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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素質要求

發布時間:2021-09-27 04:22:50

1. 證券從業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的區別

基金從業資格證和證券從業資格證區別:
考試科目的不同:入門資格考試科目設定兩門,名稱分別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包含《基金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職業方向不同: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基金銷售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協會認可的證券從業資格。
考試類別不同: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測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基金從業考試分成三個科目,科目一是基金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是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三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2.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循以下哪些層級的規范,要求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章基本准則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第十條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第三章禁止行為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泄露客戶資料;(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監督及懲戒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折疊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一般禁止行為《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以下簡稱銀行託管部門)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行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規定,現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任職單位管理制度的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基金,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個人利益。
二、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應當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意識,公平對待任職單位管理或者託管的基金,不得為牟取短期利益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三、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事宜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實現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從業人員購買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及基金經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行為的管理,建立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單位管理或者託管基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對行為操守、投資方式、投資限制、報告與備案管理、違規處理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將有關管理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五、基金從業人員應當自投資基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真實、准確、完整地向本單位申報所投資基金的名稱、時間、價格、份額數量、費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行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記錄,加強監督檢查,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書及相關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總量及占該只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三)該只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第(二)、(三)項所指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為0、0至10萬份(含)、10萬份至50萬份(含)、50萬份至100萬份(含)、100萬份以上。
七、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任職單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託管部門任職的,應當自任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新任職單位報告基金投資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將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有關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執行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及基金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及基金從業人員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基金,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託管部門工作,並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員依照基金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7〕171號)同時廢止。

4.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4)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素質要求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5. 考基金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於2003年開始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體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考試工作。
全國統考報名條件: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從事基金銷售的人員或者希望從事該職業的外部人員。報名條件為:
1、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周考報名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現任/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機構合規/風控負責人/督察長等;基金託管人、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負責人等;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情況下符合前三條都是可以報考的。第四點是指遵守證監會出台的從業人員管理辦法,遵守一些規章守則。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新,請以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公告為准。
應答時間:2021-01-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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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資銀行從業人員應該具備哪些素質和技能

首先,什麼樣的畢業生,進了投行?

1類:非常名校出生,家裡沒背景。非常名校,國內一般是北大、清華、復旦,連像上海交通這樣的大學我所知道的也不多。國外,美國的常春藤,英國的劍橋、牛津、LSE。斯坦福很多時候也比不上賓大, I.e. U Penn。
除了名校出生,學校的成績也非常重要,現在網上申請都需要詳細的課程填報 + 分數填報。如果在最後background check的時候發現有虛假,後果很嚴重。成績要求一般平均要80%以上。(這里澄清一下,投行也有很多國家的,例如DB德銀,BNP法巴,Normura日本野村,Macquarie澳洲麥格利,這些投行也承認本國家的頂尖大學,如東大,海德堡等。)

2類:背景非常強,學校也不一般。這類人,背景深到可以是某上市公司高管的親屬,或者國家某部高層的親屬。大學也基本是名校,在校成績不能太差,國內交通大學、人民大學等在范疇之內,國外的帝國理工、南加州大學等也是。其實,超級名校的要求也不是很絕對。非常出色的人,來自帝國理工、南加州,不靠關系進投行的也有,但是還是少數。

3類:成績不好,關系一般,但對投行未來有價值。這類人一般是投行未來6-12個月內覺得可能啟動項目的管理層的親戚。沒錯,投行就是這么直接,『你來,是因為我要用你做生意,it』s all about business』

其次,進入投行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1. CPA, CFA如果能考得出來,那麼金融領域這一關,你絕對過了。剩下的,就是工作時候的悟性了。

2. 你要去得行業的專業知識。例如你是工程的,你有沒有這方面的經驗,甚至獨特見解。因為interview你的人,或者你的boss,很有可能就是你的同行!你有多少水,問兩下就全出來了。

3. 英文,這個嘛,暫時如果是國內投行就不需要,但是要進入國際投行,這個要求還是很高的,要能讀得動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然後出去很客戶見面的時候,還要能談。

4. 臉皮夠厚。這個就是soft skill,我覺得每個行業想做得好,純研究類、教育類除外,這個能力都很重要。
投行的工作人員經常可以在10多人開會的時候被客戶罵的狗雪淋頭,但是還要頂住,就算那時你熬了4個晚上,每天工作到4點凌晨弄出來的計劃,你也要笑著臉面對客戶的指責。這在行內,叫sales attitude

