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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基金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10-17 07:05:54

Ⅰ 求 :最新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項目和不得扣除項目

最新的資料就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了,復制給你看一下。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Ⅱ 證券公司投資者基金營業稅如何繳納

【問】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准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部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但營業稅是地稅范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在各分支機構根據其營業收入按比例計提並扣減當地營業稅額呢,還是由法人所在地即總部統一計提並扣減總部應交營業稅?
【答】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2號)第二條規定:准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另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因此,證券公司按照營業收入比例計提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上繳時方允許扣除。對於應由分支機構扣除還是總部統一扣除應以實際上繳機構進行確定。

Ⅲ 哪些特殊行業可以限額稅前扣除的資產准備金

根據國稅總局的統一規定,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適用於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行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及其它相關行業填列。
《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關於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等相關規定,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特殊行業准備金會計處理、稅法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一、保險公司」:填報第2+3+6+7+8+9+10行的金額。
2.第2行「(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3列為第1-2列的余額。
3.第3行「(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填報第4+5行的金額。本表調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為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不包括理賠費用准備金。
4.第4行「其中: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填報未決賠款准備金中已發生已報案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填報未決賠款准備金中已發生未報案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三)巨災風險准備金」:填報巨災風險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四)壽險責任准備金」:填報壽險責任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五)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填報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六)保險保障基金」:填報保險保障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七)其他」:填報除第2行至第9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保險公司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二、證券行業」:填報第12+13+14+15行的金額。

12.第12行「(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填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3.第13行「(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填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4.第14行「(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填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5.第15行「(四)其他」:填報除第12至14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證券行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6.第16行「三、期貨行業」:填報第17+18+19+20行的金額。
17.第17行「(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填報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8.第18行「(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填報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9.第19行「(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填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0.第20行「(四)其他」:填報除第17至19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期貨行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1.第21行「四、金融企業」:本行根據第22+23+24行的合計數。
22.第22行「(一)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填報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3.第23行「(二)貸款損失准備金」:填報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4.第24行「(三)其他」:填報除第22至23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金融企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5.第25行「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填報第26+27+28行的金額。
26.第26行「(一)擔保賠償准備」:填報擔保賠償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7.第27行「(二)未到期責任准備」:填報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8.第28行「(三)其他」:填報除第26、27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9.第29行「六、其他」:填報除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特殊行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30.第30行「合計」:填報第1+11+16+21+25+29行的金額。

Ⅳ 所得稅問題: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於稅前扣除有哪些規定

管理辦法里說的太多了..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演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製或委託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准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並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未單獨計價的,應並入計算機硬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體,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署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Ⅳ 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印花稅徵收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規定:「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Ⅵ 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原則是哪些

1、稅前扣除基本原則權責發生制
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經濟業務的發生和貨幣的收付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現金流動與經濟活動的分離,由此而產生兩個確認和記錄會計要素的標准,一個標準是根據貨幣收付與否作為收入和費用確認和記錄的依據,稱為收付實現制;另一個標準是以取得收款權利或付款責任作為記錄收入或費用的依據,稱為權責發生制。顯然,遵循不同的原則,在會計核算和稅收計算中,會產生不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企業2009年9月~12月企業利息費用已經發生4萬元,但尚未支付,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則允許當年扣除;而按收付實現制原則處理則不能當年扣除,只能在實際支付時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發生時扣除。如果我們認為實際發生時扣除還不盡明確的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該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規定分析,除稅法特別規定外,稅法扣除的基本原則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只要是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費用,而不是按收付實現制原則扣除。

2、可以按收付實現制原則扣除的項目
那麼,稅法有哪些特別規定,需要在支付時才能扣除呢?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如下幾項可以在支付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可以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租賃費雖然強調「支付的租賃費」,但還是「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應該說,除上述成本費用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扣除外,其他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

3、除特例外實際發生的費用才可以扣除
需要明確的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的費用並不是預提的費用,而是實際發生的費用,其發生金額是准確的,可以確定的。而預提的費用是指今後可能發生的但現時尚未發生的費用,其預提費用是不符合稅前扣除原則的,要等到實際發生時才能按規定扣除。但房地產企業有四項成本費用可以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條規定,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屬於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商稅務機關同意後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Ⅶ 哪些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准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准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准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未到期責任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6類准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Ⅷ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哪些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應重點關注問題
銷售費用:(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超支;(2)銷售傭金是否符合對象、方式、比例等規定
管理費用:(1)招待費是否超支;(2)保險費是否符合標准
財務費用:(1)利息費用是否超過標准(金融機構同類同期);(2)借款費用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區分。
3.稅金;在發生當期扣除通過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當期扣除: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
通過計入管理費用在當期扣除: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後各期分攤扣除: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
4.損失;(1)損失的范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2)按損失凈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支出。

Ⅸ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允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9)投資者保護基金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超額准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實際准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

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

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須對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備金,其數量首先受法定準備率的限制。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流動性、風險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實際准備一般會與法定準備存在一定差額,由此產生超額准備。

當實際准備大於法定準備時,則超額准備為正數;反之,則超額准備為負數。負數的超額准備通常必須在下一計算期內補足。超額准備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備金和非借入准備金。借入准備是商業銀行由於准備不足向擁有超額准備的銀行借入的貨幣資金。

超額准備中扣除借入准備,即為非借入准備,又稱自有準備。超額准備增加,往往意味銀行潛在放款能力增強,若這一部分貨幣資金不予運用,則意味利息的損失。同時銀行為了預防意外的大額提現等現象發生,又不能使超額准備為零,這就成為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門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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