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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保險額

發布時間:2021-09-28 02:09:16

『壹』 海外投資保險要怎麼辦

海外投資過程中,各種風險情況較為復雜,政治動亂、經濟衰退等風險事件的發生,都可能給在外投資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為保障企業境外投資利益,投保一份海外投資保險很有必要。海外投資保險要怎麼辦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要取得政府的海外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貳』 美國的商業保險有哪些內容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
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
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
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
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
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
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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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簡答題海外投資保險與一般民間保險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肆』 美國保險公司數量

太多了,數不完。就像別人問大學的數量一樣的,總有一些是規模很小的。
可以說大的那幾間就是state farm, all state, farmers, american family, new york life, progressive, AAA,這些大概是全國都有經紀人的.
至於其它不出名的,可能只在一個州,甚至只在州內某些市有經紀,例如safeco,affirmative, universal casulty, american heartland等等。

『伍』 美國保險代理市場份額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保險中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截至到2013年末,我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未447,601.60億元,比2012年末增加了48,050.50億元。隨著社會經濟的整體走強,人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手中可供支配的存款逐年上升。在生存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後,安全需求成為人們的最大需求。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不斷增加,更多的居民考慮到優化消費結構,提高消費需求層次,越來越多的居民開始考慮到自身和家庭的保險保障,原本潛在的保險需求成為了現實的保險消費。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的變化帶來了對保險及保險中介的直接需求。
另外,保險業產銷分離趨勢有利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發展。隨著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原來保險公司採用的產銷一體化的發展模式越來越不合時宜,產銷分離的市場需求日益增加。在保險代理最具特色的美國,保險代理人的市場份額佔到了85%以上,以輸出保險服務和技術而領跑世界保險的英國擁有世界上最發達的保險經紀市場,財產保險業務量的60%以上、一般人壽保險業務量的20%、養老保險業務量的80%,都是由保險經紀人安排的。而在我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實現的保費佔全國總保費比例還不足4%。
最近幾年,在監管部門的持續推動下,國內的保險公司將優質資源主要聚焦於產品研發、風險管理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面,而將市場、銷售等非核心職能剝離出去,逐步實現產銷分離。在這種產銷分離的大背景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代理險種多樣性、風險咨詢、管理經驗等優勢將體現出來,形成專業化程度更高、更具有競爭優勢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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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美國 保險公司 出資

1、美國商業實體的形式
