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份額合並 成本變化
8月29日,總資產規模超過百億元的ETF市場「老兵」—易方達深證100(159901,基金吧)ETF成功實施了份額合並,每5份基金份額合並成1份,合並後最小申贖單位由過去的100萬份調整為20萬份,合並後單位份額凈值提升到了2.9元左右。從9月1日開始,這款經典的ETF產品重新整裝出發,恢復了交易和申購、贖回。從份額合並後首周前四個交易日數據來看,該ETF交易明顯更加活躍。從ETF實戰應用角度來看,易方達深證100ETF本次份額合並較好的解決了過去因為單位份額凈值過低所帶來的一些問題,有效降低了ETF日內T+0、ETF融資融券等交易的沖擊成本,大幅提升了深證100ETF相關交易應用策略實施的便利程度,將有利於更多客戶參與該ETF的日常交易。
❷ 為什麼沒有基金合並和拆分
基金合並和拆分的具體情況可以撥打客服熱線4008-773-772。
❸ 什麼是投資性主體什麼時候納入合並報表什麼時候不納入
投資主體就是屬於為了投資而成立的,比如說基金公司,其主要業務就是屬於投資,納入合並范圍是指母公司能夠對被投資單位達成控制,不能控制的時候,就不納入合並范圍,在題目中宣告破產和清理整頓的子公司是由破產委員會或者相關機構控制的,母公司不能控制,所以不納入合並范圍
❹ 當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的時候,以投資作為主營業務的子公司是不是都應該納入合並范圍呢
會計准則規定:對於投資性主體母公司,提供服務的要納入合並范圍,而投資性的子公司不納入。很明顯的例子:基金公司。
❺ 證券公司基金及理財產品可以納入合並范圍嗎
不同產品不行。
❻ 合夥企業可以被合並報表嗎,合夥企業可以被合並報表嗎
有限合夥企業的私募基金可以編制合並報表。
實務中,在設立基金的過程中母基金管理公司往往會另外設立一個子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為有限公司),作為新設有限合夥企業的GP來執行合夥事務,而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從該有限合夥企業收取管理費(此架構的主要目的是實現法律上的風險隔離)。此時,有限合夥企業的GP是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本身即應納入基金管理人的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基於此種架構,會計處理時往往需要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將基金管理人和GP合並為一方來判斷是否控制該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其報表格式一般比照「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的通知」(中證協發[2007]56號)中規定的新准則下證券投資基金報表格式,但需作以下調整:
1、針對所投資企業多數未上市、後續公允價值難以持續取得的實際情況,需設置「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未上市股權投資進行核算。
2、所有者權益可以稱為「合夥人權益」,下設「合夥人出資」和「未分配利潤」兩個項目。在列示合夥人權益變動表時,可進一步區分為普通合夥人權益和有限合夥人權益列舉其各項目的期初、期末余額和增減變動情況。
❼ 有限合夥型產業投資基金為什麼不用合並資產負債表
下列被投資單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應當納入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1.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
2.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等。
❽ 應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有哪些
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范圍
一、合並報表范圍的界定原則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二、控制必備的要素
1.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
2.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三、控制的界定條件
(一)通過涉入被投資方的活動享有的是可變回報
1.可變回報的概念
所謂可變回報是指不固定的並可能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化的回報。其可以僅是正回報,僅是負回報,或者同時包括正回報和負回報。
2.可變回報的形式
①股利、被投資方經濟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資方發行的債務工具產生的利息)
②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投資的價值變動。
③因向被投資方的資產或負債提供服務而得到的報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動性支持收取的費用或承擔的損失、被投資方清算時在其剩餘凈資產中所享有的權益、稅務利益、因參與被投資方而獲得的未來流動性。
④其他利益持有方無法得到的回報。例如,投資方將自身資產與被投資方的資產整合以實現規模經濟,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投資方通過參與被投資方保證稀缺資源的供應、獲得專有技術或限制被投資方某些運營或資產,從而提高投資方其他資產的價值。
(二)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並能夠運用此權力影響回報金額
投資方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時,稱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享有「權力」。
1.相關活動
(1)相關活動的界定
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
對許多企業而言,經營和財務活動通常對其回報產生重大影響。這些活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活動:
①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
②金融資產的管理;
③資產的購買和處置;
④研究與開發活動;
⑤確定資本結構和獲取融資。
(2)相關活動的決策機制
就相關活動所作出的決策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①就被投資方的經營、融資等活動作出決策,包括編制預算;
②任命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服務提供商,並決定其報酬;以及終止其作為服務提供商的業務關系或者將其予以辭退。
(3)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能夠分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的不同相關活動時,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權力是一種實質性權利
(1)主導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
權力來源於權利(如表決權)。為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必須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2)賦予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權力的權利方式
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可能源自各種權利,例如,表決權或潛在表決權、委派或罷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該被投資方關鍵管理人員或其他主體的權利、決定被投資方進行某項交易或否決某項交易的權利、由管理合同授予的決策權利。這些權利單獨或者結合在一起,可能賦予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通常情況下,當被投資方具有一系列對回報產生重要影響的經營及財務活動,且需要就這些活動連續地進行實質性決策時,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單獨或結合其他安排)將賦予投資者權力。
