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不屬於權益性投資
從監管角度來講,由於現金管理類產品尚未形成統一,不同類型機構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有所不同,這也導致了不同類型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特徵及收益水平呈現顯著的差異。
1.基金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以余額寶為代表的貨幣市場基金對於投資組合的集中度、流動性,以及組合內金融工具的種類、期限、信用評級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整體來講,貨幣市場基金只能投資現金,1年以內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以及剩餘期限在397天以下AA+以上的債券,不能投資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浮動利率債券以及所有非標資產。由於底層資產的限制以及利率下行的背景,2019年貨幣基金的收益率整體較低,平均收益率僅為2.54%,截至2020年4月7日,余額寶7日年化收益率已跌破2%。但由於投資門檻低、流動性高、風險較低,仍然不失為一種儲蓄存款的替代品,適合資金規模較小、資金閑置期限較短或流動性要求較高的個人投資者。
2.銀行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對於銀行及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目前正在經歷監管的轉型與過渡。資管新規要求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的生成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隨後發布的資管新規補充通知首次提出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概念,並表示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該類產品可以採用「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方式。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流動性,集中度,偏離度控制等方面,相對於貨幣基金均較為靈活。與此同時,由於攤余成本估值核算的固有特性,產品的估值相對較為穩定,與凈值型產品相比更容易受到客戶的青睞。因此,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增長迅速。截至2019年底,此種「類現金管理類產品」約占貨幣基金的70%。同時由於投資范圍的限制較小,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約在3.5%。
迅速增長的規模背後,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部分現金管理產品存在期限錯配的問題,甚至只是原有資金池產品改名換姓,一旦流動性沖擊爆發,會引發較嚴重的兌付問題。2019年底,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定義、投資管理、流動性管理要求等,並將過渡期設置為2020年末。總體來講,最新發布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的監管規定與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標准基本一致。可以預見,未來的一年內,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底層資產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換血,收益率會出現明顯的下降。此外,部分配置了非標資產的資金池類產品將不再符合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定義,因此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會出現較大幅度收縮。
3.信託系現金管理類產品
對於信託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信託,各家信託公司對監管要求的理解程度和執行力度各有不同,也就造成了同為現金管理類信託,底層資產、集中度、投資組合久期及收益率存在很大差異的情況。總體來講,按產品類型劃分,現金管理類信託主要包括「T+N」開放式產品和中短期債券型產品。調研發現,目前市場上存在的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在投資模式上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種為純標准化產品。底層資金投向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貨幣工具、債券投資基金等標准資產,具備收益穩健、安全性高、流動性強等特點。但由於未配置非標資產,收益方面受當期債券市場收益率影響較大,也較為考驗投資團隊的主動管理水平。今年以來,優質資產較為稀缺,且資金流動性較為充裕,發債成本走低,目前市場上該類產品的收益進入下行期,較為公允的年化收益率通常在5%以內。
第二種為處於壓縮、轉型中的底層含有非標成分的「資金池」類產品。預期收益率相對較高,但本質上來講,此類產品的底層資產和管理模式與傳統意義上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相去甚遠,主要特徵為「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對分離定價、期限錯配等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實行的是控規模、縮存量,實現平穩清理的處置方式。
基於以上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的特徵,建議大家在選擇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時主要關注底層資產配置,資金投向是否有非標成分。目前不同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底層資產差異較大,導致實際上的風險特徵也大相徑庭,需要大家仔細甄別。
揭開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面紗後,大家可能發現,所謂現金管理類產品,也是千人千面,各有不同。建議大家根據需求進行配置和選擇,並重點關注底層資產的實質以把控風險。對於資金規模較小的投資者,首選貨幣市場基金產品。對於流動性要求較高的投資者,可選擇開放式的基金、短期銀行理財。對於流動性要求較低的,追求風險收益平衡的大額資金投資者,建議選擇嚴格執行監管要求的標准化現金管理類信託產品進行配置。
Ⅱ 購買理財產品屬於投資活動嗎
您這個問題購買理財產品屬於投資活動嗎?購買理財產品屬於投資活動。
Ⅲ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應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短期投資
按照新准則的規定,購買的准備近期出售的,或短期獲利的金融工具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故銀行理財產品可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⑴ 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或贖回。
⑵ 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⑶ 屬於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3)購買理財產品是否屬於投資行為擴展閱讀: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一般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3、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Ⅳ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屬於什麼投資行為
銀行的收益不是很高 還不如P2P 都是大平台 像你我貸啊
Ⅳ 買車是否屬於投資理財行為呢
買車如果用於生產(如搞運輸、開出租),可以算投資,車是生產工具;如果是自用,屬於消費品,是消費,不是投資。
Ⅵ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可以算作投資嗎
算是一種資產配置,到期獲得回報的一種。 銀行理財的話,收益一般不是很高,但是安全性要比股票基金等高一點。最後,請認準是銀行發布的,而不是代銷的。
Ⅶ 公司購買3月以下的理財產品,其利息收入在資金報表中,屬於投資活動還是經營活動
其利息收入在資金報表中應計入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收入。
Ⅷ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定義是否是盈利行為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規定。
下面是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Ⅸ 所謂的理財就是購買理財產品嗎
理財究竟是不是購買理財產品,首先小編來說一下結論,關於這個問題小編給的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並不是說只能買理財產品才能叫做理財,我相信有很多人都認為,所謂的理財就是購買那些可以讓自己的資產增值的產品,其實這種想法沒有任何問題,這也確實是在給自己理財,但小編認為,真正的理財應該是涉及到財產管理的每一個細節。
綜上所述,對於理財而言只要目標是為了讓自己的財產保持穩定,即使在銀行裡面存款也都能算理財,因為銀行存款也是有利息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