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其實詳細來說是有六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這些,後面會給大家再分享更多關於保險的知識。
『貳』 誰有新保險合同會計准則IFRS17號中文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6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北京發布了39項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新准則」)和48項審計准則。會計准則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勵其他企業施行。
新會計准則的實施,有利於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有利於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利於解決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和反傾銷問題,有利於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問題,有利於提高中國企業的形象。
為便於學習理解和實施新會計准則,本文對16項修訂後發布的具體准則與修訂前的原會計准則做了對比。
新准則是對原准則的繼承、發展和完善,大部分規定與原准則相同。拋開體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異,兩者的主要差異(並非全部差異)如下:
1.《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①存貨發出計價
原准則: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等
新准則: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②借款費用
原准則:不能計入存貨成本
新准則:符合條件的可以資本化
2.《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①規范的范圍
原《投資》准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且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新准則僅規范長期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納入《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
②權益法的應用范圍
原准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
新准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資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核算。
3.《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①規范的范圍:新准則分離出部分固定資產由《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范。
②新准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
③新准則取消了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同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利息
原准則:不考慮購買固定資產延期付款的折現和利息問題;
新准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⑤減值:原准則允許轉回;新准則不允許轉回。
⑥新准則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的規定。
4.《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即商譽;
新准則僅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商譽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企業合並》規范。
②企業內部研發費用
原准則: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准則: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
③利息
原准則:不考慮購買無形資產延期付款的折現和利息問題;
新准則: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④攤銷
A、攤銷方法
原准則: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確定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新准則: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B、攤銷年限
原准則:攤銷年限為預計使用年限、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年。
新准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C、殘值
原准則:無形資產攤銷時不考慮殘值;
新准則:考慮殘值。
⑤減值:原准則允許轉回;新准則不允許轉回。
⑥新准則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對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未來經濟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的規定。
5.《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不涉及企業合並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新准則:未明確排除企業合並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②計價
原准則:
A、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B、如果發生補價,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應按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公式略)。
C、除收到補價方按比例確認一部分收益外,不確認其他利潤或損失。
新准則:
A、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B、交換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C、以上兩種情況涉及補價的,直接用補價調整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則那樣分配補價。
6.《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利潤
原准則計入資本公積;新准則計入當期損益。
7.《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不涉及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項目引起並由其他會計准則規范的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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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則: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並、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②新准則明確了:
A、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待執行虧損合同和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B、未來經營虧損不能確認為預計負債。
8.《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①商品銷售收入計量
原准則: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採用名義金額。
新准則:
A、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C、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②提供勞務收入
新准則明確了混合銷售(銷售商品同時提供勞務)時的處理方法:能夠區分的單獨計量;不能區分的作為商品銷售處理。
9.《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追加資產的建造
原准則:無規定
新准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A、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B、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考慮原合同價款。
1.《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不涉及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和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新准則: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適用本准則。
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原准則: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地產商品開發企業作為存貨管理的房地產。
新准則: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
③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原准則:專門借款
新准則: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①租賃開始日
原准則:企業應當將起租日作為租賃開始日。但是,在售後租回交易下,租賃開始日是指買主(即出租人)向賣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筆款項之日。
新准則: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②融資租賃承租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及未確認融資費用
原准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但是如果該項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
新准則:
A、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B、取消了「如果該項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的規定。
③承租人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
原准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准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計入租賃資產價值。
④融資租賃承租人應收融資租賃款及未確認融資收益
原准則: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出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准則: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⑤未確認融資收益/費用D的分攤
原准則:
A、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
B、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
新准則:
A、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B、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
⑥新准則取消了原准則「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應當停止確認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予沖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規定。
12.《企業會計准則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①追溯調整法
新准則增加了「不切實可行」的規定: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②差錯更正
原准則:
A、包括本期差錯和前期差錯;
B、前期差錯劃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錯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新准則:
A、僅規范前期差錯,且不區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錯;
B、採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錯;
C、「追溯重述不切實可行」時的處理方法類似於追溯調整法「不切實可行」的規定。
13.《企業會計准則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股利或利潤分配
原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所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應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
新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准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負債,但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
14.《企業會計准則31號——現金流量表》
新准則與原准則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15.《企業會計准則32號——中期財務報告》
新准則增加了以下規定:
①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列報。
②企業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中期會計計量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16.《企業會計准則36號——關聯方披露》
新准則:
①關聯方關系擴大到包括
A、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B、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C、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間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②母子公司關系披露的層次: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
③關聯方發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額或比例選擇,要求企業必須披露交易金額
④強調只有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採用了與公平交易相同的條款。
『叄』 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費收入屬於什麼收入,其確認條件與新准則確認條件基本一致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第二章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碩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很益。
第四章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第十條原保險合同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一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准備金負債.
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己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當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准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准備金。
第十五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計入當期報益.
第五章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帳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准備金及進行准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本准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則處理。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二章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第六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七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八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准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資產.