5. 興趣廣泛。這個連行內的80%的人都可能沒有,但是,peter linch,Buffet, Soros一定有。興趣不夠廣,對經濟、市場的了解可能會很有限。因為銀行業牽涉的其他行業太多太多。

投行需要的人才類型:

研究型:投資銀行業務涉及面廣,其影響因素錯綜復雜,善於研究,是投資銀行人才的基本素質之一。如在投資銀行的自營業務中,要求其專業人員不但會搜集信息,而且要會分析研究;不但會運用基本分析法,還要會運用技術分析法。一句話,投資銀行人才應具備一定的學歷,扎實的理論功底,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其人才的專業研究范圍應包括產業研究、宏觀經濟研究、金融研究、證券研究、投資研究等。

創新型:投資銀行的生命力在於不斷創新。綜觀國際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從傳統的證券承銷、經紀到自營業務,發展到兼並收購、基金治理、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金融工程等,均是不斷創新的結果。投資銀行的創新活動活躍於資本市場,也為自身開拓了廣闊的前景。如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投資銀行最偉大的創新就是發展了「杠桿收購」,不但使得小公司通過杠桿收購大公司——小魚吃大魚成為現實,而且也使投資銀行獲利頗豐。投資銀行的業務創新來源於其具備大批創新型人才,這些人才必須有科學創新思維,需要對思維對象有突破性、超前性、預見性的熟悉。國際投資銀行的發展趨勢是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爭奪日趨走在競爭之前列。

開拓型:美國聞名金融學教授約翰-芬納蒂說,並購就是一種開拓活動。國際一流投資銀行都設立並購業務部門,並在該部門集中了投資銀行的最優秀人才。他們在並購業務方面銳意進取,勇於開拓。在並購業務中,投資銀行的工作涉及資產剝離與處置,涉及市場搜尋與機會分析、公司研究與企業評價、並購結構設計、定價技術等等。投資銀行必須通過艱苦的開拓性工作,發現企業准確的價值所在,確立企業並購交易的最本質部分——價格。值得一提的是,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投資銀行作為顧問,幫助高科技產業尋求並購途徑及談判、簽約事宜。高科技是最典型的風險行業,投資銀行必須培養一批既具有開拓型的,又精通高科技投資和市場營銷治理的風險投資家。

綜合型:投資銀行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投資銀行人才必須具備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把握現代治理知識,精通金融證券與高科技,懂公關,能夠處理好各方面關系的綜合型人才。如在投資銀行所從事的項目融資業務中,要求具備足夠的技能和經驗積累,具備較高水平的金融學、工程學、財務和法律專家的組合,需要具備完善的知識結構並對國內經濟及國際慣例均有相當研究的高智商人才。
工程型:國際投資銀行的迅猛發展和金融風波的蔓延,金融工程受到日益廣泛的關注。金融工程的發展是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在西方發達國家隨著公司理財、銀行業和投資銀行業的迅速發展、擴張而產生和發展的一門尖端金融業務,是投資銀行最能表現高聰明的革命性業務。大批新金融工程產品的問世和新興的金融市場、金融操作方式、金融業務領域、專門從事新產品開發和交易的金融機構的誕生,絕大部分都可以歸結為投資銀行運用金融工程進行金融創新所做出的貢獻。因此投資銀行人才必須是一個出色的金融工程師,能正確運用金融理論、金融工具和金融工藝方法,創造性的研究和解決投資服務問題。

合作型:投資銀行的業務必須靠團隊合作才能得以順利完成,因而投資銀行人才必須具備團隊合作精神。如在投資銀行所進行的股票承銷業務中,從承銷企業的行業分析、前期輔導、上市定價到財務分析等環節,沒有一個團隊的互相協作是無法順利完成的。任何一個環節配合不好,均可能前功盡棄,並影響到投資銀行的未來發展。

我的建議是:(如果你要進投行的話)

1. 准備好簡歷,中英文,這個是一切找工作的基礎。中文簡歷模版,你可以問別的人。因為我自己的也很爛,都是英文的直接翻譯。英文的簡歷怎麼寫,我過一陣會說,敬請留意咯~ 一份好簡歷,是你的開始。

2. 好好學習,在校成績對畢業生非常重要。清華,哈佛畢業,成績只是pass,可能不見得優秀大公司會欣賞。學生的最主要任務就是學習,主業都不行,怎麼說得過去?

