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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金融保險單特別約定

發布時間:2021-10-17 04:54:58

① 請教高手指點哈車輛保險單上面的特別約定一款 寫有「如營運出險,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是什麼意思呀

2010年車輛保險單上面的特別約定一款
寫有「如保險標的過戶而保險單未過戶,在受讓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是否要承擔保險責任」

② 保險單如何加特別約定

財產險,車險有「特別約定條款」!健康險,可能叫其他名字吧?
個人健康保險的常用條款
1.續保條款
續保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已到期,保險人和投保人就原合同進行協商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不承保以及有條件承保的過程。一般情況下,在制定保險條款時將續保與否的條件寫進了保險條款之中,即續保條款。個人健康保險續保條款描述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險人有權拒絕續保或者有權解除健康保險單的環境因素或條件;二是保險人增加健康保險單的保險費的權利。這說明保險人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或某些導致危險增加的因素和條件出現,在保單到期後有採取拒保或加費承保的權利。當然對於原保單有保證續保條款規定的一般應該允許投保人繼續投保。根據保險單所包含的續保條款內容。可將個人醫療費用保險和個人收入保障保險分為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保單、不可撤銷個人健康保險保單以及有條件續保個人健康保險單等。
2.寬限期條款
個人健康保險的寬限期條款是指繳付首期保險費以後允許保單所有人有一個寬限期(如30天、60天)繳付逾期保險費,並不計收利息。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健康保險事故,保險人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可以從應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逾期保險費及利息。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即告失效。規定寬限期條款的目的是避免保險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險人的業務。
3.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是指投保人在由於未繳納保險費停效以後一段時間通常為兩年內,有權申請並與保險人達成復效協議,保險人恢復保險單效力的一種條款。投保人要使得保險人恢復合同效力,一般須符合以下條件:①投保人必須提出復效申請,並提出使保險人感到滿意的可保性證據;②必須補繳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③必須歸還保險單所質押貸款;④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換為定期壽險。健康保險單的復效是對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復,不改變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一般來說,保單所有人申請復效比重新購買一份新的保險單更為有利,因為:①被保險人年齡增大,新保單的費率一般比舊保單高;②新保單要二年後才能有現金價值;③購買新保單的各項手續較為復雜。因此,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在保險保障相同的情況下,都會選擇復效來重新獲得保險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健康保險單的復效是以保險人接受欠繳保費為標准。如果保險人在收到復效申請一段時間後,沒有完成對復效申請的評價或者投保人沒有提出復效申請,但保險人接受了該保單投保人欠繳的保險費,則該保單仍可被認作自動復效。
4.等待期或觀察期或事先存在條件條款
等待期或觀察期條款是健康保險單簽發後一段時期後,即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供健康保險保障一段時間後,保險人才對被保險人事先存在的條件履行保險賠付責任。保險合同生效到履行賠付責任這段時間為等待期或觀察期。事先存在的條件在個人健康保險中通常被定義為發生的傷殘,或者第一次出現的疾病,或者保單簽約前且並未在保險單中給予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經披露的條件(如實告知的情況)不予排除(免責處理),那麼這個條件將得到保險人的保障。健康保險設置等待期或觀察期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可能發生的逆選擇。健康保險的等待期或觀察期,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保險產品中規定是不同的,等待期或觀察期內保險人是否有權否定或排除保險責任,取決於事先存在的條件的保障。
5.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其含義是指從保單生效之日起滿兩年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為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保護受益人、被保險人的權益而做出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受益人很難對保險人提出的爭議進行解釋。如果沒有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受益人很難得到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當然,對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性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保單滿兩年後,保險人仍可拒付保險金的情況。例如,受益人有謀害被保險人的意圖取得保險單的;由他人代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在取得保單時不存在可保利益的。保險人都可不承擔保險責任。不可抗辯條款,雖然在世界上被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但在我國的《保險法》中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產生的後果,如何處理方面做出了規定。例如,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保險條款沒有的免責條款而在保險單特別約定的條款是否有效