第九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間相應准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十一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出分保業務帳單時,終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三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四條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調整分出保費時,應當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第十六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准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一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應收分保賬款;
(二)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三)應收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
(四)應收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
(五)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六)應付分保賬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分保費收入;
(二)分出保費;
(三)攤回分保費用;
(四)分保費用;
(五)攤回賠付成本;
(六)分保賠付成本:
(七)攤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攤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業務各項分保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分入業務提取各項分保准備金及進行分保准備金充足性側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企業會計准則》包括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嗎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
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企業會計准則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伍』 請問下新企業會計准則有幾個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其中分幾類>急用呢,拜託拜託
財政部令第33號和財會[2006]3號下發了新39個會計准則。
它替代現行的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陸』 簡述《金融工具》准則包含的金融資產有哪些
金融資產有: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不包含在本准則中:
(一)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柒』 金融工具准則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註:本章考題中涉及的部分綜合題在財務報告章節予以統計。
知識點: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一)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二)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且對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享有權利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的投資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合營企業是共同控制一項安排的參與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確定資本結構和獲取融資。
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三)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的投資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一方面應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同時要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持有的當期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後產生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期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影響。
長期股權投資准則規范的權益性投資不包括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如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這類金融資產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條件也應繼續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知識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一)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1.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並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
(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並方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提示1】被合並方在合並日的凈資產賬面價值為負數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按零確定,同時在備查簿中予以登記。
【提示2】如果被合並方在被合並以前,是最終控制方通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所控制的,則合並方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還應包含相關的商譽金額。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工具作為合並對價的,應按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合並方發生的中介費用、交易費用的處理
合並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與發行權益性工具作為合並對價直接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沖減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與發行債務性工具作為合並對價直接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債務性工具的初始確認金額。
【注意問題】在按照合並日應享有被合並方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的份額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時,前提是合並前合並方與被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一致。企業合並前合並方與被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不同的,應基於重要性原則,統一合並方與被合並方的會計政策。在按照合並方的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計算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如果被合並方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則應當以合並日被合並方的合並財務報表為基礎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例題·計算分析題】甲公司和乙公司同為A公司的子公司,且為A公司直接投資形成的子公司。2014年3月6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同,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000萬元和一宗土地使用權作為對價購買A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表決權資本。2014年4月6日甲公司與A公司股東大會批准該協議。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000萬元支付給A公司,當日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0萬元(成本為6000萬元,累計攤銷額1000萬元),公允價值為9000萬元;
同日辦理了必要的財產權交接手續並取得控制權。當日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為15000萬元;A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中的乙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甲公司另發生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16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①該交易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理由:甲、乙公司在合並前後均受A公司最終控制。
②合並方為甲公司,合並日為2014年6月30日。
③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並日按取得被合並方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8000(10000×8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8000
累計攤銷1000
管理費用160
貸:銀行存款2160
無形資產6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000
【特別提示】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不確認資產的處置損益。
【例題·綜合題】A公司為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有甲公司、乙公司,即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受A公司同一控制。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向同一集團內乙公司的原股東A公司定向增發10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市價為8.68元),取得乙公司80%的股權,相關手續於當日完成,並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合並後乙公司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乙公司之前為A公司於2013年以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方式收購的子公司。
合並日,乙公司財務報表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200萬元,A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中的乙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4000萬元(含商譽),其中A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3500萬元,A公司合並報表確認商譽5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
本例中,甲公司在合並日應確認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應享有乙公司在A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及相關商譽,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3300(3500×80%+500)
貸:股本1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2300
(3)同一控制下一攬子交易的會計處理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最終形成企業合並的,應當判斷多次交易是否屬於「一攬子交易」。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的,通常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①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②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③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至少一項其他交易的發生;④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並考慮時是經濟的。
【思考問題】為集中力量發展優勢業務,甲公司計劃剝離輔業,處置全資子公司A公司。2O11年11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轉讓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對價總額為7000萬元。考慮到股權平穩過渡,雙方協議約定,乙公司應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萬元,以先取得A公司30%股權;乙公司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000萬元,以取得A公司剩餘70%股權。2011年12月31日至乙公司支付剩餘價款的期間,A公司仍由甲公司控制,若A公司在此期間向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則後續70%股權的購買對價按乙公司已分得的金額進行相應調整。
本例中,甲公司通過兩次交易分步處置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權:第一次交易處置A公司30%股權,仍保留對A公司的控制權;第二次交易處置剩餘70%股權,並喪失對A公司的控制權。
需要分析上述兩次交易是否屬於「一攬子交易」:
①甲公司處置A公司股權是出於集中力量發展優勢業務,剝離輔業的考慮,甲公司的目的是全部處置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兩次處置交易結合起來才能達到其商業目的;
②兩次交易在同一轉讓協議中同時約定;
