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為「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在國際條文中,多數國家都用「海外投資保證」(InvestmentGuaranty)一詞來替代「海外投資保險」。從大體上講,他們是一致的,但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現在各國所實行的投資保證實質上就是投資保險。兩者相比,投資保證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賠償,而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並基於一定條件進行補償;而且投資保險不承保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美國1948年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中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中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❷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以及他的概念特徵
內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❸ 簡答題海外投資保險與一般民間保險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❹ 比較MIGA的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異同
1. MIGA機制不同於各國官辦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各國的官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一般是依賴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建立的;而MIGA則是基於《漢城公約》這一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響和約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實際上,該機制一方面吸收了原來的雙邊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在宗旨,承保險別,投保條件,運作程序,代位求償等方面的規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簡單地將雙邊體制擴大成多邊體制,與雙邊體制相比,MIGA在服務對象,保險能力以及促進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投資保險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投資促進機構,尤其強調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這體現了它的發展性。
2. MIGA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成員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發展中成員國而言,這種雙重身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因為一個發展中成員國一方面是東道國,但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如果該國對於外資造成了承保的風險,則MIGA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而作為股東,MIGA的賠償里不僅有其他成員國的股份,也包含該國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賠償以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因此,它將向該國進行索賠,該國必須按照MIGA的賠償數額如數向MIGA進行賠償。這樣,該國進行了兩次賠償,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因此,有了這種雙重身份,東道國一般都會更加謹慎,這就減少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
3. 與前述的ICSID機制類似,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產物,MIGA具有復雜性。它一方面要保護和促進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同時又要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MIGA成功地維持了兩者之間的平衡。針對發達國家而言,MIGA對於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各種規定,從而有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性;而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MIGA要求他們保證其代位求償權,這實際上限制了這些國家的主權,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❺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❻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一般商業保險制度相比,不具備以下哪些特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
❼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金摩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❽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❾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1948年美國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我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我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❿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那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