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很大啊,私募基金有很多種,風險和收益也有天壤之別。債券和股票是私募證券基金的一個投資品種而異,這種投資風險比較大,收益浮動也比較大;起點100w以上。如果你想做私募,我建議你做私募股權資金,起點差不多,收益浮動沒有私募債券基金那麼大,年化收益在30%左右,但風險小很多,去年雖然股市走了一年的熊市,大部分基金都虧損很多,但幾乎沒有股權基金出現虧損。無非收益高低而已。去年在5%左右
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做債權投資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3. 債券私募特點是什麼 債券私募有哪些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考慮的是發行前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備案是讓作為市場組織者的交易所知曉情況,便於統計檢測,同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這不意味著交易所對債券投資價值、信用風險等形成風險判斷和保證。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將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風險控制措施方面,將採取嚴格的市場約束,同時,要求券商在承銷過程中進行核查,發行人按照發行契約進行信息披露,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同時,投資方和融資方在契約上比較靈活,可以自主協商條款,參照海外的經驗,採取提取一定資金作為償債資金、限制分紅等條款。
司法解釋中唯一可借鑒的是人民銀行對民間信貸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在企業選擇上,試點時期證監會將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開試點,但企業選擇由券商來主導。各券商對此態度均較為積極,希望將此作為新業務增長點。
值得注意的是,債券承銷中選擇發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資人群體有限的影響,券商在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時,首要工作或是培養客戶資源。
好處
1.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債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基本要素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推出擴大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加強了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的深度和廣度。其具體的基本要素如下:
1. 審核體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承銷商提交的備案材料完備性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交易所將確認接受材料,並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如接受備案,交易所將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私募債券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發行。《接受備案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2. 發行期限
發行期限暫定在一年以上(通過設計贖回、回售條款可將期限縮短在一年內),暫無上限,可一次發行或分期發行。
3. 發行人類型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並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4. 投資者類型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5)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另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投資者的數量有明確規定,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賬戶數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5. 發行條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但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6. 擔保和評級
監管部門出於對風險因素的考慮,為降低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不強制要求擔保。對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沒有硬性規定。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過:
(1)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2)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3)商業保險。
7. 發行利率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指南》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8. 募集資金用途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資金用途偏於靈活。可用來直接償還債務或補充營運資金,不需要限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9. 轉讓流通
非公開發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或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轉讓。發行、轉讓及持有賬戶合計限定為不超過200個。
根據《業務指南》私募債券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01元。私募債券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於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私募債券當日收盤價為債券當日所有轉讓成交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優勢
1. 降低融資成本
銀行信貸規模進一步收緊,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通過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綜合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有助於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長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2. 發行審批便捷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在發行條款設置上,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還可分期發行。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
3. 資金用途靈活
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4. 提升市場影響
因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范圍較廣,包括理財產品、專戶、證券公司都可以投資,因而債券發行期間的推介、公告與投資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形象。債券的成功發行顯示了發行人的整體實力,債券的掛牌轉讓交易也會進一步為發行人樹立資本市場形象。私募債也有助於企業在監管部門處提前樹立良好印象,為企業未來上市等其他融資安排創造條件。
4. 可以舉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的例子么
公募和私募的區別:
公募:就是公開募集,也就是面向廣大人民群眾,誰都可以來買,對買的人幾乎沒有什麼要求和限制。
私募:就是私下、非公開的募集,或者是向特定的人群募集的方式。只有某些對這個東西比較了解或者有一定實力的人才能來參與,不能在公共場合大張旗鼓的宣傳。
債券和基金的區別:
債券就是借錢,A機構發債券,就是說A機構要借錢,債券就是你借給它錢的憑證。你拿著債券,就可以在債券到期的時候跟A機構來索取你借給他的錢,和他承諾給你的利息。基金是很多人把錢湊到一起,統一由專業的人去管理投資,然後大家一起享受投資所帶來的收益。
舉個例子:
你有50萬,你存到銀行里,銀行只能給你規定的利息,挺低的;你做股票,又不會做;你買債券,可是很多債券老百姓根本買不到,只在銀行間市場發行。
在這些情況下,你可以把錢放到基金里。如大家都把錢放到基金里,你五萬我十萬的,那基金的資金就會很多,5億,10億……專業的基金經理拿著這5億或者10億就可以去投資了。他可以拿到很高的銀行存款利息,他可以坐莊炒股票,基金管理人做股票一般都比我們有經驗,他還可以直接去買你買不到的債券……反正比你單獨拿著50萬能投資的范圍就大多了,而且基金經理如果很專業的話,賺的錢也比你自己拿去投資賺得多。到時候再給你分紅,你就會有一個收益。具體基金分類我就不說了,不同的基金收益不同,風險也不同。所以你的問題中,基金、債券是指這種產品的性質,也就是說你的錢做什麼去了。而公募、私募是指這個產品募集的方式。具體的組合意思我就不解釋了,雖然你不是學金融的,理解起來應該不困難了吧?
5. 私募股權基金可否以債券形式投資
可以,私募債。樂視網就有幾只私募債最近到期,額度20億。
6. 關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採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是否有先例
證券市場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新鮮事物,只不過發行集合債的證券數量比較少,如深交所掛牌交易的111061(10中關村)就是集合債,也是以超過兩個以上的發行人方式發行的,可以說發行集合債並不是沒有先例的,至於私募債本人真的沒有太多的關注,正常來說有這個規定就應該能發行。
7. 私募債券可靠嗎
不可能,小心騙子,我們公司是私募基金發起人,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利潤超過15都要警惕
8.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購買國家債券基金
理論是可以,不過這樣的收益不高,一般不會投。
9. 備案哪種私募基金可以做固定收益類投資
固定收益類私募基金,是指投資標的為債券與特別股為主,收益較為穩健的一類私募基金。固定收益類私募基金能夠給予投資人以穩定的收益,同時又有部份保本功能。並且由於其投資標的主要是債券,所以對於只想獲取穩定的經常性收益,卻又能承擔一定風險的投資人,固定收益類私募基金是不可多得的投資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