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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設置
1.貨幣銀行學2.保險學3.財產保險4.人身保險5.保險營銷6.海上保險7.保險公司經營管理8.風險管理9.公共基礎10.個人理財11.金融法規概論12.商業銀行營銷管理學
就業崗位
主要到商業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或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到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與金融、保險有關的工作,或投資理財以及其他金融工作等。
金融保險專業培養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等職業人才。通過該專業的教學,學生應系統地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理論和保險學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關保險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國內外保險經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保險業務經營技能(主要指展業、承保、防災、理賠等業務技能)、健康的體魄和心理素質,具備一定的保險工作實際能力,成為能夠從事保險實際業務和保險經營管理的應用型人才。
⑵ 金融保險專業的知識領域
通過理論教學,本專業畢業生應具備以下知識:
1.掌握專業所必需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素養、應用文寫作、高等數學、計算機、大學英語以及普通話等基礎知識。
2.掌握專業所必需的政治經濟學、貨幣銀行學、會計學、西方經濟學、統計學、財務管理、管理學、經濟法、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財政學、證券投資等專業基礎知識。
3.掌握專業所必需的保險學、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海上保險、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營銷、風險管理等專業知識。
⑶ 金融工作會議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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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既不能由財政來運用,也不能由銀行來運用,只能由按照金融化原則經營的保險公司來運用。金融化的保險業獨立經營保險資金的融資業務,是有其經濟合理性的。回顧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特別是當前經濟改革的推動下,它也具有現實的必然性。所謂保險業的金融化,是指保險業具有獨特的互相聯系和制約的負債和資產業務。粗略表之,直接執行社會保障和經濟補償;職能的業務,即收取保費、支付保險金或其他的賠款,是它的負債業務,而利用負債業務形式的積累基金,進行社會一系列的融資活動,可視為資產業務。保險業的金融化是兩種業務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產物,其實這種關系寓於保險業經營活動的本身。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積聚並建立了雄厚的保險基金,在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及時地提供保障,發揮其經濟補償作用。同時,保險資金自身的特點決定了保險公司在經營負債業務、履行補償職能時,能夠運用一部分保險資金,開展資產業務,參與社會資金在再生產過程中的運轉,實現負債業務向資產業務的轉化,而保險資金的投資運用,既能滿足於社會再生產的需要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盈利收入,擴大了自身的資金力量。這對保險公司基金的充實,業務的開展,資信的提高等都有著重大的意義,而這一切又會直接、間接地促進保險負債業務在更廣泛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在國外,保險資金運用已成為保險經營的生命線。如英國,「1984年英國公司市場保費收入為285.27億英鎊,投資基金卻高達1446.3億英鎊,是保費的5倍多;其中當年壽險保險費142.12億英鎊,壽險投資基金1179億英鎊,投資基金為266.53億英鎊,是保費的1,8倍,當年投資總收益96.27億英鎊,其中壽險投資收益了4.84億英鎊,非壽險投資收益21.42億英鎊,投資的收益有力地彌補了承保業務上的虧損,使保險界得以生存和發展。」從理論和實踐上,我們都可以得出結論:負債業務是保險業得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而資產業務則是保險業務發展壯大的基本屎證,兩者缺一不可。
望採納,謝謝!
