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公募資格是可以有互聯網金融的。
⑵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吳曉靈
名譽副理事長:袁力
理事長:初本德
副理事長:王敬東
副理事長:崔蘭琴
副理事長:賀增強
秘書長:初本德(兼)
⑶ 前幾天在深圳看到:世界梅協總會暨四開金融投資基金會拯救生命工程——螺旋藻產業投資合作2000億美
當心。人心是最難捉摸的,如果你發現了很多破綻或者不合常理的地方就止步,因為防止損失比賺錢重要。
⑷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2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業務由人民銀行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和向民眾普及金融知識,依靠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發揮公益組織優勢,大力開展與金融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以此推動金融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20年來,在社會各界特別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下,堅持開展符合宗旨、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扶貧資助、表彰獎勵、境內外培訓、專題講座和研討研修等活動。該基金會重點實施的以農村金融教育為中心的」金惠工程」取得了階段性進展,目前試點已擴展到全國12個省(自治區)66個縣,培訓農戶、鄉鎮和村級幹部、基層金融機構、小額貸款組織業務骨乾等共計92萬餘人。
⑸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哪個部門更權威
關於AFP學員轉考國家理財規劃理財ChFP的幾點說明
今年國務院(73號令)集中清理職業資格證書後,到底金融教育基金會頒發的AFP會不會被清理?AFP如被清理整頓,已考過人員怎麼辦?AFP與國家理財規劃師有那些區別?如何轉考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
國務院73號令集中清理職業資格證書後,AFP何去何從?
2007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通知指出,「凡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確定保留的項目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八部委聯合發文 :一是對於清理出來的各類職業資格,必須認真提出保留、歸並、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對清查中發現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為依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原則上都應立即停止。對確需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是各類企業自行開展的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應立即停止。
以上兩個文件說明了AFP證書(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頒發)在本次清理整頓范圍內,目前還沒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批准(因國家職業標准針對金融理財從業人員已有國家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不可能重復設置)。而金融理財師AFP過去只在工行、建行等銀行內部使用。目前不作為金融行業執業認證,國家也不可能也沒先例認可基金會或國外頒發的證書。因為有一些銀行並不認可,特別是金融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第三方基本上沒人考(費用太高,證書國家不承認)。
金融理財師(AFP) 職業背景
金融理財師(AFP)職業背景: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發起創立、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其章程核準的業務范圍為:1、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募集金融教育基金和扶貧助學基金;2、面向全國金融系統和財經、金融院校(系)開展專項獎勵、資助活動;3、為提高金融從業隊伍素質,組織開展各類培訓和舉辦論壇、講座、研討會以及開展國際交流。未明確有金融理財師的考試或資格證書頒發的職能。中國金融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對外簡稱中國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FPSCC(以下簡稱金標委),是基金會在2004年9月1日成立的非法人資格的二級機構。最初使用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簡稱中國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後由於中國金融發展教育基金會陷入「仰融丑聞」而減少使用,並由於民政部沒有批准其注冊而被迫改為現名,但是前期教材包括現在網站的部分文章還是使用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的稱謂。金標委採用做法是在中國實施兩級金融理財師認證制度,即助理金融理財師簡稱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簡稱CFP認證制度。在2005年11月之前,金標委只進行AFP的資格認證。除AFP的資格認證外,同時進行CFP的資格認證。報考金融理財規劃師AFP的費用大幅降低為目前培訓費12960元,考試費用1500元,報考國際金融理師CFP要通過AFP以後再培訓考試才行,費用約2萬多。目前在國內有兩家機構在代理相應的培訓,分別為北京金融培訓中心和上海金融學院。而北京金融培訓中心的法人則是中國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秘書長蔡重直。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2004年注冊了北京金融培訓中心從事盈利性的獨家培訓。
AFP如被清理整頓,已考過人員怎麼辦?
國務院73號令指出: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准,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進行歸並。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隨著理財隊伍的不斷擴大,特別是本輪熊市的來臨和美國金融危機的教訓,對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的呼聲越來越高,根據中國實際情況,國家從來也不可能要求理財人員持基金會證書或國外證書,特別是金融行業,直接關系國家經濟命脈。
AFP考過人員可轉考國家理財規劃師,相信經過AFP培訓後轉考應該有一定基礎。只不過要參加全國統考,考前須認真復習。另外,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有從業工作年限或持證年限要求,越早轉考損失越小。
AFP與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有那些區別?
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認證(ChFP)是由中華人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是唯一一個由政府權威機構頒發的理財規劃師證書。證書採用全國統一編號。
國家理財規劃師與AFP證書比較
分 類
國家理財規劃師
AFP
備 注
證書權威性
職業名稱
國家理財規劃師
(國家職業資格)
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助理金融理財師
Associate譯為中文:助理意思
頒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下設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
證書公章
國徽、鋼印、人力資源部印章
協會蓋章、劉鴻儒簽名
證書級別
助理級、師級、高級
助理級
國家承認度
國家唯一承認
不承認
中國未有承認基金會或外國證書先例,特別是金融業
企業承認度
國務院73號令:今後理財從業人員將實行持證上崗
工行等個別銀行內部承認
客戶承認度
客戶認可度高
不知道AFP是什麼
客戶不了解不相信協會的證書
課程實用性
課程優勢
實用性較強
理論性較強
課時數
根據級別,120以上
108
課程比較
詳見具體課程比較
各有特色
教材
最新第三版
不詳(更新慢)
考試方式
全國統考
基金會標委組織
通過率
全國20-40%個別學校高
08年85%以上
報名辦法
接受單位、個人報名
因需
費用
培訓費
1000-6900(按級別)
12960
考試費
190-320(按級別)
990
其他費用
各省會考試方便考生,費用成本低
北京住宿交通及後期注冊費用、單位沒關系無法長時間請假參加
學習時間
雙休日面授班、晚班、遠程班、北京名師面授班等
只有北京集中面授班
系統服務
培訓機構
全國省會城市
北京和上海
適合對象
行業
銀行、保險、證券、第三方
銀行
⑹ 基金會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嗎
。。。樓上那說的是代辦點這種性質
現在意義的基金會,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現在意義的非銀金融機構,指的是銀監會監管下,不屬於銀行的金融機構,比如信託公司,再加上證監會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加上保險公司,那些叫非銀行金融機構。
⑺ 請問我國各類基金會最早從哪一年開始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⑻ 基金會引起怎樣的金融風險(道德,法律方面)
基金會引起金融風險一般都是道德方面的。
⑼ 慈善基金會屬於金融機構嗎
慈善基金會只是一個名號,具體得看它的活動內容,如果它從事融資投資那就屬於金融機構,如果完全不進行資產自增值的投資活動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地直接的吸納捐款從事民間公益活動,並且不在政府行政體系內運營,那麼就可以劃為民間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NGO or NPO)
⑽ 原來存在農村基金會里的錢怎麼辦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政府辦的,農業部主管。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立、後決定關閉的。請查閱中共中央國(中發【1997】19號)文件、最高法(法發【1998】2號)、國務院令247號、國發明電【1998】6號、國辦發【1998】126號、國辦發【1999】3號(2019年1月13日解密,現在可以向農業部、人民銀行申請公開)、以及各個省市自治區辦公廳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是認可的,歷史形成的產物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