美國境外投資者可以選擇多種公司形式在美國經商。主要形式有:公司、不是美國公司的美國子公司、非美國公司在美國的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LLC)、合夥、無限責任合夥的公司、有限合夥的企業、有限責任合夥的企業。合資企業是由兩個或多個非關聯企業共同投資設立的商業企業。合資企業可以採用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的形式。個人單獨投資或夫妻投資可採用另一種模式,即"個體企業"。
2、選擇企業形式時須考慮的主要問題
選擇企業形式時須考慮的最重要的因素如下:有限責任(即投資者對新的美國實體的債務、稅收及其他責任所應承擔的個人責任應被限制在何種程度上,以使得債權人只能向美國實體的資產求償)、管理和控制、資本和信貸要求、稅收方面的考慮、組織和運作的難易、所有權的可轉讓性和存在的連續性。
3、公司
A.公司是外國投資者在美國設立商業實體所採用的最普通的形式。公司有以下兩種模式:
在美國設立新公司(或收購現存的美國公司)。如果這家新的美國公司的所有者為另外一家非美國公司,則該美國公司就被稱為非美國公司的美國子公司。
在美國設立非美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這種情況下仍是該非美國公司在美國進行商業活動。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並未形成任何新的法律實體。但從美國稅法的角度來看,該分支機構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人。
B.性質。一家美國公司是根據美國五十個州中某一州的法律所設立的一個法律實體,亦是獨立於其所有者、控制者、管理者及運作者的一種法律上的存在形式。公司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收購、持有並轉讓財產;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人;公司對其債務和其他責任負責;並可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或被訴。公司向出繳資金或其它資產(即資本或所有者投資資金)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然後公司再將這筆資本金用於開展業務。股東有權分享公司所派發的紅利,並有權在公司被清算時,收回公司在還清所有債務後所有剩餘的公司資產。
C.有限責任。大多數商業實體採用公司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限制公司所有者對公司債務、稅務和其它責任所應承擔的個人責任。通常來講,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因此他們所承擔的責任通常以其為獲得公司股票而向公司投資的資本金金額為限。例外:盡管並不常見,但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所有者須對公司債務負責,這就叫做"揭開公司的面紗"。該例外有可能在如下情況發生,例如:公司所有者未能遵守公司的設立形式或未能維持公司的獨立存在;或在相當於欺詐或對債權人不當交易的情況下,公司的資本金(所有者的錢)遠遠少於負債資金(借來的錢),又稱"資本薄弱"。同時,一些特殊法律也規定某些個人對特定的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管理人員有義務從員工工資中代扣聯邦所得稅,如果該管理人員未能按要求代扣並代繳給稅務機構的話,他須對美國的稅務機構承擔責任。
D.其他主要特徵。公司的管理權集中在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生,負責制定公司的政策。公司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
公司的所有權表現形式為股票。除非股東另行協議規定,股票通常可以自由轉讓。但股票通過廣告形式向公眾發售、或發行、轉讓的方式須受聯邦及州證券法律的管轄。
除非公司憲章性文件另有規定,公司可持續性且永久性存在。公司股東的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的狀況。公司股東的資不抵債、無行為能力或死亡不會導致公司的解散。
E.公司的設立在美國,公司(或其它私有的法律實體)必須依照五十個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設立。每州都有其各自的法律。盡管各州在細節上有不同規定(這些細節上的規定有時是非常重要的)。但這些法律的總體結構實質上卻是相類似的。外國公司在美國設立公司最青睞的三個州是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原因就在於法院有許多解釋法律的判決使得這三個州的法案和指導性比較靈活。就加利福尼亞州和紐約州而言,另一個原因還在於其作為美國商業中心的重要性。各州的公司法皆包羅萬象,涉及有關公司內部運作的所有方面,例如,股東的法定最低人數、董事的許可權、管理人員的人數和任命、以及資本金最低限額。不過,公司法在措辭上往往使用一般性的和允許性的用語,以使公司的運作盡量少地受到政府的干涉。與其它國家相比,在美國設立新公司的程序具有省時、省錢和相對而言非正式的特點。公司組建過程往往在2至5天內就可完成。下文介紹在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公司的程序。
F.公司注冊證書。注冊公司應向有關州政府,通常為某一州的州務卿辦公室,備案公司注冊
