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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

發布時間:2021-10-02 04:13:45

Ⅰ 什麼是基金託管為什麼要基金託管基金託管手續費多少

基金託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獨立開設基金資產賬戶,依據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資產,在有關制度和基金契約規定的范圍內對基金業務運作進行監督,並收取一定的託管費。
1,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規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目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無序和惡性競爭的狀況,嚴重製約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發展。
隨著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變和市場意識的增強,中間業務已經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重要領域,各行為了占市場、爭存款、拉貸款、上規模等閑素.紛紛採取少收費或不收費策略,有的行甚至採取無償為客戶提供營業場所、配備計算機、安排就業等倒貼方式,如利率非市場化,導致銀企雙方的「尋租」和不正當競爭等;但更為重要的是,銀行主觀上存在著想籍此以增加表內業務的思想,「堤外損失堤內補」。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目前這種無序狀況。這種狀況的突出表現就是中間業務少收費、低於成本收費甚至不收費。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商業銀行不僅可發展託管業務,而且可辦理代理發行、銷售、贖回、轉託管及過戶等業務。
基金發展、壯大,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規范、有序的發展,也促使商業銀行在代理、託管過程中,適應市場需求,進行有序競爭和發展。基金託管業務,對中資商業銀行來說,雖然是一項新興的中間業務,但其法律、法規相對比較完善,是少有的從一出生起就伴隨有相應成熟法律、法規出台的新業務品種之一。
相繼出台的《開放式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政策文件,對與開放式基金代理有關的業務類型、范圍領域、收費標准等作了詳細規定。使這項新業務一出現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一改以往商業銀行其它中間業務新品種一推出就面臨惡性競爭的無序狀況。這對於建立銀行中間業務經營的良好習慣、調整其經營行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2.代理開放式基金,培養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經營人才。中間業務尤其是與資本運作、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聯系緊密、密切相關的新興中間業務,對中資商業銀行來說,是一塊全新的領域,發展空間較大。但任何業務的開展,不可避免地都會面臨競爭。利潤較高、競爭較為平淡的與資本管理相關的中間業務需要較高的操作技巧、理論背景和高深的專業技能。
新型中間業務經營人才的缺乏,是制約我國新型中間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場結構、通曉資本市場運作、掌握商業銀行經營技能的人才,對商業銀行發展新型中間業務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國銀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這方面的經營人才。基金託管,商業銀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項業務過程中,需要切實了解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各方面的情況,結合自身的經營,加以綜合分析。
基金託管過程中,各項代理業務的操作、運行,客觀上為商業銀行適應新型中間業務的發展培養了人才,鍛煉了經營隊伍,促進了商業銀行經營能力的提高。基金託管作為一項新的中間業務,銀行經營人員需要調整思路,在組織機構設置及部門協調上,充分考慮、綜合協調,這對其從業人員來說,既是一種考驗,又是一個難得的鍛煉機會。
3.代理基金業務,豐富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內容,有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中間業務基本上集中在匯兌、結算、代收代付等與存款賬戶有關的方面,承兌、保函則鑒於風險防範和市場環境與基礎的欠缺等原因,近期內不可能有一個大的發展。相對來說,基金的託管業務,是一項飆險相對較小、利潤相對較高的新興中間業務。基金託管過程中,牽涉到客戶的咨詢、申購與贖回的交易、轉託管、過戶等,商業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充分了解金融市場狀況,把握經濟命脈。
基金託管還為商業銀行進軍和服務資本市場提供了一條新途徑。代理基金業務,還增加了銀行與傳統客戶間聯系的渠道,可以「有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進行投資理財等方面的服務。

Ⅱ 基金公司和基金託管機構有什麼區別

基金公司就是負責基金的募集、投資管理以及運營等。比如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就是管理費。


基金託管機構是負責保管基金資產,監管基金公司運作,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收益等重要職責。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收取託管費。在我國,基金託管機構是商業銀行。每一隻基金都會有一個託管銀行,可以在基金公司的官網網站查詢到,如圖,易方達某隻基金的託管人情況:

(資料來源: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網)

基金託管機構的存在是有利於保障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託管人使得基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保管權分離,即基金公司只能對基金資產進行管理,投資運營,但是無權私自挪用,有效的保障了資金的安全。同時,基金託管機構會監管基金公司的投資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基金合同中規定的投資范圍,發現違規及時上報監督管理部門。託管人還會核算基金資產狀況,避免不正當操作給投資人帶來風險和損失。

Ⅲ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Ⅳ 請問私募基金和銀行的合作方式有哪些每個合作方式的具體流程和利弊有哪些感謝!