③在第一次交易中,30%股權的對價為3000萬元,相對於100%股權的對價總額7000萬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單獨來看對乙公司而言並不經濟,和第二次交易一並考慮才反映真正的經濟影響,此外,如果在兩次交易期間A公司進行了利潤分配,也將據此調整對價,說明兩次交易是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綜上所述,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兩次交易應作為「一攬子交易」,按照分步處置子公司股權至喪失控制權並構成「一攬子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屬於一攬子交易的,合並方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取得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不屬於「一攬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權日,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會計處理:
①確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在合並日,根據合並後應享有被合並方凈資產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②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的處理。合並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達到合並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合並日進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之和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③合並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採用權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暫不進行會計處理,直至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因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中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暫不進行會計處理,直至處置該項投資時轉入當期損益。其中,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根據准則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應按比例結轉,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應全部結轉。
【例題·綜合題】A公司為母公司,其子公司包括甲公司、乙公司。有關投資業務如下:
(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自母公司A公司處取得同一控制下的乙公司25%的股份,實際支付款項6000萬元,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相關手續於當日辦理完畢。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22000萬元(假定與公允價值相等)。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6000
貸:銀行存款6000
由於初始投資成本6000萬元大於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5500萬元(22000×25%),所以不需要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
(2)2012年至2013年度,乙公司共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無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註:二個年度合並編制一筆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50(1000×25%)
貸:投資收益250
(3)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發20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每股公允價值為4.5元)的方式購買同一控制下A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40%股權,相關手續於當日完成。進一步取得投資後,甲公司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當日,乙公司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3000萬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相同,均按照10%的比例提取盈餘公積。
甲公司和乙公司一直同受同一最終控制方控制。上述交易不屬於一攬子交易。不考慮相關稅費等其他因素影響。甲公司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①確定合並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合並日追加投資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25%+40%=65%
合並日甲公司享有乙公司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份額=23000×65%=14950(萬元)
②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的處理。
原25%的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在合並日的原賬面價值為6250萬元(6000+1000×25%)。
追加投資(40%)所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
合並對價賬面價值為8250萬元(6250+2000)。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為6700萬元(14950-8250)。
借:長期股權投資1495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6000
——損益調整250
股本2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6700
2.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並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了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放棄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均應按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基於上述原則,購買方應當按照確定的企業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企業合並成本
合並成本=支付價款或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注意問題: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②以發行債券方式進行的企業合並,與發行債券相關的傭金、手續費等應計入債務性債券的初始計量金額。
③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與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相關的傭金、手續費等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
(2)付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的處理
採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並時,支付合並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分為不同情況處理:
①合並對價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②合並對價為長期股權投資或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③合並對價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④合並對價為投資性房地產的,以其公允價值確認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其他業務成本。
(3)企業合並成本與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差額的處理
①企業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控股合並的情況下,該差額是指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予列示的商譽。
②企業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部分,應計入合並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在控股合並的情況下,上述差額應體現在合並當期的合並利潤表中,不影響購買方的個別利潤表。
(4)一次交換交易,一步取得股權形成控制的企業合並會計核算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購買日按企業合並成本(不含應自被投資單位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享有被投資單位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並對價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涉及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合並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並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捌』 新會計准則對保險業的影響有哪些
在新會計准則體系中,與保險業密切相關的准則是《第25號——原保險合同准則》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准則》,這兩個准則的特點主要有:
(一)新准則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概念及確定方法
保險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徵在於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新准則在借鑒國際慣例、考慮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實務的基礎上,引入保險風險概念,把是否承擔保險風險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對於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准則要求進行分拆,並分別對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這一要求和國際會計准則報告相一致。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保險合同定義為"保險合同是這樣一種合同,在這種合同下,一方(即保險人)承擔保險風險,同意另一方(保單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確定未來事項對保單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響時,向保單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這些特定事項不是指以下變數的變化,即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數。"根據該定義,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法律費用保險、壽險、年金和養老金保險殘疾保險、健康和醫療費用保險以及履約保證保險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則的范圍內,而投資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險合同的定義,因此被排除在保險合同准則范圍之外,以22號准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標准進行規范。
(二)新准則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分類標准
按不同種類保險合同性質的不同,其會計處理也有相應的差異,如新准則規定按照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保險合同分類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和壽險保險合同,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新准則規定了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
不同種類的不同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因保險合同性質而不同。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一次性收取的保費確定。我國原有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沒有非壽險和手續合同之分,只規定了保險合同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繳納保費的,於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採取躉交保費的,於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四)新准則規定了保險合同准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
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准備金的性質不同。新准則規定,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只規定未決賠款准備金應於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可以看出新准則明確了以保險精算結果來確定未決賠款金額,更凸顯了精算在確定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中發揮的作用,同時在確認時點上也更提前。新准則同時明確了未決賠款准備金除包含已發生已報案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准備金外,還應當包括理賠費用准備金。這與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第7條規定相一致。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它分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