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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保險稽查審計指引第號

發布時間:2021-10-04 20:39:52

Ⅰ 哪些大額交易保險金融機構負責報告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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