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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計劃法律意見

發布時間:2021-10-13 10:36:54

A. 保險理財計劃怎麼制定

一、「三四六」理財法的概念
在不同生命階段,個人或家庭具有不同的財務狀況、資金需求和風險承受力,從而理財需求、壽險需求也就不同,個人成長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個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都與個人理財規劃的制定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四六」理財法從總體上說,就是理財規劃人員要按照客戶所屬不同的家庭、收入層次和年齡段對客戶進行科學客觀的理財規劃指導。具體來說,「三四六」理財法中的「三」指的是「三種收入」:高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四」指的是「四種家庭」:形成期家庭(從結婚到生子),成長期家庭(從子女出生到其完成學業),成熟期家庭(從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退休)和衰老期家庭(夫妻退休到死亡);「六」指的是「六個年齡段」:探索期(15-24歲)、建立期(25-34歲)、穩定期(35-44歲)、維持期(45-54歲)、空巢期(55-64歲)和養老期(65歲-死亡)。
二、用「三四六」理財法進行個人壽險規劃
(一)「六」個年齡階段與壽險購買
人是家庭的組成元素,個人在其成長生命周期里,其個人收支平衡在不同的年齡段有很大差別,當然對於金融財產品的需求也不一樣,因此我們把個人的生命成長周期以十年為一個年齡段進而劃分為六個年齡階段,分別進行討論,分析其理財需求,從而確定個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理財計劃。
1.探索期
探索期大約在15-24歲的十年之間,個人在探索期主要面臨的問題是高等教育階段大學以及高校的選擇,本科畢業後是就業還是繼續走升學路線繼續深造,如果出國深造則還需要預先考慮費用的問題。財務方面:此時期個人通常是單身,居住情況是同父母居住或住學校宿舍。
這個時間短的個人收入通常比較單薄,有可能來源於打工或父母的零用錢以及學校的獎、助學金等。因此,在壽險規劃方面,由於收入很有限,所以主要考慮低保費的意外險和醫療險。學生可以考慮購買學生綜合保障險,單身青年可以考慮購買保額10-20萬的定期壽險或保額20-40萬的意外死亡險,受益人均為父母。
2.建立期
建立期大約在25-34歲之間,個人此時剛剛踏入社會,工作、事業上可謂是剛剛起步,其財務特點十分鮮明:就是低收入、高支出(「月光族」基本上都出現於此年齡段),而且大多數人在這個階段都會選擇擇偶、結婚、生子的生活路線,所以常常由於資金短缺而不得不求助於父母。建議年輕小夫妻們在此階段要努力工作,提高銀行儲蓄;並且注意積累資金,准備購房的首付款。在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保額為年收入5-10倍的定期壽險,以配偶為受益人。(2)購買保額為年收入2-5倍的定期壽險,以子女為受益人。(3)視實際情況購買子女教育金保險。
3.穩定期
穩定期大約在35歲-44歲這十年間,每個人基本上有了大約10年左右的工作經驗,經歷了這個階段,個人應該充分明確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在個人的財務准備方面:大多數這個年齡段的人,首先,其子女都已經進入小學或者中學學習,因此家庭應該積極地為子女的高等教育積累足夠的教育資金;其次,不少人在這個年齡段都購買了自己的房屋,如果是貸款購買的,則需要准備好足夠的資金償還房屋貸款;再次,此時人們已經步入中年,因此在退休養老金方面也要初步具有準備的意識。
壽險規劃方面,除了前幾個階段購買的保險以外,由於綜合財力的增加,還可以在增加保險購買品種:(1)購買定期壽險,壽險保額始終等於房屋欠貸金額,屬於保額遞減型壽險,其意義在於如果還款人由於某些意外原因不幸去世的話,房屋貸款可以由保險公司繼續償還,而不至於由銀行拍賣而使活著的家屬失去房屋。(2)購買教育保險,為受教育階段的子女繼續籌劃今後所需要的教育費用。
4.維持期
維持期大約在45歲-54歲期間,個人經過20年左右的工作努力,在事業上或多或少都會取得一定的成績,其經濟實力在此時是最強的。在財務規劃方面:子女此時基本上處於高等教育階段(本科或研究生),子女教育金在之前已經准備妥當了;貸款買房的,房屋貸款也已經基本還清;因此,此時個人理財的主要目標是准備足夠的養老金。在壽險規劃上:(1)購買足夠的健康險,以滿足隨著年齡增大而不斷增加的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2)購買養老保險,越早買越好,買得早,相同保額保費就越少。當然,由於此時個人經濟實力最強,因此購買保險時有條件的個人在考慮其保障功能的同時還可以考慮保險的投資功能。
5.空巢期
空巢期大約在55歲-64歲時期,大多數人在此階段處於退休前後的時期,從事業上來講,管理人員在這個階段大都應該做到高管位置;而技術人員都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技術經驗,從而成為了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工程師;子女一般都已經就業,他們可能會繼續與父母居住或者在外面居住。財務狀況上:此年齡段人士應該採取穩健的理財策略,降低投資性產品的購買,增加存款數量並且增加穩定收益理財產品的額度。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養老保險的要繼續繳納保費,如果覺得額度不夠也可以適當增加保額;(2)考慮到遺產規劃問題,可以購買終身壽險,因為保險具有合法避稅功能。
6.養老期
養老期是在65歲以後這段時期,事業上如果單位返聘,還可以繼續發揮余熱,也可以做顧問等,子女此時基本都成家立業,擁有自己的家庭。財務規劃上:領取退休金,安度晚年,理財產品以固定收益產品為主。壽險規劃方面:領取養老保險的保險金直至去世。
(二)「四」種家庭與壽險購買
個人理財不僅分析個人成長的生命周期,還要考慮家庭生命周期,因為理財策劃是根據整個家庭做出的。家庭生命周期可以分為形成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老期四個時期。形成期是從結婚到子女出生,成長期是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學業,成熟期是子女完成學業獨立到夫妻退休,衰老期是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一般,在形成期階段家庭承受風險能力較強,隨後高風險投資的比例逐漸減少,逐步增加儲蓄、養老和醫療的貯備,
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理財需求

