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投資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基金投資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基金投資人的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B.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C.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什麼關系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補充關系,即《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投資人與基金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D.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E. 天使投資人,VC/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信託法律范疇內嗎所涉及的領域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
嚴格來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VC, PE)應該屬於信託關系,因為資金由募集而來;天使投資人不算,因為天使投資人大多是用自己的資金投自己找的早期創業企業。然而,《信託法》已經出台很久了,沒記錯的話是2000年後一點出台的,是對於信託關系的法律。實際操作中,基金的相關自律性要求、備案等均由中基協負責,實際屬於證監會監管,應該參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以及中基協的相關規定。
涉及領域是一級市場,但國內常說的私募基金也在做二級市場,而私募股權是指一級市場。
F. 基金持有人必須承擔哪些責任
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委託代表參加。主要討論有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契約、終止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更換基金管理人、延長基金期限、變更基金類型以及召集人認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持有人組成基金持有人大會,是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對於公司型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大會相當於基金的股東大會,因此與基金持有人大會有關的條款可以參照《公司法》等在基金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則應在基金契約中加以說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召集。
基金持有人是通過購買基金份額而加入到基金法律關系之中,並依照法律和基金契約的規定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本文認為,投資基金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其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單位持有人藉助於基金契約而組成的一個團體。 基金契約是基金持有人權利和義務的來源。
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投資基金是公司和信託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亦介於公司股東與傳統私人受益人之間。從商業的角度來看,公司是股東冒險的工具,股東投資於商事公司是希望通過公司的經營獲利,而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持信託財產。從權力配置來看,公司股東由於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因而其擁有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股東大會通常也被認為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擁有公司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盡管其日常的經營管理權往往授予給董事會來行使。
G. 基金發起人的與投資者保護
關於發起人是否基金關系主體,學者一直有爭論,一種認為基金發起人作為基金契約當事人於法理不合。因為發起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其行為及權利義務均發生在基金設立之前;基金設立後,發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運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約當事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基金發起人是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只是設立階段的主體。發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於投資者利益保護這一立法宗旨中考慮。基金設立同樣是基金投資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而且這個環節對基金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保護起著關鍵的作用。在基金設立階段發起人負責組織基金,起草基金契約,決定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而基金契約是基金各階段基金關系當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權利義務的根據,而管理人和託管人則是基金關系的重要當事人,與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可以說牽一發動萬家,因此基金發起人是基金設立中不可忽視的角色。為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保障基金的健康運行,法律必須對發起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因此至少在設立階段發起人是基金關系當事人。
但是基金設立後,基金發起人的地位發生了轉化,或者(1)只購買基金成為單純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轉化為基金管理人,同時持有基金份額,兼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於一身,(3)由於03年基金法未規定發起人須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額,因此還有可能只轉化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額,(4)或者完全退出市場,從而存在四種去向。發起人的這四種去向將直接影響投資基金主體的關系,影響投資者的保護。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H. 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什麼
投資基金
經濟法案范疇
投資基金本身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
投資基金投資方向。
合法投資,合法募資。
I. 簡述投資基金的主要當事人及其關系。
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4、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5、基金銷售機構: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6、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注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系;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在契約型基金中是收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
J. 股票、基金和債券三者在法律(民法)關繫上的區別
股票作為股東的股權憑證,可享受不定期分紅,當然目前主要可以溢價轉讓,不可退股;
債券作為借款憑證,在規定期限內可退還本息,利息固定,當然也可轉讓交易抵押;也有可轉為股票的債券;
基金就是你吧現金交給你信任的人或組織打理,讓高手來給你生錢,在賺很多時就可以連本帶利返還,基金主要投向股市、期貨等資本市場;
股票、基金不保證保本、盈利,虧了拉倒,債券有固定的利率,但不高,如發生企業破產也只能參與最低級別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