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危機 汶川地震後實施的抗震救災措施 家鄉所在地(區縣)的就業情況
1汶川大地震已成歷史。以搶救生命為主的抗震救災第一階段已經過去,第二階段即重建家園的工作已經開始。在此,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災後重建經驗是有所裨益的。
重建抑或另建
災後重建需要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重建應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風險達到最大的效益為目標。那麼,重建與另建的比較和評估就顯得尤為必要。
2003年12月26日,伊朗古城巴姆發生6.6級強地震。地震幾乎完全摧毀了這座古城,超過4萬人死亡。地震發生後,伊朗精神領袖哈梅內伊在巴姆一座廣場廢墟上發表演講宣誓——「我們一定要恢復巴姆古城的風采」。伊朗當時的總統哈塔米也發表講話說:「從現在起,我們需要重新面對生活,攜起手來,重建這個被地震摧毀的地區。」
但是,國際研究機構通過評估分析認為,重建這座城市的花費將遠高於建造一座新城的費用,結論是:重建不如另建新城。但是,由於宗教、歷史等原因,盡管重建「所需資金難以估計」,伊朗政府猶豫再三,最終還是選擇了原址重建計劃。隨後,世界銀行提供了大量貸款,國際社會也給予了大量支持,但由於重建計劃成本昂貴,重建資金缺乏,導致重建計劃進展緩慢。直到現在,巴姆市區內還有許多災後臨時搭建的簡易房屋在使用,有的甚至被用作診所和商鋪;市區內還出現不少爛尾樓;當地物價過高,失業率居高不下;衛生設施恢復緩慢;受損的世界級文化古跡巴姆古堡仍未得到妥善修復。假如伊朗選擇的是成本低得多的另建計劃,結果可能要好得多。
所以,以人為本統籌災後重建工作,基本的原則或整體思路是尊重自然規律與社會經濟規律,統籌生產生活與生態建設。可以按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一是人口聚居點的選擇要尊重自然規律;二是建設的標准應該按照行政區劃來要求;三是災區居民安置要考慮到生態的脆弱性;四是生產生活都要考慮到生態脆弱性。
此外,震後重建必須強調,所有基礎設施建設中,要將房屋的抗震功能列為重點。日本政府從1996年開始,連續3次修改《建築基準法》,把各類建築的抗震基準提高到最高水準。除木結構住宅外,商務樓要求能夠8級地震不倒,使用期限能夠超過100年。
災後重建是一項艱巨的工程,需要有全盤的計劃和長期的打算。第一階段叫安置期,時間3年到5年,主要是安民,即解決人民的生存發展。第二階段,重建和發展期,可能要10年到15年的時間。
日本阪神大地震後,在重建過程中,神戶市設立了一個重建基金。重建基金分兩類,一類是基本基金,一類是投資基金。基本基金主要是建設基礎設施和基本的公共設施項目,而投資基金則是商業性項目,在重建過程中兩種基金相互結合發揮作用。重建基金實質上是集國家財力、社會捐助及商業投資,舉全國之力來重建新家園。
而1999年我國台灣地區發生「9•21」地震後,除政府機構的高效運轉外,民間團體和個人在重建工作中起到了同等重要的作用。相對於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領導工作,民間團體的優勢在於其社會動員和組織能力強,方式多樣化,並且針對具體工作目標,它不需要經過上下多層次的公文程序,而可以直接切入目標,效率極高。
例如台灣慈濟基金會,其本身就長期致力於慈善工作,在「9•21」中更展示了空前的組織動員能力。它不僅是最快(當天)抵達現場的團隊,還以「緊急救助」、「安頓與關懷」、「復建與重建」三大步驟,開展了從救災到重建長達3年的工作,成就卓著。
在一系列重建工作中,以學校重建為例,「9•21」大地震使全台灣1546所學校受到不同程度的損毀,其中293所嚴重受損。台灣「教育部」將這293所嚴重受損校園重組工作劃分為A、B、C、D四組來進行。A組由「教育部」委託「營建署」代辦重建(共41所),B組由「教育部」委託亞新顧問公司協助重建(共22所),C組地方政府自辦重建(共122所),D組為民間認養自辦重建(共108所)。其中在D組的108所民間認養的學校中,前面提到的慈濟基金會就以捐助的方式重新建造了55所完全倒塌的學校。
除此之外,還應用法律保障災後重建工作。日本非常重視依據法律對災害危機進行管理以及實施災後重建工作。日本有完善的防災減災法律法規體系,共由52部法律構成。根據這些相關法律,破壞性嚴重的地震災害發生後,日本向災民緊急提供飲水、食品、衣物等救濟物品,而且免費提供一日三餐。對於房屋全部倒塌或已無法居住而又無法獲得資金重建家園的災民,還須提供臨時住宅。阪神大地震時,日本緊急建造了近4萬戶臨時住宅。
此外,法律還對違規使用賑災款項等投機倒把行為作出了具體懲罰規定,以防止災害救助資金損失、浪費及揮霍等現象發生。
如何開展救助
