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渉農保險工作總結及計劃
工作總結,基本就是這么個框架與要求:
(一) 概述。概述的部分,可簡單,可詳細,主要是對工作的主客觀條件、有利條件、不利條件以及工作開展的環境基礎等進行陳述和分析。
(二) 成績和不足。這是全文的中心部分。多數情況下,我們主要把成績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大篇幅的總結匯報,而不足之處則往往應處在較小的篇幅范圍內。(原因,自己想)
(三) 經驗教訓。幹完一年的工作,總會留下些經驗和教訓。而為了便利今後工作的開展,我們需要去對以往的工作進行一個分析,總結經驗、教訓,並形成文字理論。
(四) 今後打算。總結就是為了今後的工作得更好開展,因此這一部分一般都應該有。其寫法,可根據今後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吸取前一時期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明確努力方向,提出改進措施等。懶寫,可找。
❷ 農業保險農金融領域保險
溫鐵軍,李昌平
近日,央行、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中決定,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選擇糧食主產區或縣域經濟發展有扎實基礎的部分縣、市,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鼓勵農村金融機構探索發展基於訂單與保單的金融工具,提高農村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農業信貸風險。從而形成良性循環,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的加快發展,最終實現支持深化農村改革的目的。
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對農業、農民、農村企業均有通過風險支持獲得收益的共性特徵。但是,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目前卻未能形成風險利益共同體,讓農村金融獨自承擔了「三農」信貸支持的風險和收益。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在服務「三農」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三農」保險、市場准入、支付結算、風險管理、社會服務等領域也進行了一定的合作,但是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那麼金融和保險的合作如何能夠實現雙贏呢?筆者有如下建議,期望能拋磚引玉。
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聯動機制。農村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人緣、地緣和資源優勢,配合當地政府、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加強對涉農保險目的、意義的宣傳,大力培育公民的風險防範意識。應強化制度約束,建立農業種養和新品種引進的強制保險制度,弱化高危品種和項目的風險。應強化利益驅動,對投保農戶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共同推進農險市場的不斷擴大,弱化災損對農村信貸的影響,推動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的穩健發展。
建立農村金融與農村保險的合作機制。農村金融機構要利用人才優勢和交叉銷售優勢,與保險公司合作經營,以訂單和保單等為標的資產,探索開發「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逐步形成風險利益的共同體。
鼓勵農村金融和保險混業經營。許多農業產業化程度很高的國家,通過出台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經營費用補貼等財稅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實現對農業的政策扶持與利益保護。如台灣地區的農會等合作組織,具有融資和保險服務功能,可以為農戶提供貨款或擔保,並提供農業保險服務,很好地解決了農業融資和保險的問題。我國也可以借鑒這些經驗,由政府補貼方式,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入股農業保險公司,實現混業經營。
除了上述措施,還要圍繞生態農業、觀光農業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分散經營風險。要積極發展農產品期貨,創新農產品期貨品種,分散和轉移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適時推進期貨期權,試點設立期貨投資基金,為農業生產提供套期保值工具。進一步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輻射拉動作用,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加快發展。
農業生產風險的種類多,涉及范圍廣,發生的概率大。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也意味著存在較大的風險,農村金融機構只有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才能探索出一條與三農共贏的路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2019年農險個人總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業保險工作總結與計劃
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固安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層單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有力地促進我縣農業生產和發展,特別是對各種受災群眾恢復生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xx年我縣承保了玉米、小麥、奶牛、能繁母豬和育肥豬5個農險品種,共有8個鎮鄉xxxx萬農戶參保,收取保險費(含財政補貼)xxxx萬元,其中農戶繳費xxxx萬元,占總保費的xx%;中、省、市三級財政補貼xxxx萬元,占總保費的xxxx%;全年賠款支出xxxx萬元,賠付率達到xx%。現就我縣2013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強有力的工作機構