證書(在一些州,該文件亦被稱為"公司成立條款",有時也被非正式稱為"公司規章")。通常由投資者的美國律師在與投資者磋商後負責起草公司注冊證書。該律師同時也擔任"公司發起人"之一,這個角色既是正式的、也是臨時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向州務卿辦公室備案公司證書。除其它條款外,公司注冊證書通常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G.公司名稱。所選擇的公司名稱不得與其它已注冊的公司或已預先注冊的商標名稱相似。建議由美國律師經電腦查詢公司名稱注冊記錄來確認所選擇的名稱的可使用性,以避免將來出現麻煩。公司名稱對於公司的形象和讓公眾了解公司營業范圍都十分重要。投資人選擇自然的、非描述性或與眾不同的名稱,以便獲得商標或服務標識。各州對公司名稱也有一些其它的規定。公司名稱中必須包括"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其縮寫。同時,許多州也規定,除非經有關州主管機構的批准,公司名稱中不得包括"銀行"、"金融"或"保險"等一些字樣。
目的。以前,對公司設立的目的必須詳細說明。但現在,加利福尼亞州和紐約州也如同大多數其它州一樣,允許概括的描述公司的目的,例如根據公司法,"公司可從事任何合法的活動或業務",某些行為和活動需要獲得特別批準的除外。
H.資本金。公司注冊證書中必須列明核定股本數量及其說明。每個公司應至少具備一個種類的具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即股票的最基本類型。公司也可有"優先股"。與普通股相比,在派發紅利時或在公司清算時,優先股具有特定的優先權。普通股和優先股也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不同種類中還分為不同組。每一種類或每一組股票都有其特定的表決權和特徵。這些都應在注冊證書中詳加規定。最簡單亦典型的初始資本金是只有一種"普通股"。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都沒有最低資本金限制。因此,投資者可僅出繳名義資本來設立公司,例如1000美元,該資本金應存入公司的初始銀行帳戶。後續資金可根據需要而追加。公司注冊證書一開始就應靈活擬定,即便追加資本金也無需修改注冊證書。每種股票必須或具有規定的"票面價值"(即名義基準價)、或聲明無票面價值。購買該種股票應至少支付規定的票面價值。現在的通行做法是規定票面價值,如1美元。投資者支付的超過該票面價值的金額在財務報表中稱作"溢價金"。例如,公司注冊證書規定公司經授權可發行不超過100股普通股、每股1美元。實際上公司會按照公司(由董事會代表)和股東協商同意的金額,向首批股東發行不超過100股的股票,前提是所支付金額至少不會低於票面價值。
指定送達文件的注冊代理人或地址。加利福尼亞州和特拉華州要求公司有州內的注冊辦公地址以便送達文件,同時還要求指定一名位於該辦公地址的代理人。特拉華州規定代理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在州合法營業的任何實體。但加利福尼亞州規定代理人只能為個人或在加利福尼亞州注冊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制合夥人。紐約州並未要求指定在州內注冊的辦公地址及代理人,但紐約州公司的注冊證書必須指明一個州內或州外地址,一旦權利人向州務卿送達文件,州務卿可將該文件(如訴訟文件)送達至該紐約州公司。另外,公司也可以指定紐約的注冊代理人接收送達文件。
如在紐約注冊,注冊證書還應註明公司辦公室所在的郡縣。
其它規定也可根據需要寫入注冊證書中,例如,董事因違反其職責而造成公司或股東的某些損害時,限制其對公司或股東承擔個人責任的條款。
一經向州秘書辦公室備案注冊證書、交納注冊費,並經該州秘書辦公室接受後,公司就正式成為了一個法人實體。
I.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內部運作基本程序的公司內部文件。通過公司章程是州法
律的要求,公司章程也應符合州公司法的各種規定。公司章程大體上包括如下內容:董事會的設立和職能、管理人員及其職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例會及特別會議的程序、確定會計年度、股票轉讓程序、及公司管理的其它基本事項。一般來講,公司章程由公司發起人經與首批投資者磋商後通過。公司章程可由股東大會或經授權的董事會修訂。
J.董事會。公司發起人經與首批投資者協商後便可任命首屆董事會。董事最少為三人,但特拉華州和紐約州,不論股東人數,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在加利福尼亞州,如果只有一名股東,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兩名股東,公司可以只有兩名董事;否則董事最少應為三人。董事必須為個人,但並無董事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會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舉行。並不要求股東、雇員或勞工代表參加。股東有權自行任命董事會成員,及按照適用的州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因或無因的免除董事的職務。董事的任期通常至下一屆股東大會時結束,屆時股東選舉(或再選舉)下屆董事會。美國並非普遍接受允許董事通過授權代表或其它董事在董事會上進行表決的情況。但董事可以通過所有與會董事通話的電話會議的形式參加董事會,也可以通過簽署一致通過的書面決議的形式來採取公司行動。
K.董事組織大會。一經任命首屆董事會,董事們應召開組織大會。這個大會的活動包括:
任命行政管理人員。通常管理人員指總裁、一個或多個副總裁、財務主管和書記員。許多國家通常使用的主管董事或管理董事在美國並不常見。行政管理人員無美國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會有免除或替換行政管理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通常行政管理人員在董事會年會上被任命或重新任命。
