收戶行入賬通知書據入賬增加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於基金所持股票、債券權益事項包括紅派息、增發公告、新股市等託管根據報紙、資訊媒體公告信息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二)計數據處理基金計處理基金投資運作經濟信息象進行加工整理程程計核算員根據基金相關規、協議及基金計核算相關規定通復式記賬錄入記賬憑證基金投資運作經濟信息轉化計信息估值及各類計報表備投資、監管部門等查考相關熱詞:計核算基金投
C. 託管人如何為基金投資進行會計核算
基金投資上市交易證券時,交易所通過單向衛星傳輸系統向託管人發送每日交易成交數據,託管人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通過專用財務核算軟體讀取成交數據並自動生成相應的會計記賬憑證。
除上市成交數據之外,對於其他的投資活動以及為維持基金投資運作正常進行所需的費用支出均來自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投資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向託管人發送的關於處理基金資產的書面指令,它是進行資金清算的依據,也是會計核算人員進行相應會計賬簿記錄的依據。
依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要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在具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投資指令的執行即為交易的實際發生,核算人員即可以進行手工賬務處理,生成憑證並記入賬簿。
基金的開戶銀行可能還會產生一些入賬款項,比如銀行結息、申購新股餘款退回等。託管人收到開戶行的入賬通知書後,據以入賬,增加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余額。
會計數據處理基金會計處理是以基金投資運作的經濟信息為對象進行的加工整理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通過復式記賬的方法錄入記賬憑證,將基金投資運作的經濟信息轉化為會計信息,生成估值及各類會計報表,以備投資人、監管部門等查考。
D. 跪求,基金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及股票投資流程
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
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工作,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我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各公司應當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清理、修改、完善公司的內控制度,建立適合自己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保證有效執行。我會根據指導意見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時,將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並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 (一)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六條 公司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四)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七條 公司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二)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四)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第八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第九條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第十條 公司管理層應當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公司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應當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一)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員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十六條 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應當在規定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三)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四)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應當進行物理隔離。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員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
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第四章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第一節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並採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 (二)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契約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四)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第二十四條 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契約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三)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並有決策記錄。 (四)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許可權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五)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應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二)公司應當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三)投資指令應當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四)公司應當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應當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 (六)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流程和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相關機構批准。
第二節 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有相應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信息披露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三節 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嚴格制定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該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應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信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應當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計算機機房、設備、網路等硬體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設備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公司軟體的使用應充分考慮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應具備身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
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要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
資料庫和操作系統的密碼口令應當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及時、准確地傳遞到會計等各職能部門;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並堅持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
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應當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
