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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

發布時間:2021-10-08 09:40:56

⑴ 刑滿釋放後有一些什麼規定

犯罪過的人不能從事以下職業,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七條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具體我就不說了,對其他前程沒有影響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⑶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什麼關系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補充關系,即《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⑷ 以下哪些要求不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須滿足的條件

6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該法。6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法律和部門規章具體如下: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根據修改後的法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此外,法律還專門就非公開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合同內容、登記備案制度、基金投資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2、高效節能家電產品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從2013年6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五類高效節能家電產品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為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綠色消費,促進節能減排,2012年6月,國務院決定採用財政補貼方式推廣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五類高效節能家電,推廣期暫定一年。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政策實施以來,推廣成效顯著,節能家電市場份額大幅提升,拉動消費效果明顯,政策預期目標已基本達到。根據通知,節能家電推廣企業應盡快收集和整理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填報至「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統」;同時,編制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報企業注冊所在地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於2013年6月30日前將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3、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為防範外匯收支風險,外匯局日前下發通知,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與外匯存、貸款比率掛鉤。二是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加大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企業的核查力度,並調整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支相關政策。三是要求銀行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四是加大外匯管理核查檢查力度,強化監測分析和公開披露。通知還要求,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支持守法合規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4、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書面通知其家屬6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指出,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5日內發出。規定指出,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規定對戒毒人員權益進行了全面的保護。要求具備條件的地方,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擔。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5天,每天不超過6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同時,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葯物試驗等。規定指出,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⑸ 證券投資基金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6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該法。6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法律和部門規章具體如下: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
根據修改後的法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此外,法律還專門就非公開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合同內容、登記備案制度、基金投資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高效節能家電產品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從2013年6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五類高效節能家電產品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為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綠色消費,促進節能減排,2012年6月,國務院決定採用財政補貼方式推廣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五類高效節能家電,推廣期暫定一年。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政策實施以來,推廣成效顯著,節能家電市場份額大幅提升,拉動消費效果明顯,政策預期目標已基本達到。
根據通知,節能家電推廣企業應盡快收集和整理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填報至「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統」;同時,編制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報企業注冊所在地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於2013年6月30日前將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3、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為防範外匯收支風險,外匯局日前下發通知,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與外匯存、貸款比率掛鉤。二是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加大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企業的核查力度,並調整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支相關政策。三是要求銀行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四是加大外匯管理核查檢查力度,強化監測分析和公開披露。通知還要求,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支持守法合規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4、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書面通知其家屬
6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指出,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5日內發出。
規定指出,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規定對戒毒人員權益進行了全面的保護。要求具備條件的地方,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擔。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5天,每天不超過6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同時,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葯物試驗等。
規定指出,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⑹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分別幾點考試,注意是當天幾點,不是問哪一天考試。謝謝。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是分開考試的,單科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鍾。考完一個科目,再考另外一個科目。請以准考證上考試具體安排為准。考生開考20分鍾後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為缺考;開考45分鍾後方可交卷離場;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離場時不得將演算草稿紙帶出或試圖帶出考場。

2012年6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成立,成為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平行的獨立法人社團。2013年6月1日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正式實施,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授權基金業協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⑺ 中國1999年後頒布的法律有哪些

中國1999年後頒布的法律有:(時間為修訂頒布的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08-27
2、《反分裂國家法》 2005-3-14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8-27
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10-31
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10-28
6、《引渡法 》2000-12-28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法》2005-8-28
9、《反壟斷法》2007-08-30
10、《勞動合同法》2007-6-29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8-27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10-26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28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4-27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6-29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10-29

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法

2012年8月12日,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對將股權投資基金(即PE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
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上書」反對PE基金納入新基金,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6月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序後,遭遇的最大變故。
25家行業協會,由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創投委」)牽頭,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創業協會,它們在建議書中措辭嚴厲地指出,將PE基金納入新基金法范疇監管,「將給我國的創業創新事業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由證監會監管,陽光私募基金由銀監會監管,而PE基金的監管權主要由國家發改委行使,一旦修訂案通過,則由發改委、證監會兩家共享。
有不便具名的業內人士指出,他們聯名上書,反對由中國證監會來監管PE基金。此番聯名的牽頭者——中國創投委,為國家發改委主導成立。
多家知名PE基金拒絕對此事公開表態:「不在乎誰來監管,重點盡快定下來,統一立法,讓從業者有法可循。」……