(3)實質性權利和保護性權利
在判斷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所擁有的權利時,還應區分該權利是實質性權利還是保護性權利。
①實質性權利
在判斷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僅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的權利。實質性權利應是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可執行的權利。實質性權利通常是當前可執行的權利,但某些情況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權利也可能是實質性權利。
②保護性權利
保護性權利旨在保護持有這些權利的當事方的權益,而不賦予當事方對這些權利所涉及的主體的權力。投資方僅持有保護性權利不能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
保護性權利通常僅適用於被投資方的活動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特殊例外的情況,但並非所有在例外情況下行使的權利或在不確定事項發生時才行使的權利都是保護性權利。
3.權力的持有人應為主要責任人
權力是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可見,權力是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為主要責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權力(行使人為代理人)。
4.權力源自於表決權
大部分情況下,投資方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獲得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實權利。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表決權的投資方要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該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必須是實質性權利,且使該投資方具有主導該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通常通過決定財務和經營政策實現)。
(1)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表決權
當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表決決定,或者主導相關活動的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由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指派,而且權力機構的決策由多數成員主導時,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投票權但無權力
投資方雖然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投票權,但當這些投票權不是實質性權利時,其並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①當其他方擁有現時權利使其可以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例如,持有半數以下表決權的其他方擁有實質性潛在表決權,並據此取得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且該其他方不是投資方的代理人時,則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②當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並非實質性權利時,即使持有多數表決權,投資方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例如,由於無法獲得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規方面的障礙,投資方雖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無法行使,則該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確定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是否擁有權力,關鍵在於該投資方是否擁有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在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監管人等其他方主導時,投資方無法憑借其擁有的表決權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因此,投資方即使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的表決權,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有些情況下,根據相關章程、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主導相關活動的決策所要求的表決權比例高於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一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例如,被投資方的公司章程規定,與相關活動有關的決策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投資方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這種情況下,持有半數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二表決權的投資方,雖然表決權比例超過半數,但該表決權本身不足以賦予投資方權力,應結合其他因素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與判斷。
(3)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
持有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的投資方(或者雖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表決權比例仍不足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投資方,本部分以下同),應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以判斷其持有的表決權與相關事實和情況相結合是否可以賦予投資方擁有對於被投資方的權力。
①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與其他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相比,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為否決投資方而需要聯合一致的行動方越多,投資方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
【案例解析】A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甲投資者)48%的投票權,剩餘投票權由數千位股東持有,但沒有股東持有超過1%的投票權,沒有任何股東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或能夠作出共同決策。
當以其他股權的相對規模為基礎判斷所獲得的投票權的比例時,A投資者確定48%的權益將足以使其擁有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A投資者無需考慮權利的任何其他證據,即可以其持有股權的絕對規模和其他股東持有股權的相對規模為基礎,確定其擁有充分決定性的投票權以滿足權力的標准。