周期

家庭變化

風險承受能力

家庭主要支出

保險安排

形成期

結婚到子女出生(1-3年)

很強

購房

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加,提高壽險保額

成長期

子女出生到完成學業(18-22年)



高等教育

以教育年金形式儲備子女教育費用

成熟期

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退(10-15年)

較弱

准備退休金

以養老險或遞延年金准備退休

衰老期

夫妻退休到全部去世



生活、醫療費

投保看護險或將養老險轉為即期年金

1.形成期
形成期是指從夫妻結婚到生子這段時間,一般為1-3年,這個期間的財務狀況:從單身時期的不穩定逐漸穩定下來,很多夫妻將要購買自己的住房,因此要准備首付款,也要為未來出生的子女做好教育款規劃。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醫療保險和意外保險,防止因大病或意外導致財務狀況出現較大波動;(2)購買定期壽險,以配偶為受益人,防止自己死亡而使配偶生存狀況下降;(3)購買定期壽險,壽險保額等於房貸金額,防止還款人死亡而導致房屋被拍賣。
2.成長期
成長期是指從子女出生到子女完成學業這段時間,一般持續18-22年,家庭狀況方面夫妻二人的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技能不斷得到加強,同時,子女年齡逐漸增大,財務狀況:家庭收入逐漸穩步提高,教育費用支出越來越多,隨著家庭收支情況逐漸進入穩定狀態,應該逐漸增加投資類金融產品的購買數量。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教育保險,為子女積累教育保障金;(2)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解除因夫妻年紀逐漸增大而產生的後顧之憂;(3)購買新型投資類保險,其中包括分紅類保險、投資聯結保險和萬能保險。
3.成熟期
成熟期是指子女參加工作到夫妻雙雙退休這段時間,一般為10-15年,家庭此時已經進入完全穩定時期,子女經濟上已經獨立,家庭收入穩步提高,支出不斷減少,資產總額不斷增多,負債逐漸減少,事業上同時也進入巔峰時期,但夫婦年齡增大,身體狀況不斷下滑。財務安排上:主要任務為增加退休金做准備,風險投資比率逐漸下調,穩定投資比率要提升上去。壽險規劃上:主要購買養老保險,增加退休後的退休養老金。
4.衰老期
衰老期是指夫妻退休到死亡這段時間,隨著整體收入的下降,生活和醫療支出不斷增加,家庭抗風險能力逐漸下降。在財務安排上:要強調資金的安全性,降低風險投入的比重,資金安排在安度晚年和安排後事上。壽險規劃方面:領取養老保險的養老金。
(三)「三」種收入水平與壽險購買
按照經濟收入狀況,將消費者分為高收入階層、中高收入階層和中低收入階層。[4]通過分析各自的主要風險,制定合適的壽險規劃。
1.高收入階層
高收入階層是指經濟收入水平極高、在國內名列前茅,抗風險能力非常強的那部分人群,通常指的是先富起來的那一部分人,例如成功的企業家、老闆、文體明星等。這部分人的財務情況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收入支出都非常大。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終身壽險,為自己龐大的遺產合法避稅,雖然我國遺產稅的征訂還在規劃之中,但大額遺產征稅是早晚的事;(2)購買意外險,高收入人群遭遇意外以後的財務波動數額大,對家庭沖擊更大,因此意外險可以使高收入人群的意外支出更加平穩;(3)購買健康險,高收入人群健康出現問題後,收入損失比其他階層損失更大,因此要購買高端醫療、醫療組合型健康保險,解除健康問題的後顧之憂。總之,高收入人群可以購買保障型保險、健康險、終身壽險等保險,保費占年收入達約20%左右。
2.中高收入階層
中高收入人群是指生活優越、富足,收入水平高、穩定,但已經不再享受國企的福利制度的那部分人群,例如像外企中的高級職員、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高級技術人員等。這些人購買保險能力強,對保險的需求量大,對保險的認可度比較高,因此是保險銷售的主要對象。在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養老保險、終身壽險,為退休、身故解除後顧之憂;(2)購買健康險、醫療險,避免因身體健康問題導致收入水平明顯下降;(3)購買新型壽險,中高收入人群生活比較富足,往往在購買基礎性保險後還有富餘資金,可以考慮購買分紅型、萬能型保險和投資聯結保險實現資產的穩步增長;(4)購買意外保險,以家人為受益人。總之,中高收入人群可以購買養老險、終身壽險、健康險、投資險、意外險,其總保額低於高收入階層,總保費占年收入的10%-20%。
3.中低收入階層
中低收入階層是指收入低、福利低、抗風險能力低的三低階層,由於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這部分人比例還比較大。對於購買保險來講,中低收入階層又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剛解決溫飽問題,無力購買任何商業保險;另一類是除了滿足衣食住行以外,收入還有剩餘,還有能力購買保險。由於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能力有限,因此很多人還需要購買商業保險予以補充。壽險規劃方面:(1)購買定期壽險、短期意外保險,由於收入低的原因,在品種上盡量考慮保費低、保障全面的保險種類;(2)購買醫療險,由於中低收入人群抗風險能力較弱,以此保身體健康、保大病是最重要的;(3)在投資類型上選擇儲蓄型保險,本來生活就不富裕,儲蓄型險到時間未出險可以歸還本金。總之,中低收入人群可以買意外險、大病險,保費占年收入的3%-10%。
三、結論
總之,人壽保險是個人理財過程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壽險理財在個人理財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其他理財工具所不具有的優勢和特點。目前,保險觀念正逐漸深入人心,壽險理財應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三四六」理財法作為一種理財方法,把個人分為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收入層次,把家庭分為不同的時期,對其進行分別理財。此方法效率更高、理財效果更科學,已經在壽險理財中得到了成功的運用。因此,每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都應該熟練掌握「三四六」壽險理財法,這樣才能夠更高效地為客戶做好壽險理財規劃,同時更輕松地實現公司人壽產品的成功銷售。

B.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受託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受託人與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受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託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託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託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託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