要正確處理本案,關鍵在於解決保險中的特別約定是否有效?
一、保險合同中的該特別約定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規范機動車輛市場行為,督促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同時,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作出解釋。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不同與其他的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該法定條款沒有制定特別約定欄的內容。
本案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的內容系發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後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的問題,該特別約定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於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該特別約定實質是屬於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特別約定的內容其性質是責任免除條款。
二、本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1、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既是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事先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後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保險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2、保險的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無效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並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於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不特定多數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說明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免除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如何理解該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是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保險人認為,列印在保險單正面特別約定欄內的「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和保險單正面明示告知欄內的「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證明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
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復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因此,保險單正面明示告知欄內的內容只能認定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個條件。保險公司僅憑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內容和明示告知內容,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該險種已明確了由於碰撞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該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該保險車輛與火車碰撞屬於保險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碰撞事故。
綜上,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特別約定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應當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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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里的特別約定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指什麼

保險特別約定又稱特別約定,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共同約定,附加在一張保單上的特殊協議或條款。它是指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單的基本條款外所做的其他約定,其內容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對於保險合同內容的特殊約定,其效力優於基本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與第14條的規定,保險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締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保險費,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各自產生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一般說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有約定的生效條件和期限,則於約定條件形成或者期限屆滿,合同開始生效。

對於大多數合同而言,保險合同生效意味著保險責任開始,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和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


拓展資料:

一、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准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發生任何效力。所謂「成立要件」又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別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一方為保險公司,一方在壽險為投保人,在產險多稱被保險人)、標的(即合同內容,包括承保范圍、保險標的、保險費、保險期間等必要事項)及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一致)。至於特別成立要件,則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問題。

如果因合同特別約定將保險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麼保險合同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才能成立:

1、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簡稱簽單);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費或一次性躉交(簡稱交費)。

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就保險條件(標的、費率、危險)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僅為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也即證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

保險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並不是自始系於保險單。換言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是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其作用雖可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但並不是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以保單的製作與交付為要件。

二、什麼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已經簽訂的壽險合同不等於已經生效,同樣,曾被認定為已經生效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追認為無效,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合同條款中被認為含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違背社會公德或侵犯國家、集體、個人合法權益等內容的;

合同的訂立具有欺詐、脅迫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因素的;

投保人投保時不具有投保資格的,例如年齡、經濟、身體等條件不合要求或是對被保人沒有可保利益;

除未成年人保險外,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除未成年人保險外,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

參考鏈接:保險法

⑤ 保險公司的手寫保單特別約定是保險公司填寫還是投保人填寫

企財險、工程險、責任險等財險公司的產品大部分特別約定都是被保險人人與保險公司協商加上去的。

個人長期壽險的特別約定都是由保險公司強制加上去了,通常是除外責任,當然你可以不同意,不同意的結果就是買不了這個產品。

⑥ 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條款是什麼意思

特別約定是在保險合同條款以外,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一些特殊內容,雙方同意約定之後,這些內容會附加在保險合同上。
特別約定有哪些?
除外或加保費:投保健康保險是,如果身體有異常情況,核保結論是除外某些疾病,或加保費承保,這些信息就會附在承保的保險單上,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
產品區別化:同列產品,保險公司可能會使用通用的格式條款,然後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來區分不同款產品,比如約定不同保障項目、免賠額、賠付比例、除外情況等。
特別約定免責:產品的投保須知里可能包含一些免責約定,比如一些意外險初2米或以上高空墜落不賠,溺水事故保額減半等。
對被保人有什麼影響?
特別約定的效力高於合同條款。如果約定過的內容跟產品條款不一致,要以約定內容為准。
以上內容轉自深藍保官網,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⑦ 有保險產品有特別約定,特別約定是什麼,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我之前在多保魚買過尊享e生,它就是有特別約定的,條款中沒有寫明確說續保的問題,所以它的特別約定是指續保不需要經過保險公司同意--

個人理解:特別約定應該為了擴大或限制保險責任而設定的,附加在一張保單上的特殊協議或條款。雖然保險條款中沒寫,但是買了這款產品,我們可以這樣做或者我們不可以這樣做。

特別約定主要還是看內容,內容好的話,對我們來說就是好,內容不好的話,那就是不好,買保險前你還是詳細看看特別約定吧,在多保魚買保險的時候,人家講條款還是講的很詳細的,有什麼不懂,可以問。

⑧ 車險保險單特別約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在第條中有這樣一段話,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保險公司可以和投保人協商約定,以附加條款的形式作為特別條款存在,只要在保單上載明即為有效,也就是說,保險法對特別約定是認可的,作為合規的條款,特別約定當然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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