3. 工作經驗:a, 嘗試找兼職,麥當勞也好,銷售也好,這個寫在建立上,絕對是兩點,我被PWC問過,『你在你的實習經歷裡面,遇到最困難的情況是什麼?』有些東西可以遍,但是從工作性質,單位到具體事件,全都在編,那就容易路出馬腳。面試的時候,不好。b, 實習經驗,大2到大3,大3到大4,每個長假期你都實習,這個就非常強悍了~ 有很大優勢。最主要是鍛煉你的軟實力,soft skill,更加了解社會,是你的談吐,思維更加成熟,面試的時候甚至可以讓人感覺,你不是一個剛畢業的小毛孩子,你是有一定體會的。

4. 多看課外書,尤其是你的專業的書,這個也很重要,豐富自己對行業的認識。

5. 如果不能有兼職,那就多參與學校活動,也是接觸人,也是鍛煉自己,什麼學生會,籃球隊,能去都去~ 而且能教到朋友,這個可能一生受用。

6. 最後,擺正心態。不要聽比人說,找工作都是靠關系。我肯定告訴你,不全是!我有很多北京的同事,都沒有關系,都是一步一步來的。那裡沒有關系,那裡沒有不公平,甚至那裡沒有犯罪?但是這不是我們退縮的原因,更不是我們消沉,哀怨的原因。堅持,努力,向上的人,終究會成功!相信自己!走自己的路!

7. 私募基金一般從業人員怎樣進行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如何取得?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相關資產管理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 1000 萬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工作。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類情形主要指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者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或者已取得境內、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等。

屬於(二)、(三)情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應提交相應證明資料。由所在機構或個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基金託管人(的託管部門)或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書或證明。

上述申請資格認定的相關材料以電子版的形式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資格認定文件上傳埠報送。

(7)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素質要求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險業界,伴隨2015年腳步聲到來的是保險資金運用一個緊接著一個的細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監會批準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專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業銀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將被撤回。財新網報道稱,多家商業銀行收到銀監會窗口通知,監管部門將依法撤回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資格。

8. 如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門檻有哪些

第七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熟悉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
(四)品行良好,誠實信用,忠於職守,保守機密;
(五)具有大學財經、法律等證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其他專業專科以上學歷,並有從事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具備證券、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
(六)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對以上結果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到期尚未清償,且數額較大的;
(四)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情形。

9. 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的相關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協會認可的證券從業資格」。為提高基金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中國證券業協會定於從2008年9月開始舉行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考試介紹

基礎知識章節結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共由7個章節組成,第一章是對證券市場的一些基礎知識做了一個簡單的介紹,是我們這門課程的基礎。從第二章開始,一直到第七章,介紹的都是關於基金的相關知識,包括基金概念、類型的介紹、基金的運作、基金銷售相關知識、等等。具體分布如下:
第一章: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1.1證券與證券市場概述 1.2證券的主要類型 1.3證券市場運行
第二章: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2.1基金的概念和特點 2.2基金的運作與市場參與主體 2.3基金管理人 2.4基金託管人 2.5基金的法律形式與運作方式 2.6基金的類型 2.7基金的起源與發展 2.8我國基金業的發展概況 2.9基金業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三章: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
3.1基金的募集與認購 3.2基金的交易與申購、贖回 3.3基金份額的登記 3.4基金的投資3.5基金的估值、費用和會計核算 3.6基金的利潤分配和稅收 3.7基金的信息披露 3.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
4.1基金市場營銷概述 4.2基金營銷實務 4.3基金銷售的客戶服務 4.4基金銷售的風險及其防範
第五章:證券投資基金的分析與評價
5.1基金分析與評價概述 5.2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的分析評價 5.3基金業績的分析與評價 5.4基金的評級
第六章: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適用性
6.1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的內涵和意義 6.2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 6.3基金銷售適用性實務 6.4投資者教育
第七章: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規范
7.1基金銷售監管與法規框架 7.2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規定 7.3基金銷售行為的監管規定 7.4基金銷售人員的監管規定

報考條件
A.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B.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於高中以上文憑;
C.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0.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從業人員年齡規定多少歲

18歲以上。
國家規定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的18八周歲以上即可從事相應的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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