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一、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二、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五、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六、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七、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2. 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債券後期可以轉回嗎
一、流動資產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非流動資產減值除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債券投資的部分)外一律不得轉回。
二、以下為非特殊行業的減值准備
流動資產有
存貨跌價准備(可)
壞賬准備(可)
非流動資產有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可)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可)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不可)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按成本模式計量(不可)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可)
在建工程減值准備(不可)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不可)
商譽減值准備(不可)
所有資產處置時對減值准備備抵科目的處理辦法是一樣的,所謂可以轉回是指在資產處置前當發生原計提的減值現象不再存在,應在當期轉回。
三、總結可轉的幾條規律
1、流動性強
2、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3、可收回金額可靠計量
4、審計容易追蹤
5、綜合以上,企業操縱利潤的機會變小
3. 為什麼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可以轉回
你好,
關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准備可以轉回的問題,這沒有為什麼,這是准則所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即可,對於會計那就得記住了。
國際上現行各國的會計准則中對關於減值准備能否轉回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但是大多數的國家規定是,減值准備是可以轉回的,也有一部分國家則規定了,所有的減值准備一經計提,就不得再轉回了,如美國。
我們國家對減值准備的規定則是折衷式的,即基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來規范的資產減值的,這類資產的減值一經計提,是不能轉回的,另一類,則是其他資產核算準則中規范的減值,如存貨准則中規范的存貨跌價准備、金融資產工具中核算的金融資產的減值准備等,這類資產計提減值准備後,以後期間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是可以轉回的。
所以說,這沒有為什麼的問題,只是要你知道背景,並記住它,就OK了!
祝你學習快樂!
4.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一、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二、可以轉回的主要涉及:應收賬款、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這些可以轉回的減值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投資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轉回,其他都是通過損益轉回的。
一般認為,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轉回。
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即使以後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
但是金融資產比較特殊,盡管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但是如果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也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轉回。
5. 期末減值損失 是流動可轉回 非流動不可 還是債券投資可轉回 股權投資不可
一、流動資產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非流動資產減值除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債券投資的部分)外一律不得轉回。
二、以下為非特殊行業的減值准備
流動資產有
存貨跌價准備(可)
壞賬准備(可)
非流動資產有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可)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可)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不可)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按成本模式計量(不可)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可)
在建工程減值准備(不可)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不可)
商譽減值准備(不可)
所有資產處置時對減值准備備抵科目的處理辦法是一樣的,所謂可以轉回是指在資產處置前當發生原計提的減值現象不再存在,應在當期轉回。
三、總結可轉的幾條規律
1、流動性強
2、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3、可收回金額可靠計量
4、審計容易追蹤
5、綜合以上,企業操縱利潤的機會變小
6. 為什麼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以後不得轉回,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以後確可以轉回
你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吧?
持有至到期投資屬於貨幣性對吧?
粗略總結的話,一般流動性資產可以減值轉回
而長投屬於非流動性資產,不可以轉回。
運用會計政策來說的話,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適用的會計准則為會計准則22號。而長投適用的是資產減值准則的規范。
再給你往下延伸,長投一般來說金額比較大,計提減值需要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屬於損益類科目,轉回則貸記,減值計提是企業自己決定的,如果本企業今年盈利,但不想交稅,則計提長投減值,而想虛增利潤則轉回,這樣是不是構成了虛假調節利潤。
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就屬於防止虛假調節利潤的情況(權益類,債券類的匯兌損益還是需要計入財務費用的)
7. 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 可以轉回嗎
1、、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2、投資性房地產: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3、、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4、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5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8. 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哪些資產減值後是可以轉回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資產減值准備的轉回: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的規定,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 號——存貨》。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
(四)、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 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 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1、該准則中的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只是針對除上述項目以外的資產。
2、原則上說,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對於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成兩類,長期資產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准備,非長期資產可以轉回。
3、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產減值准備
9.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是否可以轉回,轉回的途徑是什麼 急急急
可以轉回。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會計分錄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後轉回需要分情況進行:
1、債務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2、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公允價值上升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9)債券投資減值後是否可以轉回擴展閱讀
資產減值准則規范的企業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10. 資產減值損失 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不是說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都是不能轉回的,只是針對特定的資產類別,如固定資產等,其減值准備不得轉回,而存貨的減值准備,是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轉回的。
不可轉回的有:
1)長期股權投資
2)成本模式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習慣生物資產
5)油氣資產
6)無形資產
7)商譽
可轉回的有:
1)應收帳款
2)持有到期投資
3)存貨
(10)債券投資減值後是否可以轉回擴展閱讀: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新會計准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資產減值》准則改變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減值准備計提後可以轉回的做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消除了一些企業通過計提秘密准備來調節利潤的可能,限制了利潤的人為波動。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於損益類科目。
損失確定: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記入當期損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