第三十六條 信息技術系統應當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第四節 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所管理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應當獨立於公司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採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以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一)公司應當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二)公司應當建立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賬簿,有效控制會計記賬程序。 (三)公司應當建立復核制度,通過會計復核和業務復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規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權范圍內,及時准確地完成基金清算,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應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五節 監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當設立督察員,對董事會負責,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員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
督察員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應當對督察員的報告進行審議。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應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公司應當將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中國證監會在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公司內外環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點,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五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 對基金投資託管人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設立後,一方面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另一方面委託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對於基金資產的保管應當達到以下兩個目的:首先,安全保有基金資產,使之不發生非正常的損失;其次,及時記錄基金資產變動的情況,了解基金資產所處的狀態。基金投資的范圍和品種是多樣的,它可以投資於交易所掛牌的證券(股票和債券等),也可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的債券,期間還要發生費用的支付以及股票紅利、債券利息的收取等其他事項。這一系列的投資運作活動,使得基金資產總是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那麼如何及時記錄並掌握基金資產的狀態呢?在實踐中,這部分工作主要是通過對基金進行會計核算來實現的。
一、會計核算依據基金會計核算是指收集、整理、加工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會計信息,准確記錄基金資產變化情況,及時向相關各方提供財務數據以及會計報表。基金會計核算在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的同時,主要依據財政部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進行。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責任主體,對所管理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同時,由於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公司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以及基金業績報告負有復核責任,因此基金託管人亦需要對所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會計核算,並將有關結果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核對。
二、會計核算科目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基金會計科目包括資產類、負債類、持有人權益類和損益類。資產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股票投資、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應收申購款、其他應收款、投資估值增值等科目。負債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應付管理人報酬、應付託管費、應付贖回款、其他應付款等。持有人權益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本期收益等。損益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其他費用等。上述一級會計科目在核算時根據需要可設置二級或三級明細科目。各會計科目的具體核算內容可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三、會計核算流程(一)會計數據收集會計數據的收集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相關數據來源為基金投資運作中的各類經濟數據,按照獲取的渠道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通過衛星發送的基金場內交易的成交數據;通過管理人發送的場外交易數據;開戶行的資金入賬通知及基金權益事項公告信息等。
1.基金投資上市交易證券時,交易所通過單向衛星傳輸系統向託管人發送每日交易成交數據,託管人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通過專用財務核算軟體讀取成交數據並自動生成相應的會計記賬憑證。
2.除上市成交數據之外,對於其他的投資活動以及為維持基金投資運作正常進行所需的費用支出均來自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投資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向託管人發送的關於處理基金資產的書面指令,它是進行資金清算的依據,也是會計核算人員進行相應會計賬簿記錄的依據。依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要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在具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投資指令的執行即為交易的實際發生,核算人員即可以進行手工賬務處理,生成憑證並記入賬簿。而對於銀行存款利息等應收款項以及基金應負擔的管理費、託管費等應付款項,託管人通過專用財務軟體每日自動生成計息、計費憑證,記入會計賬簿。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會發生相應的費用,包括:(1)管理費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式由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具體規定,年管理費率一般不超過所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5%。基金開始運作後,每日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管理費,次月託管人根據管理人的指令將應付的管理費劃向指定賬戶。
(2)託管費同管理費類似,託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式由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具體規定,年託管費率一般不超過託管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基金開始運作後,每日從基金資產中計提託管費,次月託管人根據管理人的指令將應付的託管費劃向指定賬戶。
(3)其他費用基金在投資運作中還會發生其他費用,如注冊登記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持有人大會費用、審計費用、律師費用等。上述費用是在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向託管人發出付款指令,將款項劃向指定賬戶。
3.基金的開戶銀行可能還會產生一些入賬款項,比如銀行結息、申購新股餘款退回等。託管人收到開戶行的入賬通知書後,據以入賬,增加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對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的權益事項,包括分紅派息、增發公告、新股上市等,託管人根據報紙、資訊媒體的公告信息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會計數據處理基金會計處理是以基金投資運作的經濟信息為對象進行的加工整理過程。
F. 關於投資學的一些問題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定義,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集合投資、專業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特徵,具有安全性、流動性等比較優勢,是一種大眾化、現代化的信託投資工具。
G. 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怎麼收
1、 計提標准
基金管理費率通常與基金規模成反比,與風險成正比。基金規模越大,基金管理費率越低;基金風險程度越高,基金管理費率越高。不同類別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基金,管理費率不完全相同。
2、 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目前,我國的基金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基金銷售服務費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計提,按月支付。
(二) 基金交易費
基金交易費指基金在進行證券買賣交
易時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印花稅、交易傭金、過戶費、經手費、證管費。
(三) 基金運作費
指保證基金正常運作而發生的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發生的費用大於基金凈值十萬分之一,應採用預提或待攤的方法計入基金損益。發生的費用小於基金凈值十萬分之一,應於發生時直接計入基金損益。
(7)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指令擴展閱讀:
