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適用於合夥企業嗎
新三板上市企業甲公司,有三個股東A,B,C,A和B為自然人股東 C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E和F)甲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適用 財稅(2015)101號文 差別征稅嗎?
根據規定派發的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中,合夥企業是透明體 穿透計算。這么說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適用 財稅(2015)101號文,這樣理解對嗎?
第三隻眼的理解:
(1) 差異化股息紅利政策,是適用於個人的,且范圍不僅是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還包括新三板所謂的上市公司;
(2) 上述問題中的新三板個人股東,自然是可以享受差異化優惠政策的。那作為按照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的: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既然我們認可穿透合夥企業層面,直接按股息紅利算個稅,是不是就必須形成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而享受差異化政策呢?即都是個人適用的個稅計算政策啊,這不一樣嗎?
(3) 從主體計稅的角度看,是通用的。但小編是這樣思考的,基於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通常是由上市公司在派息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合作),那對於如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現在的政策下,是享受差異優惠稅率的。那不是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合夥企業如何呢(證券投資基金現在來講也是范圍挺大的,要看是不是符合基金法的界定主體)?
小編認為,在沒有規定之前,合夥企業本身享受的按股息紅利算個稅,是一種計算稅的方式,並不計入5%-35%的個體戶的計算體系中,這本身是一種拆分的優惠。同時對於非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公司也無法對此進行代扣代繳,分回來按差異稅率計稅?那還是有困難,因此認為,仍宜按合夥企業的主體分配,來計算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這並不是直接認可了扔掉合夥企業的身份而適用個人享受差異稅率的判斷。
B. 個人投資者是否可以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是指: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政策,個人的實際稅負分別相當於20%、10%、和5%。
C.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D. 廣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征個人所得稅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如何?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此次政策調整,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基礎上,對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實際稅負由原來的5%調整為暫免徵稅。個人持股1個月(含)以內、1個月以上至1年(含)以內的,稅負不變,即分別為20%、10%。
3.個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個人所得稅,從何時開始執行?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4.持股期限是如何計算的?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准。
5.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執行財稅〔2015〕101號文件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6.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 在查詢股票的歷史成交中看到有個【 股息差別稅】是什麼意思
股息分紅的個稅詳解●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例子:自然人李某作為A公司的股東,在2020年獲得股息分紅總計500萬元,那麼李某需要繳納股息分紅個稅為:500*20%=100萬。
李某需要繳納個稅100萬元。
2、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根據《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例子:王某所在的B公司擁有A公司部分股份,並分發給內部員工,王某今年獲得股息分紅共計20萬元,那麼需要繳納個稅為:20*20%=4萬元。
王某需要繳納個稅為4萬元。
3、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紅利不屬於綜合所得,因此無需進行個稅匯算清繳。
對比股息紅利和個人綜合所得這兩種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可以發現兩者有著迥異的差別,一種適用固定稅率,而另一種則使用累進稅率,導致收入越多,稅負越重。
國家對新個體經濟的推動,也促使了個人多元就業、創業熱潮的涌動,而在此背景下,個人擁有的收入來源和收入類型更加豐富,也間接帶來了不少個稅疑惑。正確了解稅務知識,合規享受個稅優惠政策,才能實現對個人稅務進行健康有序的管理。
F. 什麼是股息紅利差異扣稅,為什麼有的券商不扣
1、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稅是:買入股票並持有一個月內就分紅需要繳納20%股息紅利稅;買入股票並持有一個月到一年內分紅的,需要繳納10%紅利稅;持股1年以上分紅只需交納5%紅利稅。股權登記日是在持有股票期間。
2、因為稅務局規定的,購買超過一年的可以免徵收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的規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在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份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一、如何處理股息紅利差異扣稅,那麼具體收取的時候怎麼收取呢?
1、分紅支付股息時,不扣除稅款;
2、股票出售時,根據股票持有時間(從你購買之日起至出售日的前一天,下同),可免稅一年以上。2015年9月之前,政策是一年徵收5%。目前正在實施的是2015年9月的新優惠政策:免稅一年;
3、股票出售時,持股時間不足一個月(含一個月)的,支付20%的股息稅,經紀公司在出售股票當日清算時直接扣除;
4、股票在賣出時持有一個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應繳納10%的股息稅,由經紀人直接扣除。
二、股息紅利差異扣稅標准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G.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如果短期買賣股票,那還沒得著紅利怎麼算
政策是鼓勵大家長期投資,但作為一般的小散戶完全不管他,微幅其微的分配一除權也就沒有了,預上象今年的行情,倒貼權都是常事。作為大資金可能也會作為參考,小散沒必要。
H.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個人,現在收到上市公司分紅,個人合夥人適用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嗎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財稅〔2015〕101號對適用對象僅提及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因此,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更新政策口徑前,不適用於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分紅。
I. 什麼是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