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創業投資基金框架合作協議該怎麼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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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框架協議(投資意向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創業投資機構在選擇投資項目的時候,首先是要收集項目的有關資料,比如商業計劃書、公司發展規劃、項目可行性報告、財務報表和有關知識產權資料,在經過初步判斷後基本符合其投資方向和投資階段後,便會進行初步接觸和考察,並與項目方的實際控制人進行初步溝通,以期在大的問題上達成一致,才會開始下一步的盡職調查工作,這個時候,就會根據協商的結果雙方鑒定一個投資框架協議或投資意向書,這個框架協議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雙方基本認同其中的約定,因為這是合作的前提,框架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股權比例和價格。協議會明確投資方想參股項目方的大概投資比例,太小的話項目方可能達不到其融資目的而放棄,太大則可能威脅到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在投入基金的時候是購買股份或增資擴股、評估企業價值的時候是以什麼方法為基準,是凈資產溢價,未來現金流折現,還是市盈率法等等,基準日是什麼時候,是以去年業績和資產做為評估基礎,還是以預測的今年年底業績為基礎。是否引進對賭條款,是以收入還是以利潤為對賭條件,對賭後的獎罰是調整各方股權比例,還是調整投入基金或其它形式,對無形資產的認可和評估方式等等。 2、股權結構的調整和資產重組。很多時候,投資方感興趣的是項目方的主營業務和主營業務相關資產,但由於歷史原因,民營企業通常家族式交叉持股、代持股或者幾家公司同樣業務但分別持股,這就必須按現代企業要求規范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理順股權結構,避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突出主營業務。另外項目方有些資產,比如土地,還有業務與主營業務沒有多大關系,則必須進行資產剝離和重組,這些資產有可能是優質資產,也有可能是不良資產,但對主營業務沒有貢獻,如果不重組,就會降低公司的資產回報率或者影響主營業務的突出。 3、上市意向和公司發展模式。項目方是否有強烈的意願在資產市場掛牌上市,想在哪裡上市,大概想什麼時候申請上市,這是投資方十分關心的問題,因為投資方並不可能與項目方白頭到老,他們的資金也是通過向出資人募集得來的,所以在一定時候必須退出,返回出資人本金和回報,而理想的退出方式是通過企業上市,另外在國內或國外上市也相當重要,它涉及上市資源的調配和退出後資金的回籠問題。上市需要給股民講一個很好的故事,這就涉及公司的市場前景,特別是公司發展模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問題,這一部分可能還包括回購條款,也就是說在一定時間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不想上市或者達不到上市條件,則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回購投資方的股份,讓投資方實現退出以便給出資人有所交代,當然,這種退出方式的回報遠遠不如上市後的退出。 4、投資後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組成、責任和義務。投資後投資方是否在董事會有席位,有多少席位,如果股份比例不到三分之一是否在重大問題上有否決權,除了《公司法》規定外,還有什麼問題需要董事會一致同意。投資方是否派人參與經營管理。總經理的許可權和責任,包括對高管人員的任命和工資制訂,對外投資、對外借款、對外擔保的許可權等。另外投資方有哪些資源,在哪些方面可以協助公司運作,比如政府資源、市場資源、人力資源、上市資源等,可以協助公司進行發展戰略規劃財務規范,爭取政府優惠政策,引進高管人員和申請上市等方面。 5、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和時間表。框架協議只是初步合作意向,下一步通常需要雙方共同成立協調小組,開展盡職調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協議談判、工商變更等工作,框架協議還須明確這些工作所需費用的墊付和分攤問題,也須明確每一步工作的時間和完成投資的大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