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有一些必要的開支需基金承擔,其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是基金支付的主要費用。
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值的一定比例,從基金資產中提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運用者,對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因此,基金管理費收取的比例比其他費用要高。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基金管理人的各項開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攤銷,更不能另外向投資者收取。在國外,基金管理費通常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計算,定期支付。
H. 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不同分那幾種
根據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
1、契約型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組建的代理投資制度。委託者、受託者、和受益者三方訂立契約,由經理機構(委託者)經營信託資產;銀行或信託公司(受託者)保管信託資產;投資人(受益者)享有投資收益。
2、公司型基金是按照股份公司方式運營的。投資者購買公司股票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型基金涉及四個當事人:投資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主體;管理公司,為投資公司經營資產;保管公司,為投資公司保管資產,一般由銀行或信託公司擔任;承銷公司,負責推銷和回購公司股票。
公司型基金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封閉式基金發行的股票數量不變,發行期滿基金規模就封閉起來,不再增加或減少股份。開放式基金,也稱為共同基金,其股票數量和基金規模不封閉:投資人可以隨時根據需要向基金購買股票以實現投資,也可以回售股票以撤出投資。
(8)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指令擴展閱讀:
構成主體
1、基金發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則,運用現代信託關系的機制。
以基金方式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實現預先規定的投資目的的投資組織機構。中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為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託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等事項的機構。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等事項的機構。
4、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資者。
I. 託管人如何為基金投資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設立後,一方面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另一方面委託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對於基金資產的保管應當達到以下兩個目的:首先,安全保有基金資產,使之不發生非正常的損失;其次,及時記錄基金資產變動的情況,了解基金資產所處的狀態。基金投資的范圍和品種是多樣的,它可以投資於交易所掛牌的證券(股票和債券等),也可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的債券,期間還要發生費用的支付以及股票紅利、債券利息的收取等其他事項。這一系列的投資運作活動,使得基金資產總是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那麼如何及時記錄並掌握基金資產的狀態呢?在實踐中,這部分工作主要是通過對基金進行會計核算來實現的。 一、會計核算依據 基金會計核算是指收集、整理、加工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會計信息,准確記錄基金資產變化情況,及時向相關各方提供財務數據以及會計報表。基金會計核算在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的同時,主要依據財政部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進行。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責任主體,對所管理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同時,由於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公司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以及基金業績報告負有復核責任,因此基金託管人亦需要對所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會計核算,並將有關結果同基金管理公司相核對。 二、會計核算科目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基金會計科目包括資產類、負債類、持有人權益類和損益類。資產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股票投資、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應收申購款、其他應收款、投資估值增值等科目。負債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應付管理人報酬、應付託管費、應付贖回款、其他應付款等。持有人權益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本期收益等。損益類會計科目主要設置有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其他費用等。上述一級會計科目在核算時根據需要可設置二級或三級明細科目。各會計科目的具體核算內容可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三、會計核算流程 (一)會計數據收集會計數據的收集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相關數據來源為基金投資運作中的各類經濟數據,按照獲取的渠道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通過衛星發送的基金場內交易的成交數據;通過管理人發送的場外交易數據;開戶行的資金入賬通知及基金權益事項公告信息等。 1.基金投資上市交易證券時,交易所通過單向衛星傳輸系統向託管人發送每日交易成交數據,託管人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通過專用財務核算軟體讀取成交數據並自動生成相應的會計記賬憑證。 2.除上市成交數據之外,對於其他的投資活動以及為維持基金投資運作正常進行所需的費用支出均來自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投資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向託管人發送的關於處理基金資產的書面指令,它是進行資金清算的依據,也是會計核算人員進行相應會計賬簿記錄的依據。依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要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在具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投資指令的執行即為交易的實際發生,核算人員即可以進行手工賬務處理,生成憑證並記入賬簿。而對於銀行存款利息等應收款項以及基金應負擔的管理費、託管費等應付款項,託管人通過專用財務軟體每日自動生成計息、計費憑證,記入會計賬簿。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會發生相應的費用,包括: (1)管理費 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式由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具體規定,年管理費率一般不超過所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5%。基金開始運作後,每日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管理費,次月託管人根據管理人的指令將應付的管理費劃向指定賬戶。 (2)託管費 同管理費類似,託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式由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具體規定,年託管費率一般不超過託管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基金開始運作後,每日從基金資產中計提託管費,次月託管人根據管理人的指令將應付的託管費劃向指定賬戶。 (3)其他費用 基金在投資運作中還會發生其他費用,如注冊登記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持有人大會費用、審計費用、律師費用等。上述費用是在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向託管人發出付款指令,將款項劃向指定賬戶。 3.基金的開戶銀行可能還會產生一些入賬款項,比如銀行結息、申購新股餘款退回等。託管人收到開戶行的入賬通知書後,據以入賬,增加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對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的權益事項,包括分紅派息、增發公告、新股上市等,託管人根據報紙、資訊媒體的公告信息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會計數據處理基金會計處理是以基金投資運作的經濟信息為對象進行的加工整理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會計核算人員根據基金相關法規、協議以及基金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通過復式記賬的方法錄入記賬憑證,將基金投資運作的經濟信息轉化為會計信息,生成估值及各類會計報表,以備投資人、監管部門等查考。相關熱詞:會計核算基金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