⑼ 本人是2012年5月5日買的添富理財30天A,現在想贖回,請問何時可以贖回謝謝!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5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稱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
基金主代碼470030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5月9日
基金管理人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名稱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申購起始日2012年5月11日
贖回起始日2012年6月11日(為認購期基金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
下屬分級基金的基金簡稱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A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B
下屬分級基金的交易代碼470030471030
該分級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是是
2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本基金辦理日常申購、贖回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暫停時除外)的交易時間(9:30-15:00)。
重要提示:注冊登記機構僅在運作期到期日受理贖回申請。
3日常申購業務
3.1申購金額限制
1、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網點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含申購費);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首次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含申購費);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系統(trade.99fund.com)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含申購費)。各代銷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定為准。
2、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數量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和累計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2申購費率
本基金無申購費用。
3.3其他與申購相關的事項
本基金申購採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計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元
申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4日常贖回業務
4.1贖回份額限制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最低份額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份的,注冊登記系統將全部剩餘份額自動發起贖回。
4.2贖回費率
本基金無贖回費用。
4.3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本基金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該運作期內的未支付收益
重要提示:對於持有超過一個運作期、在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提出贖回申請的基金份額而言,除獲得當期運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獲得自申購確認日(認購份額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運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示例:
例1:投資者A於2012年5月28日申請購買10000份基金份額,則該申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為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6月28日(周四),第一個運作期共31天,基金年化收益率為5%。
若投資者A於6月28日提出贖回申請,則該日投資者可獲得的贖回金額為:
10000份*1+10000*5%*31天/365天=10042.47元。
例2:投資者B於2012年5月28日申請購買10000份基金份額,則該申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為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6月28日(周四),第一個運作期共31天,基金年化收益率為5%。
若投資者B未於2012年6月28日提出贖回申請,則第一期收益結轉後的基金份額變為:10000份*(1+5%*31天/365天)=10042.47份。
該基金份額自2012年6月29日起進入第二個運作期,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2012年7月30日(申購申請日,即5月28日,次二個月的月度對日7月28日為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即7月30日),第二個運作期共32天,第二個運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為5.5%。
若投資者B於7月30日提出贖回申請,則該日投資者B可獲得的贖回金額為:5.5%*10042.47份*32天/365天+1元*10042.47份=10090.89元。
若投資者B未於7月30日提出贖回申請,則自7月31日起進入第三個運作期,第三個運作期到期日為8月28日,即申購申請日(5月28日)次三個月的月度對日(周三)。投資者B可於8月28日贖回基金份額,若不贖回則於8月29日進入下一個運作期。以此類推。
5日常轉換業務
本基金目前暫不開通轉換業務,具體開通轉換業務情況以屆時公告為准。
6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本基金目前暫不開通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具體開通定期定額投資業務情況以屆時公告為准。
7基金銷售機構
7.1場外銷售機構
7.1.1直銷機構
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系統(trade.99fund.com)辦理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
7.1.2場外代銷機構
1)辦理匯添富理財30天債券基金申購、贖回的代銷機構
工商銀行興業銀行國聯證券申銀萬國證券
農業銀行愛建證券國泰君安證券世紀證券
中國銀行安信證券國信證券天相投顧
建設銀行渤海證券國元證券天源證券
招商銀行財富里昂證券海通證券萬聯證券
交通銀行財富證券恆泰長財證券五礦證券
寧波銀行財通證券恆泰證券廈門證券
平安銀行長城證券宏源證券湘財證券
杭州銀行長江證券華安證券信達證券
上海農商行德邦證券華寶證券興業證券
渤海銀行第一創業證券華福證券銀河證券
哈爾濱銀行東北證券華龍證券招商證券
南京銀行東方證券華泰證券中航證券
上海銀行東吳證券江海證券中投證券
浦發銀行光大證券平安證券中信建投證券
民生銀行廣發證券齊魯證券中信金通證券
深圳發展銀行廣州證券日信證券中信萬通證券
江蘇銀行國都證券瑞銀證券中信證券
光大銀行國海證券山西證券中銀國際證券
北京銀行國金證券上海證券中原證券
8基金份額凈值公告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1、本公告僅對本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的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仔細閱讀刊登於本公司網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還可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400-888-9918)咨詢相關信息。
2、投資者在本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投資事務,具體辦理規則及程序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規定。
匯添富基金高度重視投資者服務和投資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資者需正確認知基金投資的風險和長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資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資人,享受長期投資的快樂!
特此公告。
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0日

⑽ 私募基金的監管歷程,應實行怎樣的監管模式

我國已經出台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投資實現行業特點都不相同,決定了他們在資金募集方式、投資理念、運作方式、治理結構、激勵機制和風險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別是因為這兩類基金產生的社會風險方式不同,政府的監管理念和手段也應該不同,所以說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應該分開立法分開監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歷程:
第一階段:多頭管理。2003年商務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內資私募基金來講,主要是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銀行、證監會,工商局,稅務局,財政部等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明確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其實在那個時點上,證監會真正更多監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階段:統一監管。2012年,中央編辦發布了《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部門從發改委變到了證監會。2013年,國辦發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107號文把各種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都歸口到證監會管理。兩個文件的發布改變了多頭監管的情況,把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部門統一歸口到中國證監會。
第三階段,行政監管和自律規范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2014年1月,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監會的授權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2014年8月,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下半年開始,協會出台了大量自律監管規定,包括針對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辦法》,《內部控制指引》,《登記事項公告》)以及具體實施的法律意見書指引。證監會通過行政監管和協會自律規范將私募投資基金正式納入了一種常規化的監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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