1995年阪神大地震發生後,日本政府內部成立了首相咨詢機構「阪神•淡路復興委員會」,派遣重建調查團奔赴地震現場,調查災區的交通設施、生活基礎設施等受損情況,匯總成《阪神•淡路大震災調查報告》,對住宅、城市規劃、產業復興等提出對策建議。調查團在廣泛徵集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首先制定了災民住房、公路、鐵路和港灣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建計劃,即緊急復興3年計劃。
從成果上看,阪神大地震的災後重建經歷了三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地震發生後一年左右的時間,為災害救援和災後重建的准備階段;第二階段從1995年底開始到1998年初,為全面災後重建和對災區進行全面援助時期;第三階段是從1998年初到2000年前後,為災區全面恢復和自立支援時期。在每一個階段中,都根據受災的實際情況,進行不同內容、不同形式的大規模援助。
日本的地震救助體系分自救、政府救助和社會救助三大部分,其中,以自救和政府救助為主,社會救助為輔。
在自救方面,日本自1966年起就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險制度。人們只要參加了地震保險,就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這將大大減輕災民在重建過程中的經濟負擔。現階段日本的地震保險為非強制性購買,民眾可以根據自己對災害保險的認識和對本地區的地震危險性等進行綜合判斷,然後考慮是否購買地震保險。總體而言,日本民眾的地震保險意識較高,全國地震保險平均參保率約20%。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為日本地震災後重建、幫助災民盡快恢復生活和生產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
政府救助是災民在重建過程中最重要的救助來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地震保險再保險的方式,幫助和促使保險公司積極開展地震保險業務並按標准進行賠付;另一種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受災的嚴重程度和自救能力,直接向災民提供資金救助。為減輕災民重建時的負擔,政府還根據《災害減免法》不同程度地減免對災民的所得稅和固定資產稅等其他賦稅。
在社會救助方面,除社會各界捐款救助外,日本的金融機構也會出台一些救濟措施,如臨時緩繳按揭貸款、減少貸款利息等來減輕災民負擔。另外,一些地方團體也會向政府呼籲要求延長受災者按揭貸款的償還期限,並免除因此而增加的利息負擔等。
1995年日本阪神地區里氏7.3級強烈地震,造成6000多人死亡,3萬多人受傷,數十萬人無家可歸。地震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0萬億日元(當時約相當於1000億美元),總損失達國民生產總值的1%-1.5%,是日本戰後遭遇的最大一場自然災害。而阪神地震後的重建工作艱辛漫長,歷時近10年,耗資近10萬億日元!所以,必須對災後重建工作的艱巨長期性有清醒的認識和足夠的准備。
重視心理救助
研究表明,重大災難會給現場人員帶來巨大心理創傷,特別是老人和兒童,他們更需要精神上的安慰和關切。為此,在日本遇到突發性的災害危機事件時,一般最先趕到現場的是消防人員、新聞記者和心理咨詢人員。
此外,在災害發生後,日本還展開多項針對災民的精神救助活動,比如派專家定期為倖存者免費進行心理咨詢和心理學知識講座,安排生活援助員和老齡戶生活援助員,定期走訪老齡人住宅等。
地震救災進入第二階段後,主要工作就是安置災民、重建家園以及對心靈遭受重創的災民的長期心理康復援助。有評論認為,這一階段的救災可能表面上沒有前一階段那麼驚心動魄,但其難度卻絲毫不亞於對生命的救援,甚至意義更為深遠。
以日本為例,2004年日本中越地震的時候,死去的67人中有竟然有51人是在震災之後在避難所里因為精神上的衰弱和悲觀以及疾病而死去的。
日本研究人員發現,在震災發生後的頭兩個星期,災民的特點是反復回憶地震的瞬間體驗,這時候他們相對保持一種激動的情緒水準,但是兩個星期後,立刻進入低沉、無語乃至萬念俱灰的狀態。在這兩個星期之後的狀態是否會留下心靈創傷後遺症,對於心理醫療是極為關鍵的。
在這個階段,日本經常採取這樣幾個措施:首先是注意力轉移。這時候要阻斷傳媒各種不必要的干擾,不要有意再次喚起當事人對災難的體驗和回憶。其次要提供充滿希望的信息,比如他們今後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等。此外,媒體報道的內容要從對地震災情的回憶,開始轉為社會的關愛,幫助社會跟受災群眾建立起新的聯系。比如日本有很多孩子跟災區孩子建立起通信關系,未受災社區跟受災社區之間也建立通信聯系,這都是很有效的措施。
應該說,災後心理重建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它的恢復遠比房屋、道路等硬體設施的重建工作艱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