1-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而銀行與私募機構合作後,通過建立金融機構戰略聯盟的形式,雙方可以獲得高成長企業「股權+債權」融資業務的收益。
2-憑借自身廣泛的客戶資源,銀行可以為戰略聯盟合作機構提供包括財務顧問、託管、現金管理等綜合服務,提高銀行中間業務收入。

3-現在尋求與私募合作的銀行從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到地方城商行,無一缺位。資產荒還在持續,同時信用風險加速暴露導致投向債市的資金有所收縮,但銀行理財類資金不減,巨量的資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為趨勢。對於銀行來說,在理財端吸金容易,而投資端受限於原來的非標投資縮量以及債市投資到了相對飽和且風險臨界處,銀行自身投資優勢不再,吸收進來的資金需要尋找出口,而優質的私募就成了資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銀行自己的投資團隊在投資債市上具有優勢,而一些有委外業務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當前主要的投向還是債市,對於A股市場的投資,私募則占據優勢。從當前市場來看,一些股票已經跌到價值窪地,機構的資金開始布局。從市場的靈敏度來說,私募顯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於委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進行投資的資金大部分屬於通道業務,其執行操作的許可權還是在銀行,目前這類委託給私募的資金完全屬於主動管理型。銀行看中私募機構的不是別的,而是實實在在的投資能力,銀行需要通過私募投資獲得收益。
資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資資金過於注重短期收益。以銀行為首的資金在委託給私募機構管理時,應該意識到在國內股票市場,對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損線的設立應該放開,必須更加靈活。

Ⅳ 影子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一樣嗎兩者有什麼區別近期影子銀行債市風波,我國有什麼具體措施

影子銀行,又稱為影子金融體系或者影子銀行系統(Shadow Banking system),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對「影子銀行」作了嚴格的界定,「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對歐美來說,主要是圍繞證券化推動的金融創新工具,這些工具在中國的金融市場里多數不存在。在中國,由於信託、理財等業務完全處於銀監會的監管之下,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對影子銀行的定義不符,因而不能將其視為影子銀行。
又稱為平行銀行系統(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SIV)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影子銀行」的概念誕生於2007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
「影子銀行」是美國次貸危機爆發之後所出現的一個重要金融學概念。它是通過銀行貸款證券化進行信用無限擴張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的核心是把傳統的銀行信貸關系演變為隱藏在證券化中的信貸關系。這種信貸關系看上去像傳統銀行但僅是行使傳統銀行的功能而沒有傳統銀行的組織機構,即類似一個「影子銀行」體系存在。

中國:
中國銀行董事長肖鋼近日也曾表示,中國金融五年內最大的風險是中國式的影子銀行體系。他認為,這個風險既和中國銀行業的風險密切相連,也與現在資本市場的風險相關。據了解,中國式的影子銀行體系主要包括信託、擔保、小貸公司、典當行、地下錢庄等。事實上,自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以來,各地民間金融的風險便已陸續暴露,並牽連當地的銀行系統。由此看來,如何保持中國金融體系的健康,避免系統性金融風險就顯得格外重要。
當然,應當看到,監管層對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也付出了努力。比如以各種方式切斷銀行系統與影子銀行的聯系,規范銀信合作、將表外業務盡可能納入表內、加強銀行業與影子銀行、民間金融之間的防火牆建設等。從銀監會年報看,自2009年開始,「影子銀行」字眼頻現。在2010年年報中,「影子銀行」提到了 16次;2011年年報則提到了14次,並特地開設了「影子銀行」專欄。