L.接收首批股東的股票認購。董事會有權發行股票。在董事會的會議上,通常會收到並接收首批股東的股票認購書,並授權簽發股票及股票證明,作為股東已出繳認購資金的證據。出繳形式可以是現金、財產或服務、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它形式,但前提是其價值必須至少相當於股票的票面價值。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無股東的最低人數要求。一名股東即可。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其它公司。通常股東主是美國人或美國公司或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但在少數特定領域,如航空、通訊、電力供應、運輸、特定采礦、銀行及保險業等,某些法律限制外國投資者的參與)。
授權開立銀行帳號。經董事會(通常為董事會組織大會)決議通過,公司開立最初銀行帳戶,並指定經授權使用該帳戶進行商業運作的人員。一般情況下,選定的銀行會有一些特定的決議表格需要董事會通過,但如需要可對該表格做出修改。
記錄、檔案及帳簿。
M.公司會議記錄。用正式的書面形式來記錄所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所通過的決議對證明公司
在法律上的獨立存在是至關重要的。該會議記錄通常由公司書記員或法律顧問保管。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應按時舉行,即按照州法律的規定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N.股票登記簿。所有股票的發行、收回及轉讓都應記錄在股票登記簿上。股票轉讓通常由表明所持股票數額的股票證明來證明。
O.公司印章。盡管公司法未作規定,但習慣上公司仍經常使用印章。與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如銀行等,也經常要求公司使用印章。公司的法律顧問通常會負責保管上述記錄及印章。
聯邦稅號。新公司必須採取的首要步驟之一是從美國聯邦稅務局獲得一個聯邦稅務識別號(也稱為僱主號碼)。負責組建公司的律師將負責填寫一份表格,並應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來獲得該稅號。
P.帳簿和其它記錄。美國公司通常可自行決定保留日常運作的各種文件和記錄,如會計帳簿、發票、收據等。但在實踐中,公司應保留正式的會計帳簿、正常的發票和收據及商業記錄,以備聯邦、州及地方稅務機構進行審計。公司應聘用一名會計師來協助處理上述事務和納稅申報,也可視公司業務量大小聘用外部的獨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Q.開設銀行帳戶。公司可以為了不同的目的、今後的資金需要和國際貿易的需要,而探索建立多種適當的銀行關系,包括開立支票帳戶。公司一旦組建後,就應該開立銀行支票帳戶,以便存入首批股東支付的股票認購金額,並收支其它資金。公司須向銀行提交董事會(如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則為其它有權機構)授權開立該帳戶和其簽署人的決議副本、按照銀行提供的格式製作的有權簽署人簽名的卡片、公司聯邦稅務識別號碼、及其他銀行要求的有關股東(或成員或合夥人)的情況,以便銀行用於確認公司的所有權、其所有者及其相關業務。實際上,由於美國聯邦法律要求銀行必須"了解其客戶",銀行對於公司應提供的資料的要求已越來越嚴格。
R.稅務申報。除申報聯邦所得稅外,公司也必須在公司設立地所在州提交年度稅務報表。如適用的話,也需申報地方所得稅。不論收多少,公司每年須支付一個最低數額的州稅費和特許費,但每州所規定的額度不等。另外,如果任何美國公司在稅收年度的任一時期,由至少一個外國股東直接或間接地(通過表決或實際價值的形式)擁有25%或以上的所有權,且有按下述規定應上報的交易的話,該公司就應在申報美國聯邦所得稅的同時,在5472表上填寫年度報告。該報告包括了上報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擁有2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外國股東的情況,同時也記錄了公司同其直接或間接擁有50%或以上的股份而與該股東和上報公司有關人員的交易。應上報的交易通常包括存貨、其他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的銷售和購買;租金和特許使用費;收支的傭金和利息;及借貸資金。
S.在其他州營業的資格。公司在某一州(如加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設立,就只能在該州從事商業活動。如果公司希望在美國的其他州從事商業活動,必須以"外國公司"的身份向這些州提出申請。"外國"在這里指的是在另一個法律管轄范圍(包括在美國的另一個州或其他國家)設立公司。為了使公司能根據某一州的公司法具備從事商業活動的資格,或為了使公司能根據該州的規定申報稅收,法律顧問應對什麼情況會被視為"從事商業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公司法和稅法對"從事商業活動"的標准不同。根據公司與該州的交往程度,不同標准所產生的結果也會不同。申請在其他州從事商業活動須支付申請費,並須指定一個該州居民為接收送達法律文件的代理人,公司還應向該州申報稅收。如公司未能按要求獲得在另一州從事商業活動的資格,公司將不得在該州行使其合同和其他權利,也有可能受到懲罰。
