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程第四章保險的基本原則的知識點有哪些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第四章保險的基本原則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最大誠信原則,第二節保險利益原則,第三節近因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參考資源,。
❷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有哪幾種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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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有哪些保險公司怎樣投資
保民為獲得保障而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則利用這筆保險進行運作,以保在被保險人出險後有足額的保險金可以支付,以及有可觀的紅利可以分配,一般保險公司的資金用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回購國債等需要大筆資金方能運轉的項目。
❹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程第十五章保險投資管理的知識點有哪些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第十五章保險投資管理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保險投資概述,第二節保險投資的組織,第三節保險公司常見的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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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學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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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險學的體系框架
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層面:
第一,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之間因保險商品交換而形成的相互關系。保險人作為保險商品經營的主體,在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商品服務的過程中,與客戶結成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聯結保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紐帶是保險合同。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表現為一種法律關系。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保險經濟關系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存在基礎。
第二,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
這種關系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之間因經營保險業務而形成的保險商品交換關系,另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與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等之間因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交換關系。
第三,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
保險企業之間的保險商品關系包括保險公司之間,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再保險公司之間因保險經營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關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保險企業,從性質上看,有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與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從形式上看,有內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從業務內容上看,有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從經營范圍上看,有全國性保險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等。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還會出現一些其他形式的保險企業,從而形成一種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並存的保險市場格局。這些保險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實力強弱,在市場經濟中均處於平等地位。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它們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既存在相互競爭關系,又存在相互協作關系。
第四,國家對保險業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這種關系是指國家保險主管機關對在本國領土上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實施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與保險企業之間的關系。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根據保險市場的需要,決定是否批准成立新的保險企業等。政府對國家負責。企業按政府規定經營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二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保險商品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商品經濟關系。只要存在商品經濟關系必然有保險市場的競爭。為了保障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觀上需要對保險市場進行管理,包括經濟手段的管理,行政手段的管理和法律手段的管理,從而形成一種為保證保險商品交換正常運作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任何學科都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保險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更是如此。撇開早期的保險學,如保險法學,保險數學等不談,即使到了近代,保險學的體系結構也未形成統一的標准,統一的格式。有人曾經將保險學分為原理和實務,也有人將保險學分為總論與分論,還有人將保險學分為保險經濟學與保險經營學,等等,且各種劃分方法及其內容也不盡相同。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其原因在於,一方面,人們在主觀上對一門學科的認識要有一個由不成熟到比較成熟的過程;另一方面,由於人們受到認識客觀事物的能力和水平的限制,難以達到對客觀事物完全正確認識的程度。因此,對一門學科的邏輯結構的安排也就難以做到盡善盡美。保險學體系結構的變化恰好說明了這一點。隨著保險這一客觀事物的發展和變化,保險學及其體系結構也會不斷地發展與完善。我個人認為將保險學分為四個部分較為恰當,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保險基礎理論
分別論述保險與風險的關系,風險的定義與分類,風險管理;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與類似制度的比較,保險的職能與作用;保險合同及其特徵,要素,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及其在保險經營實務中的應用等。
第二部分:保險實務
分別論述保險形態及其分類,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等經營實務,包括各種保險的特徵,內容及相關條款等。
第三部分:保險經營
分別論述保險經營的特徵,原則,環節,以及保險單設計技巧,保險精算原理,保險營銷方式,保險基金運用和保險經營效益的評價分析,保險經營風險及其防範等。
第四部分:保險市場
分別論述保險市場的結構與運作,保險市場的監管等。
❽ 保險學專業的主幹課程
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學、計量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財政學、管理學、保險學、經濟法、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學原理、保險精算、財產保險原理與實務、人壽保險原理與實務社會保險、人壽與健康保險、財產和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利息理論、壽險精算、非壽險精算、公司金融等。
❾ 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的定義是什麼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新增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管理人、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定義或規定。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❿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程第二章風險管理與保險的知識點有哪些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第二章風險管理與保險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風險管理相關概念,第二節風險管理的程序,第三節作為風險管理手段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