⑷ 學習金融保險專業將來有什麼工作可以找
金融保險專業培養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等職業人才。通過該專業的教學,學生應系統地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理論和保險學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關保險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國內外保險經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保險業務經營技能(主要指展業、承保、防災、理賠等業務技能)、健康的體魄和心理素質,具備一定的保險工作實際能力,成為能夠從事保險實際業務和保險經營管理的應用型人才。
就業崗位 :主要到商業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或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到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與金融、保險有關的工作,或投資理財以及其他金融工作等。
⑸ 金融與保險和金融保險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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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作為綜合金融集團,其業務模式是多樣化的。但是,作為代理人,其保險業務是基礎,而且最基礎的業務,還是人壽保險業務。所謂的綜合金融,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和融合,同時說明,平台是公司的,至於如何開拓和發展這些業務,主要看個人的能力了。
主業是保險,就意味著,一切的基礎,都是建立在保險銷售基礎上的。
金融保險專業培養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等職業人才。通過該專業的教學,學生應系統地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理論和保險學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關保險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國內外保險經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保險業務經營技能(主要指展業、承保、防災、理賠等業務技能)、健康的體魄和心理素質,具備一定的保險工作實際能力,成為能夠從事保險實際業務和保險經營管理的應用型人才。
⑹ 對《金融與保險》的讀書心得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保險在生活中越來越常見了,但是很多人對保險不是很了解,我自己對保險的認識也不多,然而通過閱讀了《金融與保險》,這本書,我對保險的認識有加深了不少。生活中常常充滿著各種不確定性,充滿著各種風險,因此保險對於我們來說,是越來越重要了。下面我就
把這本書中學到的一些東西和
我的一些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書總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保險基礎,如保險的相關概念,基本原則,保險合同,保險在經濟中的
作用等;第二部分介紹保險的類別,主要介紹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再保險,政策保險,社會保險等;第三部
分介紹保險經營,主要講保險的相關要素及保險費率、保險准備金、保險投資、核保與理賠等內容。第四部分介紹保險監督,
介紹保險監督的形式和內容。讀完整本後,雖然當中有很多內容我還沒有完全理解,但是我從中還是學到了很多的東西。
在第一部分中,首先給出了人們對危險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認為危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有的人認為危險是災害和事故發
生的不確定性,還有的人認為危險是人們對未來不確定性事件的擔憂和憂慮。總之,不同的人對危險有不同的認識。危險有七
個特性:客觀性、損失性、不確定性、普遍性、社會性、可測性、可變性。危險有四個構成要素:危險因素、危險事故、危險
損失、危險載體。危險有著很多的分類,如自然危險與社會危險,靜態危險和動態危險,基本危險和特殊危險,財產危險、人
身危險、責任危險和信用危險等。所以我們要對危險進行管理,從而保險就產生了。為什麼要保險呢?原因在於:一是各種危
險的客觀存在及其給人類帶來的物質與精神的損害巨大,二是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對危險的損害後果都難以獨自承擔,從而
需要有社會化的危險分散與控制機制。地震、洪水、台風、飛機失事、輪船翻沉等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與恐懼,促使人們去思
考如何化解和避免這些危險,而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很自然地成為了常備的危險管理工具。那麼什麼是保險呢?在本
書中是這樣定義的
:
保險是集合同類危險聚集資金建立基金,對特定危險的後果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危險的財務轉移機制。書中
對保險給出了很多的分類,同時也給了保險的職能。保險有兩個基本職能: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有三個派生職能:融資、防
災防損、分配。保險有以下宏觀作用:有助於穩定社會再生產循環、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交往、有助於擴大積累規模、有助
於推動科技的發展、有助於增加外匯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圍內分散風險、對經濟起到穩定作用。同時保險也有以下微觀作用:
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有助於安定人民生活、有助於均衡個人財務收支。胡適先生曾經說過:
「保險的意義,只是今天
做明天的准備,生時做死的准備,父母做兒女的准備,兒女幼時做長大時的准備,如是而已。
」胡適先生對保險的理解主要是從
人壽保險及個人理財的角度出發的,但保險的意義絕不僅限於此,從不同的角度保險有不同的意義。當然,保險還有一些基本
原則,其中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這些便是我從第一部分了解到的。
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提到了保險的各種類別,其中我學到了三大類商業保險,即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此外我還從
書中了解到一些政策保險和社會保險。財產保險有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有人壽保險、人生意
外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當然我還知道像農業保險這樣的政策保險。
說到這里,
我想起來一件事:
去年我一位朋友買了一輛車,
於是他給車買保險,當時有一些人不解,為什麼車也要買保險?通過讀了這部分的內容我才知道,這是屬於機動車輛保險中的
車身保險,購買車身保險,當車意外損壞時,就可以獲得一定的保險賠償金額。還有,每次我回家或者來學校的時候,我買車
票總會買保險,售票員會給我一張保險單,上面寫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一些賠款金額。這是屬於人身保險。當然還有農業保
險,在我的家鄉,農戶可以交一定的金額為農業投保,當出現洪災、冰雹等自然災害給農作物造成損害,農戶就可以一定的保
險賠償金額。還有就是醫療保險,使得看病的費用可以報銷一部分,讓窮人也可以看病。通過閱讀這部分書,我知道了很多在
生活中遇到的保險。
第三部分主要講保險經營。通過閱讀這部分,我了解到保險市場,保險投資的形式和組織規模,保險費率的簡單計算,以
及核保和理賠。其中核保和理賠是保險經營的兩個重要環節,前者是保險公司控制經營風險的重要環節,後者則是保險履行其