在高度金融監管下,「影子銀行」依然存在,主要體現在「銀信合作」和地下錢庄等金融形式上。事實上,國內銀行目前存在很多『影子銀行』業務,比如說委託貸款、銀信合作、信貸理財產品等等,銀行起到一個中介的作用,並不佔用銀行的資本金。如果監管要求這部分業務由表外轉為表內,納入銀行業務的管理,本質上和正常信貸是一樣的,並會被計入銀行的信貸規模管理額度,從而銀行總體信貸投放的結構必須進行調整來適應新規。」
運作
「銀信合作」是指銀行通過信託理財產品的方式「隱蔽」地為企業提供貸款。其運作模式為:某房地產商開發房產項目資金短缺,銀行因監管等政策原因貸款額受限而不能直接向其貸款,信託公司以中間人角色出現,以房產商待開發項目為抵押,設計基於該項目現金流的理財產品,其周期一般為1年到1年半,並委託銀行代銷,由投資者購買,房產商獲得項目資金,項目開發完畢並銷售,房產商支付給銀行託管費,信託公司服務費以及投資者收益。
具體來說,通過銀信合作,銀行可以不採用存款向外發放貸款,而通過發行信託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並向企業貸款。由於信託理財產品屬於銀行的表外資產而非表內資產,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銀監部門的監管。銀信合作模式:此前的博鰲亞洲論壇2011年年會上,劉明康曾提出,銀監會對會造成高杠桿率的「影子銀行」和銀信合作高度關注。這些機構提供流動性、提供信貸,就像銀行和保險公司一樣。他們的工資比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高,但他們的風險和成本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計量

Ⅵ 請問,現有基金託管資格的金融機構(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有哪些每一家的大概規模是多少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達,長城,東方,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濟公司

Ⅶ 私募基金必須要託管嗎

私募基金是否必須託管?
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Ⅷ 發行私募基金可以不託管嗎

據最新數據顯示,私募基金的發行數量逐年上升,越來越多的人進入私募基金行業想分一杯羹。眾所周知,公募基金是要進行託管的,相對公募基金而言,發行私募基金可以不託管嗎?私募基金的為什麼要進行託管?接下來,律師365小編將為廣大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好好講解上述問題。
一、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基金託管:基金託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隨著公募基金資管業務的不斷發展,基金託管市場也逐漸火熱。
二、 私募基金為什麼要託管?
1、 《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基金資金的託管人只能有具備託管牌照的商業銀行擔任;
2、 託管銀行將行使資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產後投資者血本無歸的事情發生、使用審核等職能;
3、 說白了就是為了避免基金公司捲款跑路;
4、銀行是資金託管行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
三、如何取得券商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的資格?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基金託管資格審核流程》,其審核重點為申請人的結算模式、人員配備、部門設置、軟硬體配置、託管業務系統等,具體業務由證監會基金機構監管部負責,審核通過後由證監會基金機構監管部出具《關於開展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試點的無異議函》。
但根據【2014】1172號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部部函《關於做好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資格及客戶資金支付消費服務監管工作的函》,證監會以行政委託方式將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資格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委託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行使。
2014年9月9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向各證券公司發出證保發【2014】95號文件,明確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綜合託管行政許可的受理、評估、核准。核准後出具證保函〔201X〕XX 號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關於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的無異議函》。
四、發行私募基金可以不託管嗎?
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一點就是,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服務是指證券公司為私募管理機構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服務,屬於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及融資融券等業務的延伸服務,因此,取得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服務業務資格,但並未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證券公司,不能擔任私募基金託管人。兩者並不是同一概念。
發行私募基金可以不託管嗎?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強制要求私募基金必須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必須建立健全一套較為完善的機制,以解決私募基金遇到的問題。但是私募基金託管與否都必須受到有關部門的監管,律師365小編提醒在選擇基金託管機構時必須選擇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

Ⅸ 獲得私募基金託管資格的券商有哪些

可以的。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為准。
1、注冊資本1000萬
2、分類為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其中證券投資需要從業人員有證券從業資格
3、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流程操作
4、最終獲得注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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