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如下:
金融保險業稅目征稅范圍包括:金融業、保險業。金融保險業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一、金融業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信託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注意征免稅規則:
(1)金融機構往來不徵收營業稅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不徵收營業稅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4)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5)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6)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暫免徵收營業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8)金融機構小額(5萬元以下)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9)農村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保險業
征稅范圍包括各種保險業務。
(1)對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企業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徵收營業稅
(3)出口信用業務、出口信用擔保業務免徵收營業稅
(4)2011年8月日起,注冊在天津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新增)
(5)自2011年1月1日起,對注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營業稅:
①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②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郵政儲蓄業務是不是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如下:
金融保險業稅目征稅范圍包括:金融業、保險業。金融保險業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一、金融業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信託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注意征免稅規則:
(1)金融機構往來不徵收營業稅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不徵收營業稅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4)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5)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6)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暫免徵收營業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8)金融機構小額(5萬元以下)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9)農村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保險業
征稅范圍包括各種保險業務。
(1)對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企業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徵收營業稅
(3)出口信用業務、出口信用擔保業務免徵收營業稅
(4)2011年8月日起,注冊在天津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新增)
(5)自2011年1月1日起,對注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營業稅:
①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②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叄』 金融保險業如何計算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濟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 ◎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 金融保險業的適用稅率是5%。 ◎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一般是指從事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人取得的經營收入額。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金融機構按規定存入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保險公司按規定存入各專業銀行的款項所得的利息,中國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貿、合資銀行轉收資本和營運資金的存款,轉存到國外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 2、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企業的貸款不徵收營業稅。但對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貸款或委託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徵收營業稅。 3、利差補貼不徵收營業稅,金融企業銷售支票等金融物品應徵收營業稅。 金融業的計稅依據如下: 1、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發放貸款取得的收入全額; 2、轉貸業務的營業額,是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 3、融資租賃業務,以租賃費及設備殘值扣除設備價款為營業額; 4、買賣外匯的營業額,是以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 所得的收益; 5、買賣證券的營業額,是經營者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證券所得的收益,即證券買進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6、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是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險業的征稅規定: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幾種,征稅范圍是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的單位經營的保險業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保險公司無賠款獎勵支出,在計征營業稅時,不得從保費收入中扣除。 典當業的征稅規定: 典當業是指以實物為抵押的放款業務,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價值打折扣,貸放現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當業的征稅范圍是經營者從事抵押貸款的行為,但典當物品的銷售繳納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典當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種名目(如保管費)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為200萬元,則應繳納的營業稅款為:
『肆』 以下符合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十二條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十七條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台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二)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三)第一款第(五)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四)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二十六條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第二十七條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第二十八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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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金融保險業如何計算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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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
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等7個稅目。
營業稅按照應稅勞務或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或轉讓額、銷售額依法定的稅率計算繳納。除了娛樂業實行20%(其中檯球、保齡球適用5%)的稅率外,其他稅目的稅率為3%或5%.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一般為1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內申報納稅。
『陸』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
讓金融保險業再補開一張,不過要你要承擔稅金。
要不就是讓保險業把存根聯復印件給你,看你們財務願意入賬不?
或者去稅務局申請發票遺失。不過要罰款。
你先問問對方保險業有什麼方法
『柒』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計算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時,下列有關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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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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