職能的具體體現。那麼什麼是保險核保和理賠?保險核保就是保險企業對願意參加保險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請經過審核,決定
是否接受的過程。而保險理賠則是處理賠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
的經濟損失履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理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的過
程,是法律行為;從保險經濟的角度來看,理賠是保險經營的最後主要環節,同時也是實現保險經濟關系的過程,屬於經濟范
疇。在此部分中,雖然有很多東西我還不太理解,但我也學到了很多。
第四部分是保險的監管。對於保險監管,有一套完整的保險監管體系,保險監管體系是一個包括監督者、管理者、被監督
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動態的體系。一方面,國家保險監管機關、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審計機構
和社會媒體等作為保險監管的主體,實施監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
作為保險監管的客體,接受各方的監督管理。從而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防範和化解保險業的整體經營風險,確保監
管目標的順利實現。這部分的內容簡單易懂,我也只是簡單的了解一下,並沒有學到更多的東西,也沒有更多的見解和感悟。
其實在這本書中,我最感興趣的還是有關社會保險的部分。社會保險是人類步入現代社會的產物,它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
100
多年的時間,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有其內在的規定,如實施對象是全體勞動者,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為標准,由國家一強制
手段保證實施等。
但由於各國的政治、
經濟、
文化背景的差異,
選擇社會保險制度也不相同,
大體上可分為四類:
投保資助型、
普遍保障型、國家統籌型、強制儲蓄型。而我國的社會保險可以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書中我知道: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達到規定的年齡,按照國家規定解除勞動義務後,給他們提供一定的
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要解除勞動義務。因此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必
須結合退休制度,人的實際勞動年齡因個體的差異會有所差別,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以勞動者平均年齡上限為依據的,
它是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的一個全國統一的退休養老的年齡標准。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後,國家依據退休制度一方面保障他們
有獲得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權利,另一方面妥善安排他們退出原來的職業或工作,不在承擔社會勞動的義務。勞動者退休後
享受一定的養老待遇,
這是他們履行了一生的勞動義務後應享有的權利。
為使社會勞動力不斷更新,
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發展,
雲掌財經告訴你,這本書真的很不錯。
⑺ 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
本文首先指出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的必要性,通過分析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新時期完善我國保險公司內控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的必要性
最新的管理理論研究表明,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為了把錯誤降到最低,並有效進行監控而建立的對業務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相互制約的機制。早在1997年,為防範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就制定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所有的金融機構,也包括保險公司。因此保險風險控制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必不可少的內容,保險公司也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保險公司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防止保險經營的失敗;二是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三是保證保險經營的效率,提高被保險人的利益。需要從政府、保險行業、社會等各個層面對保險公司、保險經營活動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分為政府保險監督、保險行業監督和保險信用評級三個層次。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監督是一種外在的、強制的監督,而公司內部控制則是內部的、自覺的監督。從要達到保險監督的目的來看,外在的監督只有通過公司的自我約束,才能真正發揮作用。自我約束是保險公司內在的、對保證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層次,而自我約束能力又取決於及時、有效的內控管理。內部控制管理與保險監督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層面,前者是內因和根據。
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建立在授權、轉授權制度基礎上的分層次多級管理,並未明確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而是直接列出了內部控制的內容。即內部控制還限定在業務項目如險種或部門層次上,缺乏採用內部控制
要素的觀念,按照業務循環或作業流程來設計動態的內部控制機制,往往容易造成以下問題:
(一)保險公司不重視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領導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意識淡薄、認識簡單化。有的認為內部控制就是由監察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問題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重視「亡羊補牢」式的事後監督,而輕視「未雨綢繆」式的事前防範,更忽視「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式的動態事中控制,因此出現事故、案件屢禁不止的現象。
(二)對業務流程的控制不足
這主要表現在:有些保險公司的管理層認為規章制度既已制定,下面照章執行即可;還有一些管理者把內部控制與經營管理對立起來,認為加強了內部控制就會影響到業務的發展,把內部控制與公司的發展和效益的提高對立起來,缺乏把內控工作作為一項經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以重視的意識。
(三)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過於放鬆
具體表現在:在財務上重會計核算、輕預算管理;承保業務上重「風險」合規判斷、重要素是否齊全,輕風險管理指導和風險的評估工作;理賠上重賠付速度,片面強調結案率和結案速度,輕理賠質量。
(四)缺少檢查評估和具體處罰條例