我縣由分管保險工作的副縣長掛帥,成立了以農辦﹑財政局﹑農業局﹑畜牧局﹑人保財險公司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為保證農業保險順利實施,全縣15個鎮鄉還建立了相應的農業保險推廣站,組建了農險代辦隊伍,聘請了鄉鎮農業中心種殖業技術骨乾和畜牧站養殖業技術骨幹為鄉級推廣員,村組幹部分工協助,進行農業保險的業務拓展和現場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做到農險專項惠民政策進村入戶。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較多,覆蓋面廣,受益范圍寬,政策性強,讓廣大農民朋友及時了解、認識、接受這項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須切實做好宣傳工作。今年我們積極與廣播電視台聯系,製作農險專題節目,考慮到農民朋友收看習慣,在合適的電視頻道和時段滾動播出;同時結合抽樣調查問卷的形式,深入到農村千家萬戶,摸清農村基層情況,從險種宣傳,動員投保,到現場賠付,深入細致地宣傳與報道政策性農業保險知識,使全縣農民真正體會到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項穩定農民收入、分擔農業風險的惠農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辦法和措施,保證保費收繳和賠付方便及時。我們按照被保險農作物的栽種面積和生豬存欄量,確定當年承保面,結合各個鎮鄉實際情況,落實保險品種的承保目標,承保簽單方式實行「相對集中」原則,即以整鄉、村為單位整體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數投保、比例投保。細化保單簽訂程序和手續,在保費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鄉鎮現場核實清單收取保費。在查勘理賠方面,由於農業保險的災害事故涉及面廣,發生頻繁,如何及時查勘﹑准確理賠是搞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關鍵。我們制定了全縣的災害理賠具體實施細則。在災害理賠上,賠付與保費收取﹑與保險時段﹑與實地查勘的損失情況掛鉤,做到災害事件真實,災害損失准確,查勘理賠及時。市、縣二級公司都建立了賠案復查制度,進行抽查和自查。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同時對於所有的賠付案件進行公示和舉報制度。
四、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費用不足。農業保險承保、理賠面廣分散,涉及到農村群眾千家萬戶,從客觀和主觀上必然增加經營成本。建議政府適當提高經營費用標准,增加必要投入,以有效鼓勵保險企業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穩定企業經營,為增強我省「三農」抗災救災能力提供服務。
(二)農業保險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有待提高。農業保險政策性、技術性很強,如果經營農業保險不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勢必影響經營質量和成果,當前部分從業人員缺乏經驗和技能,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要求。建議政府主管部門主動與保險企業之間加強工作溝通協調,加強培訓交流,通過相互學習,取長補短,不斷提高我省農業保險試點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理賠服務工作不夠暢順。生豬(能繁母豬)保險理賠工作跟不上的原因主要:一是縣市畜牧獸醫部門在出險檢驗工作時協調不夠,或存在只勘查不出具檢驗結果證明,或有時直接向農戶收取檢驗費用,從而引發農戶產生意見;二是由於基層單位業務人員有限,加上養殖場地、保險標的分布在鄉村以及邊遠地區,造成查勘定損不夠及時。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出面協調,明確縣級畜牧部門特別是鄉鎮一級的畜牧站(所)主動支持能繁母豬出險檢驗工作。
五、明年的工作計劃和工作思路
20xx年,我司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河北省政府以及總公司關於積極發展農業保險的精神,提高服務能力,發揮我司在支持「三農」中的行業優勢和作用。
(一)加大農網建設力度,加快農網建設步伐。為確保明年農業保險工作積極穩健發展,我司將進一步加快農村網點建設步伐,抓緊實施營銷增員計劃,拓展農村保險市場,不斷擴大農村或農業保險覆蓋面,切實為「三農」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險保障服務。
(二)擴大農業保險宣傳,提高農村群眾的保險意識。
在市分公司的支持和指導下,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在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協助下,認真開展宣傳工作,使農村廣大群眾認識保險,了解保險,接受保險,到主動自願參加保險;積極配合政府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進一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承保面。
(三)加大風險管控力度,確保業務可持性經營。一是嚴格把好承保質量關,做到現場驗標,風險評估,防止「病從口入」;又要嚴把理賠質量關,規范工作流程,保證第一現場查勘,防止假案錯案,防止道德風險發生。二是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取得人力和技術上的支持,彌補因基層單位人員、專業技能方面的不足,避免經營管理過程中的被動局面,確保農業保險試點業務可持續經營。
(四)積極做好政府營銷,爭取政策支持。開展農業保險,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政推動。因此,結合實際,加大對當地政府營銷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爭取各級政府以及職能主管部門的支持,通過藉助政府的行政能力,積極推動我縣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穩步發展。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