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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財產解決機制

發布時間:2021-10-21 01:48:11

㈠ 證券投資基金法中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怎麼理解~

這句話是錯的。
哪些行為基金管理人不得有?
A.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劵投資;
B.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C.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D.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E.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㈡ 內部投資決策機制

投資公司的內部投資決策機制如圖:

㈢ 投資者投資基金的資產都受到了什麼保障

投資者保護基金或稱投資者賠償基金或投資者補償基金,是指一種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保障機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金。如果證券公司倒閉破產,並且因為挪用客戶資產而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那麼保護基金會按照規定比例補償投資者的一部分損失。該基金初始資金來自於國家劃撥,並逐漸過渡為由券商提供。目前中國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向券商收取的資金根據該券商的信用等級由低到高分別按營業收入的0.5%-5%徵收。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可以增強市場參與者的信心,掃除後顧之憂,有利於市場穩定性的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應對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證券公司進行嚴格的凈資本監管和客戶資產分隔監管,並建立以投資者保護為重心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之外,投資者保護基金以相當於客戶資產保險的方式,為客戶資產安全構建起最後一道屏障。各國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基礎不盡相同,大致可以分為法律規范和自律規則兩種。實際上相當於用財政撥款為投資者保護基金墊付了補償金額,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為後者提供了部分啟動資金。

㈣ 並購基金的投資決策機制是什麼

並購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上市公司委派2人、PE機構委派2人組成。並購項目的開發、盡調、評審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3票以上(含3票)通過方可實施投資。上市公司對欲投項目擁有一票否決權。
控股類項目優先投資權。鑒於上市公司通常僅與單一PE機構合作設立並購基金,該PE機構獲取的並購基金投資方向的控股項目經過盡調並通過評審後,優先由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否決或在約定時間內未給予答復的項目,PE機構方可推薦給管理的其他基金。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去私募直營店與私募溝通

㈤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於單邊市,不利於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牆」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並使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後的33條。

這其中關於「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牆」,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後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後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於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規定,在修改後的證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說法」。

現行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這樣的規定,是昔日在嚴防金融風險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實際中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這確實需要法律上給予支持。

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句,這就在法律上「開了口子」,給出了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這次證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參照當前國家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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