據筆者觀察,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比較重視自查和各類工作的常規性檢查,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由於責任劃分不清、礙於情面或因為「家醜不可外揚」等思想作怪,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文件通報也是「隔靴搔癢」,不能切中要害,更缺乏必要的處罰力度和連帶責任的追究制和問責制,致使內部監督和控制失去權威性和嚴肅性。三、新時期完善我國保險公司內控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會計系統和內部審計控制
在會計制度框架內建立適應公司的統一會計政策,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統一下級公司的核算口徑,明確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與方法,遵循會計制度規定的各條核算原則,同時建立內部審計,主要有財務審計、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內部審計在企業應保持相對獨立性,應獨立於其他經營管理部門,最好受董事會或下屬審計委員會的領導。
(二)完善全面預算和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體系
保險公司應抓好預算體系的建立、預算的編制和審定、預算指標的下達及相關責任人或部門的落實、預算執行的授權、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預算差異的分析與調整、預算業績的考核等環節;公司還應建立以核保、核賠、投資風險控制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制度,堅持「雙人勘查、交叉復核、分級核損、終審歸案」的原則,防止假賠、騙賠案的發生。嚴格控制高風險、低流動資產比例,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和現金流量管理。
(三)著力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整體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職、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為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於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內控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於不敗之地。1.應建立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並以此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2.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地預測,有效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3.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進行控制。
(四)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保險公司應該具備全球化的戰略眼光和合作意識,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內外資保險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標。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合作,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從管理的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1.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控管理的意識;2.應注重公司內控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3.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4.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
四、結束語
內部控制與保險公司的經營成功猶如翅膀與飛翔,有翅膀的不一定會飛翔,但會飛的一定有健碩的翅膀。因此,各保險公司應積極探討適合本公司的內控機制,促進保險經營再上一個新台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金融保險與保險實務的區別分別學習的內容,畢業後從事的方向與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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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專業與金融保險專業的區別:
都是學習有關保險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有關的國際慣例,了解保險行業的一般方式、方法和程序。金融專業學的比較廣,包括理財、會計、證券、保險等專業知識,而保險實務專業就很單一了,主要學習熟悉承保核保、客服保全、理賠給付、保險產品管理等保險業務流程,具備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
一、保險實務專業
保險實務專業培養掌握保險學的基本知識和保險實務基本技能,從事保險管理和保險實務操作的高級管理人才。保險實務指:保險承保、核保、核賠、分保設計、客戶服務、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
保險實務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
國民經濟統計概論、經濟法概論、貨幣銀行學、保險學原理、保險實務、財產保險學、保險企業經營管理、人身保險、船舶保險、運輸保險、風險管理、保險企業管理、保險營銷、調查研究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二、金融保險專業
金融保險專業培養掌握金融與保險的基本知識和金融、保險實務基本技能,從事金融與保險管理和實務操作的高級管理人才。
通過該專業的教學,系統地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理論和保險學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關保險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國內外保險經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強的保險業務經營技能(主要指展業、承保、防災、理賠等業務技能)、健康的體魄和心理素質,具備一定的保險工作實際能力,成為能夠從事保險實際業務和保險經營管理的應用型人才。
金融保險專業核心課程:
貨幣銀行學、保險學、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營銷、海上保險、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管理、公共基礎、個人理財、金融法規概論、商業銀行營銷管理學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⑼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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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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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