(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執業5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盡職調查報告;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託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託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受託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後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並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託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徵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託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受託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背受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受託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託人:
(一)受託人違反受託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託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託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託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劃財產;
(四)受託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託人。
第三十九條受託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被解任的,新受託人繼任前,原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承繼原受託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受託人出現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情形時,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託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
投資計劃終止時,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四十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託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受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於信用交易
(三)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向項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貸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
(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託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託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受託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託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C. 保險業務發展建議和意見

《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發文時間是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文件背景: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保險業務快速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風險得到有效防範,整體實力明顯增強,在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保險業起步晚、基礎薄弱、覆蓋面不寬,功能和作用發揮不充分,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適應,與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與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和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不相適應。面向未來,保險業發展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發展的潛力和空間巨大。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明確今後一個時期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現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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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規

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依據上述規則,符合一定資質的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或者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投資業務,大大擴大了保險資產管理的業務范圍,也為保險資金與其他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合作提供了依據。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證監會核准,還可以開展公募證投基金管理業務。

E. 保險、銀行的資金怎麼投資於股市的有哪些法律法規嗎

中國銀行不能投資於股市;保險公司可以以收取保費的一個比例投資於股市,具體多少忘了。

F.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託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並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並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准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範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託人超過受託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並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並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託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託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並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託人、託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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