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優秀的私募股權母基金:
在穩健的「白馬」和沖擊力強的「黑馬」間做配置
在擅長的領域如健康醫療、文化娛樂、消費升級、科技創新等高成長行業做配置
在投資於早期、成長期等不同發展階段間做配置
在一手份額、二手份額、跟投等不同策略間做配置
最終形成「風險可控,回報可期」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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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PE母基金的法律規定
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
其中特別指出:「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根據「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的要求:即如果一個基金的合夥人或股東是一個合夥企業或信託等非法人機構,需要打通該非法人機構,核查其背後的法人或自然人,來計算投資者人數,且該等被打通後的最終投資人亦需滿足單個投資人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要求。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目前唯一的例外是在發改委備案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由於國內絕大多數的私募基金無法滿足每個投資者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額要求,因而「股權投資母基金」成為最後的救命稻草。業界有不少人預測,2864號文將使得母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迎來飛速發展的春天。
㈢ 在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運營過程中,LP、GP、投資項目之間是什麼關系
LP是有限合夥人,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GP是普通合夥人,一般就是投資機構,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他們也需要出一定資金,主要負責投資管理和運營。投資項目我們可以看作是LP與GP這對「CP」的結晶升級,通常情況下,GP對於項目普遍是遵循2/20收費結構——即為2%的管理費以及20%的額外收益費。君曜資本作為專業的母基金管理人,以專業管理人視角甄選全市場優質資產,為投資者提供稀缺投資機會,重點把握新文化、新消費、新技術的發展大勢,針對不同的細分領域,深度投研,挖掘稀缺資產,為投資者帶來財富增值。
㈣ 什麼是母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母基金」FOF(Fund of Funds)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一、母基金和子基金在購買贖回方式的不同
FoFs和基金的差別,理財師指出:除了起購金額方面的高門檻,FoFs還有一個不足就是開放期不是每天,而是根據不同的券商,有的是一個季度開放一周,有的是一個星期開放一日,其他的時間就無法買賣。而基金則不同,只要不是處於封閉期的新基金,一般來說每天都可以進行交易。
二、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手續費上的不同
和基金相比,FoFs在手續費上的不同在於,因FoFs的投資產品是基金,只要是基金有的手續費它也無法避免,所以剛剛提到的費率其實是在基金手續費基礎上的二次收費,簡單地說,就是投資FOFs會付出雙重費用。
雖與基金相比,FoFs沒有多大的優勢,不過,FoFs是投資新手和無暇打理投資組合的投資者首選的理財產品。FoFs與開放式基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為投資標的,而基金是以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它通過專業機構對基金進行篩選,幫助投資者優化基金投資效果。
(4)股權投資母基金二級投資擴展閱讀:
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
其中特別指出:「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㈤ 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的發展歷程
PE FOFs於1975年起源於美國,上世紀90年代,PE資本在美國的大規模興起使PE FOFs迅速擴容。據統計數據顯示,1990年美國市場上僅有16隻FOFs,所管理的總資產為14億美元,至1999年年底,FOF的數量已達到213隻,管理總資產達到了480億美元。
同時,PE FOFs投資領域也在逐漸放寬,嘗試參與PE二級市場投資分散風險,逐漸形成了FOFs拓寬投資者特殊投資渠道、合理配置資產、利益風險制衡等優點。
近年來,FOFs基金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起來,除了美國之外,在歐洲、加拿大等國家也在飛速膨脹,並於上世紀的90年代進入亞洲,起初發展十分緩慢,直至2005年才隨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興起。
㈥ 「長期股權投資」的二級明細科目是什麼
可以,按成本法核算的時候,經常用到.二級科目還有成本.權益法下,還用到損益調整和其他權益變動.
