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⑵ 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保監稽查〔2015〕263號)、《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保監發〔2007〕127號)等文件精神,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利川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利川市保險行業協調管理辦公室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並公告如下:
一、保險機構須嚴格按照中國保監會依法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內容,在明確的經營區域和業務經營范圍內,開展保險經營。保險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二、未經保險機構授權,禁止任何保險分支機構及銷售從業人員擅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任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越權或者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若有違規行為,保險機構將保留或履行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如遇有任何保險機構或個人冒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唆使您通過退保、轉保、保單貸款等手法,引誘您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您可及時向保險公司反映舉報,也可向利川市保險行業協調管理辦公室舉報。
五、在選購保險產品時,您有權要求查驗保險銷售人員的執業證書,辨清保險機構名稱,務必警惕非法集資詐騙,以免上當。
六、您在購買所需要的保險產品時,必須通過授權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保費,以確保您的資金安全。
請廣大保險消費者務必清醒認識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抵制、舉報非法集資行為,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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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造成了什麼影響
你所說的是「銀保業務」,就是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來銷售保險。這種業務是得到保監會和銀監會批準的,所以銀行代理出售保險本身是不違規的。
但是保監會和銀監會都已下令,禁止保險公司再派人到銀行網點駐點來銷售保單,而應該由獲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來從事這個業務。如果你看到的在銀行從事保單銷售的人員是聲明人壽派去的,那這樣的行為是違規的。
銀保業務在國內出現的時間並不長,曾因為中國老百姓對銀行固有的信任而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就是無恥的保險公司和無良的保險從業人員利用於此而大肆欺詐。比如保險公司的駐點人員都和銀行工作人員穿一樣的服飾,也根本不主動介紹自己的身份,很容易導致客戶誤將他們視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又比如,不跟客戶說明這是保險,而是以」銀行理財產品「,」存款送保險「這樣的名義向客戶推薦;也根本不和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特點,比如提前支取會導致損失,等等;再比如,用儲蓄上的一些概念來描述保險,比如」本金「,」利息「,刻意混淆保險和存款之間的區別。而銀行為了保險公司的返佣,往往也對保險駐點人員的欺詐營銷選擇性失明。現如今銀保已經成為保險欺詐銷售的重災區,中國老百姓多年來累積起來的對銀行的信任開始出現崩塌,而本就名聲不太好的保險行業更因此為人唾棄。監管層對此也出過一些整頓措施,天津市郵儲銀行就因為銀保業務混亂而受到保監會銀監會的重罰。但是鑒於中國普通老百姓對商業保險了解的不足,以及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銀行)的影響力的存在,欺詐銷售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整頓銀保業務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