T."股票由少數人控制"的公司。"股票由少數人控制"的公司為僅有少數股東的一種常見的公司形式。一些州的公司法對"股票由少數人控制"的公司有專門的章節作出規定,通常會允許該公司在管理結構上享受很大的靈活性。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設董事會,而由股東直接管理公司。在有關"股票由少數人控制"的公司的章節中還有其他的一些規定,如解決股東之間爭議或僵局的方法等。
U.非美國公司的美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後,非美國公司實際上便具備了在該州從事商業活動的資格。通常情況下,設立分支機構的該非美國可以與按該州法律所設立的子公司一樣,在相同的條件下從事相同的活動。從非美國公司的責任方面來看,非美國公司要對其美國分支機構的行為和業務產生的索賠,訴訟和直接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相比較而言,如果非美國公司在美國設立子公司的話,非美國公司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毋須對其美國子公司的行為和業務承擔責任。正因如此,大多數外國投資者都傾向於選擇美國子公司、而非美國分支機構的形式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在選擇是以子公司的形式還是以分支機構的形式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時,稅收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
4.、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美國五十個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而設立的非法人商業實體。通常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者,稱為"成員";但在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和紐約州,也允許一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可以是個人或實體,美國人或外國人皆可。有限責任公司成員人數並無上限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美國各州法律規定的一種比較新的公司模式,在很短時間內就成為了一種大受歡迎的所有權形式。
5、合夥
A.合夥由兩個或多個人通過合同、即合夥協議的方式而設立。合夥人可以為個人或任何類型的實體,美國的或外國的皆可。合夥根據美國某一州的法律設立。各州法律都十分相似,只是在細節上有所不同。在起草合夥協議時既要注意到協商同意的問題,也要考慮到聯邦和州稅收的規定。盡管口頭合夥協議只要包括所在州法律要求的各方面,就可具有法律效力。筆者仍建議合夥人簽署一份書面合夥議,尤其應由美國律師起草,並附上相關的合夥法和稅法建議。
B.合夥協議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對合夥的出資(各合夥人應以何種財產向合夥出資?出資金額多少?何時可要求合夥人追加資金?);出繳資產的估價、利潤和虧損如何在合夥人之間分配、何時及以何種方式合夥人可以退出合夥、合夥人是否及何時應就向合夥提供的服務或資金獲得報酬以及如何處理所有權的變更。通常來講,合夥具有存在期限。除非合夥協議另行規定,如任何合夥人死亡或從合夥中退出,合夥即終止。這與公司的無限期存在形成鮮明對比。而且,根據大多數州的法律的規定,無論合夥協議如何規定,合夥人或合夥本身的破產都會導致合夥的解散。合夥可分為三種:無限責任合夥、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
C.無限責任合夥。無限責任合夥是由兩個或多個無限責任合夥人為獲得商業利益而組成的聯合。
6、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通常是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具有特定項目或目的、經營期限有限的合夥。每個合夥人和"合資人"可根據其實力和技術,以及對利潤分享和風險分擔的期望來出繳資金、產品及專業技術。合資企業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在於沒有手續上的約束,以及方便合資人分擔財務風險並從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具有合資任一方單獨所不具備的實力)中獲利的靈活性。合資人之間的合資協議通常應規定合資人財產或服務的出資、合資的目的及期限、管理模式、利潤分享和損失分擔的方式、所有權的可轉讓性或限制及終止和爭議解決方法等。作為一種臨時合夥,合資企業受到合夥法律的管轄,合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且適用合夥稅法。盡管任何個人或實體都可成為合資人,合資企業通常由兩個或多個公司設立。一般來講,並無合資人必須為美國籍的特別規定。將合資企業法人化也是可行的。如法人化,合資企業應受有關的州法律的管轄,並具備公司的有限責任和稅收方面的特徵。
7、個體企業