㈦ 天使投資人,VC/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信託法律范疇內嗎所涉及的領域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
嚴格來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VC, PE)應該屬於信託關系,因為資金由募集而來;天使投資人不算,因為天使投資人大多是用自己的資金投自己找的早期創業企業。然而,《信託法》已經出台很久了,沒記錯的話是2000年後一點出台的,是對於信託關系的法律。實際操作中,基金的相關自律性要求、備案等均由中基協負責,實際屬於證監會監管,應該參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以及中基協的相關規定。
涉及領域是一級市場,但國內常說的私募基金也在做二級市場,而私募股權是指一級市場。
㈧ 母基金和子基金區別
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區別:
1、 購買贖回方式的不同:
母基金:開放期根據券商的不同,其開放買賣日期也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券商是一個季度開放一周,有個一星期開放一日,這些不定的開放日就是投資者進行FOF買賣的日期。另外,FOF起購金額較高。
子基金:除去正處於封閉期的新基金,往往每天都是開放日,每天都就可以進行買賣交易。
2、 手續費上的不同:
母基金:其投資的產品是基金,只要是基金有的手續費FOF也必須承擔,又因為其本身也屬於基金的一種,那麼其實也就是在基金手續費基礎上的二次收費,簡單地說,投資FOF基金需要付出雙重的手續費。
子基金:只需要承擔其本身的手續費用,避免重復收費。
3、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4、其中特別指出:「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5、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拓展資料:
「母基金」就是指FOF,也就是Fund of Funds英文的簡寫,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FOF的投資標的僅限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以便間接性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也稱基金中的基金。
「子基金」是指在一個投資組合下,通過對基金收益或凈資產的分解,形成兩級(或多級)風險收益表現有一定差異化基金份額的基金品種。
㈨ 股權投資母基金設立有哪些規定
股權投資母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FOF)是以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PE)為主要投資對象的私募基金。
股權投資母基金的業務主要有三塊:一級投資、二級投資和共同投資。
一級投資
一級投資(prim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募集的時候對PE進行的投資。FOF發展初期,主要就是從事PE的一級投資業務,一級投資業務是FOF的本源業務。
二級投資
二級投資(second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二級市場進行投資,主要有兩種形式:購買存續PE的基金份額和(或)後續出資額;購買PE持有的所投組合公司的股權。
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direct investment)是指FOF直接對公司股權進行投資。在實際操作中, FOF通常和它所投資的PE聯合投資,而且FOF扮演者消極的角色,而讓第一投資人,即PE來管理這項投資。
作為目前中國私募基金設立和運作的主要監管機構,國家發改委於2011年11月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將全國大小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均納入備案監管的范疇,標志著中國首個全國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范的出台,這可以算是私募基金法律發展的又一個里程碑。
根據2864號文,所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包括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除已經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和由一家機構獨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均須按照其規模是否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在國家發改委或省級備案管理部門進行備案。2864號文的相關指引則"建議"(在實踐中實際上是"要求")所有新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單個投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在目前的備案實踐中,成功備案的"股權投資母基金"主要是專門設立用於投資某一特定基金的特殊目的載體(這與歐美FOF的概念相去甚遠,不具有前述的市場化FOF三大功能),只要該"股權投資母基金"本身亦滿足直投基金備案的要求,主要包括:(a)單個投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b)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個(如投資者為非法人機構則需如直投基金一樣打通核查),以及(c)不存在其他非法集資的情形。因此,目前的備案管理實際上具有實質性審查的性質。在2864號文要求所有股權投資企業均須進行備案的背景下,除了鼎暉、弘毅、中信產業之類知名的一線基金外,尚有至少數以千計的基金和其背後數以萬計甚至十萬計的投資人,由備案管理部門對數目如此眾多的基金和投資人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將從人力資源和專業水平等方面對各級備案管理部門提出極大的挑戰,也可能為相關備案官員提供尋租的空間。另外,備案管理部門目前並不對備案基金或對外出具任何"股權投資母基金"資格認定的證明,所以對於潛在投資人而言,除了基金本身的承諾保證外,無法確認該基金是否已被認定為2864號中的"股權投資母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