【案例解析】A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40%的投票權,其他十二位投資者各持有被投資方5%的投票權,股東協議授予A投資者任免負責相關活動的管理人員及確定其薪酬的權利,若要改變協議,須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表決權同意。在這種情況下,A投資者得出結論認為,單憑投資者持有的投票權的絕對規模和與其他股東持有的相對規模,無法對投資者是否擁有足以賦予其權力的權利作出結論。但是,A投資者確定股東協議條款賦予其任免管理人員及 確定其薪酬的權利,足以說明A投資者擁有對被投資者的權力。
②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
投資方自己擁有的表決權不足,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表決權,從而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力。該類合同安排需確保投資方能夠主導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表決,即,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按照投資方的意願進行表決,而不是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協商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進行表決。
【案例解析】E企業擁有4名股東,分別為A企業、B企業、C企業和D企業,A企業持有E企業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東各持有20%,E企業的相關活動受其董事會主導,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業任命,剩餘3名分別由B企業、C企業和D企業任命。
A企業和B企業單獨簽訂合同安排,規定B企業任命的董事必須與A企業任命的董事以相同方式進行表決。若不存在其他因素,該合同安排賦予A企業在董事會議上獲得涉及相關活動的大多數投票權這一事實將使A企業擁有對E企業的權力,即使A企業並未持有E企業的大多數投票權。
【案例解析】E企業擁有4名股東,分別為A企業、B企業、C企業和D企業,A企業持有E企業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東各持有20%,E企業的相關活動受其董事會主導,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業任命,剩餘3名分別由B企業、C企業和D企業任命。
為避免董事審議陷入僵局,股東們簽訂協議賦予A企業任命的其中1名董事作為董事會主席,並且在董事會會議上享有額外的一票。股東協議有效地賦予A企業在董事會會議上獲得相關活動的大多數投票權,如果不存在其他因素,這將使A企業擁有對E企業的權力,即使A企業並未持有E企業的大多數投票權。
③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投資方可能通過擁有的表決權和其他決策權相結合的方式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例如,合同安排賦予投資方在被投資方的權力機構中指派若干成員的權利,而該等成員足以主導權力機構對相關活動的決策。又如,投資方可能通過表決權和合同安排給予的其他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生產活動,或主導被投資方的其他經營和財務活動,從而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權利時,僅僅是被投資方對投資方的經濟依賴(如供應商和其主要客戶的關系)不會導致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④其他因素分析
a.投資方能夠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b.投資方能夠出於自身利益決定或者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c.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投票權;
d.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存在關聯關系;
5.權力源自於表決權之外的其他權利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主體的投資方對其的權力並非源自於表決權,例如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融資工具、部分投資基金等結構化主體。結構化主體,是指其設計導致在確定其控制方時不能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的主體,主導該主體相關活動的依據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6.權力與回報之間的聯系
只有當投資方不僅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來影響其回報的金額時,投資方才控制被投資方。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定義
1.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的主體。
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
(2)母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等。
2.子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需同時具體兩個條件:
(1)只能由一個母公司控制;
(2)子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以及信託項目等主體。
3.不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
(1)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備注】規模大小、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與集團其他公司業務性質的差異均不影響合並范圍的認定。
以上是2015年修訂後的合並報表的范圍確認相關原則,供參考。
❾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❿ 結構化主體是否納入合並范圍
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其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僅與行政性管理事務相關。
在判斷某一主體是否為結構化主體,以及判斷該主體與企業的關系時,應當綜合考慮結構化主體的定義和特徵。結構化主體通常具有下列特徵中的多項或全部特徵:
1.業務活動范圍受限。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業務活動范圍受到了限制。例如,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結構化主體,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和購買信貸資產後,根據相關合同,其業務活動是將來源於信貸資產的現金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2.有具體明確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較單一。結構化主體通常是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主體。例如,有的企業發起結構化主體是為了將企業的資產轉讓給結構化主體以迅速回收資金,並改變資產結構來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需要;有的企業發起結構化主體是為了滿足客戶特定的投資需求,吸引到更多的客戶;還有的企業發起結構化主體是為了專門從事研究開發活動,或開展租賃業務等。
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撐其業務活動,必須依靠其他次級財務支持。次級財務支持是指承受結構化主體部分或全部預計損失的可變權益,其中的「次級」代表受償順序在後。股本本身就是一種次級財務支持,其他次級財務支持包括次級債權、對承擔損失作出的承諾或擔保義務等。通常情況下,結構化主體的股本占資產規模的份額較小,甚至沒有股本。當股本很少或沒有股本,不足以支撐結構化主體的業務活動時,通常需要依靠其他次級財務支持來為結構化主體注入資金,支撐結構化主體的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