個體企業是由單獨的個人(或夫妻)設立立並擁有的一種非正式實體。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和其他責任承擔個人責任。同其他商業形式一樣,個體企業也要求從當地獲得營業許可和執照。所有者通常會擔任管理職務。所有權可以轉讓,如所有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個體企業則終止。外國人也較容易設立個體企業。然而,由於個體企業主的所有人資產有用於清償企業債務和其他責任的可能性,如果業務活動達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存在任何特別的責任風險的話,設立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會更為明智。
8、稅務
美國稅務在對待"公司"和"合夥"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就其應納稅收入交稅。當公司向股東派發紅利或進行其它分配時,該股東也必須就其紅利收入納稅。這就是的公司"雙重納稅"。相反,合夥本身並非納稅人。合夥的納稅義務"轉移"給了合夥人,使其成為合夥中的唯一納稅人。享有"合夥"納稅待遇的公司必須申報聯邦稅和州稅,但該申請只是為了提供信息而已。在該申報中,合夥要申報每個合夥人的收入或損失、稅額抵免等。合夥人在其個人所得稅申報中也要申報該等項目。因此,如果外國公司是一傢具有"合夥"稅收待遇的美國公司的合夥人,該外國公司應受美國稅法的管轄,在美國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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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海外投資保險的美國制度

公司規定只有海外投資人的投資行為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才予以承保。在條件的規定上,不論是OPIC法案,還是公司章程,乃至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中都體現了國家在這些方面從立法上所進行的導向性干預,使其政策通過章程、合同予以落實。 (1)合格投資者/合格投保人
投保人自然應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投資者,法案規定,他們包括:①美國公民;②根據美國法、州法、領土內或哥倫比亞區的法律設立的,並且實質上為美國公民所有的且為其獲利的公司、合夥計其他組織,包括非盈利性機構;③完全歸上述美籍公民、公司等所有的外國公司、合夥及其他組織,該外國國籍公司的股票有非美國人認購的,應不超過股票總數的5%,且該適格性應從承保到發生糾紛應其仲裁或訴訟時一直保持。
這是OPIC對本國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將本國國內、國外涉及美資投資的投資者都包括在內了。這也是吸取了巴塞羅那公司案的教訓,於1965年修訂「對外援助法案」時就將合格投保人擴大到了不具有美國國籍的外國公司,以便這些資本95%由美國投資者所有的外國公司的資本也得到保護。可見,美國總是從本國利益出發,全盤考慮,決不放過一個保護本國資本的機會,不論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只要涉及到本國資本,就不會死板僵化,而是注重實質,想辦法保護到本國資本。這也使其在制度上靈活應變,不斷改進的又一體現。
(2)合格東道國
海外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是美國政府事先已同該國政府達成協議,建立了有關投資保證的體制;第二,該東道國必須是「不發達國家」,就是指發展中國家,且應是友好的發展中國家;第三,該國尊重人權和國際公認的工人權利;第四,該國的人均國民收入應低於一定標准。
要求與東道國簽訂雙邊協定主要是為了使國內保險制度與雙邊協定結合起來,保證代位求償權的實現,因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如果沒有雙邊協定作保障,即使本國機構向投資人賠付了保險金,也沒有法律依據向東道國代位求償,或者可以通過外交手段,但會非常被動,這樣的保險制度是不完善的,而美國本身的利益也沒得到保護。
而之所以將保護投資的方向和重心從以前的歐洲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且至今不變,不外乎形勢的變化和利益的驅使。20世紀50年代初,歐洲經濟逐步復甦,各國國內的資本家開始排擠外資,而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獨立不久,經濟剛剛起步,需要大量外資,且投資環境好,原料、勞動力豐富廉價,市場極其廣闊,美資自然蜂擁而至。但剛獨立的民族又極其珍惜獨立的成果,對外國資本很敏感,既需要又抵觸,加之有些國家內部還不夠穩定,依然戰亂不斷,自然給美資帶來較大風險。於是美國將其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工作重心轉到了「利厚險多」的發展中國家。
另外,收入標准問題也經過了修改,之所以要提高收入標准,卻並非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普遍經濟有所進步,人均國民收入有所上升,為順應這一形勢而提高標准,而是「有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牙買加、韓國等,對於美國來說具有戰略上的重要性,而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收入每人每年平均數已經過1000美元原定最高限額,如果把它們排除在投保適格範圍之外,美國就無法通過投資這一重要途徑,對它們施加影響,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就無法放手地做出努力,以支持美國實現其外交政策的各種目標」。可見,美國政府實際上將OPIC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修改其相關立法,指引方向,讓該機構在國家整體戰略上發揮重要作用。
