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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保險是金融工具嗎

發布時間:2021-10-08 07:31:27

1. 應收的保險款是否屬於應收賬款

謝謝。這是出口險,跟那些保險不一樣,中信保已承擔承保責任,並支付了賠償款,債務的風險收益已經全部轉移給中信保,符合停止確認應收帳款的條件。我的問題是,收到這筆款能不能直接沖原來客戶的應收帳款?差額做為公司的利得或者損失,還是全額做為營業外收入,是個財務處理的問題。

2. 保險被說是金融產品對嗎

您好,我個人認為您的理解並沒有錯,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是在藉助保險產品融資,但與此同時它也在幫助國家分擔民生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在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中才反復強調「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次,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在大多數的保險產品都可以讓他們在享受保險互助機制提供的保障之外,還可以享受到資本公司的商業運作,使得資金穩健增值。簡言之就是,「如遇風險保風險,平安健康作理財」。
最後,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覺得這可能來源於您並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繼續努力吧,呵呵!

3. 應收賬款融資,真的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嗎

1.金融資產通常指企業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如: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2.金融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無形的權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徵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

4. 應收賬款與保險有什麼關系

應收賬款是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一項基本內容,應可以投保,以求可以將應收回但沒收回的賬款損失減少到最小。建議:如賬款較大可到當地銀行辦理保理業務

5.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保單屬於金融工具嗎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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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公司有什麼金融工具

不多,保險產品,資管產品,還有基金產品

8. 2、應收賬款在新准則下作為一項金融資產請問在核算上有什麼特點或差異呢

應收賬款作為一項金融資產在核算上有如下特點:1、作為金融工具,應收賬款初始確認應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融。一般而言,應收賬款的公允價值應結合所確認的收入的公允價值來判斷。2、應收賬款的後續計量以攤余成本計量。所謂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指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是經以下調整後的結果:(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該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3、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應收賬款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壞賬准備)。4、根據准則,應收賬款的減值測試與現行的處理方法存在差異,主要體現在必須首先採用個別認定法,然後進行金融資產組合測試。其中個別認定法是對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賬款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應收賬款,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金融資產組合測試是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應收賬款(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應收賬款),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應收賬款,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應收賬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9. 請問 根據 金融工具 的定義。。。應收賬款 可以作為 金融工具么

新准則下,應收賬款屬於金融資產,因而,所有企業的應收賬款都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的有關規定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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