(3)合格投資
投保資本合格必須符合下列幾項條件:
首先,海外美資,必須經過所在東道國事先批准同意投保。根據投保程序,投保申請人在實行投資之前,必須取得一份「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登記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發給上述登記表時,即一並向申請人提供有關取得東道國政府批准書的各種資料,投保申請人有責任根據上述資料事先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批准書,同意將該項投資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投保,在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有關協議中特地要求辦理這種批准手續。待東道國批准後,東道國簽發的批准書將寄交當地美國大使館轉回該公司。這種做法是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有關規定得到落實,即東道國願意投資人向OPIC投保,承認OPIC承保資格,有助於增強海外美資的安全性,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其次,海外美資必須是新的投資,方可投保。即該美資是投向新的項目,早先已在當地開業經營的海外美資則不能投保,但舊的企業因進行重大擴建、更新設備而吸收的新的投資則視同投入新項目的美資可以投保。這樣的做法也有很明顯的導向性。一般新的投資都是經過市場調查研究,認為有厚利可圖的項目,且風險可能相對較小,而舊的企業由於已經開業經營,再要求增資可能出於經營不善或其它不利原因,可能更易遭受風險事故,從而引發保險糾紛,而且保險賠償金是按照原始投資金額再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的,無限制的增加原始投資,意味著賠償金也會不斷增加,因此,只有在舊企業有重大擴建、更新設備時才能投保,其實也就是要運營良好,有重大利好的前提下增資則可投保。
最後,海外美資必須不是投入下述經營,才有資格投保,換言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拒絕承保下列美資:①投資人看來是打算以這筆海外投資所出的產品,取代原美國生產的同類產品,並且銷往原屬美國同類產品的同一市場,從而大量削減投資人在美國僱傭職工的人數;②這筆投資看來會大量削減美國其它企業單位僱傭職工的人數;③這筆投資用於海外製造業或加工業的項目之後,看來會削減美國的貿易利益,大大不利於美國的國際收支平衡;④這筆投資采購商品或勞務的重點不在美國,卻在另一個發達國家。
這些條件又進一步限制了一些美資的投保,即那些對本國就業、出口有重大消極影響的美資。
以上是公司承保哪些險別以及要求合格的投保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並通過法案和合同做出了規定,要求投保人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在承包匯兌險時要求投保者履行一定手續,在審查合格投資時規定種種限制,甚至合格東道國也只是限定在友好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可以看出,這些規定與其說是對投保人的限制,不如說是對他們有條件的保護,比如在承保項目中極力擴大徵用的概念和徵用主體的范圍,擴大戰亂險的內容,在投保適格條件中擴大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因此,限制也好,保護也好,這些都是考慮到國家整體發展戰略,自身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因素以及為將來發生風險及糾紛事先作好充分准備,都體現了為保護投資人所做出的努力。
可以說,美國國內的OPIC體制是在不違背基本公平原則,不影響本國基本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本國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作為政府的工具,積極主動地為實現政府的政治經濟策略助一臂之力。

『捌』 美國外資保險公司排名

美國美亞保險公司,美國聯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寶互助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株式會社,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日本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大連),愛和誼保險公司,豐泰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蘇黎世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三星火災海上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安聯保險公司,現代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法國安盟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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