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保險是金融機構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
從保險公司融資職能上說,保險是集中投保人的資金進行再分配,規避及管理風險,這使得保險公司募集大量的資金,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並不是靠募集這些錢後經營風險的所得,因為大部分保險公司減去經營成本和賠款後都是「虧損」的,實際上保險公司是靠運用這些資金進行債券、外匯、基金、房地產等其他投資渠道使資金升值賺取利潤,而銀行是不允許對資金進行再投資的,從這一點上說,保險公司是融資吸收資金的機構,屬於金融機構;(分析中國平安現正橫向集團化發展可得到啟示)
3. 保險公司為什麼是金融機構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可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此兩種資金融通方式的區別在於有否金融機構介入,沒有則為直接金融,有則為間接金融。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4. 保險為什麼屬於金融
金融的本質就是面對風險的跨期資源配置。所以保險當然是金融,而且是最正宗的金融活動。
5. 為什麼說保險也屬於金融行業
因為保險業具有「資金融通」功能。
6. 保險業是否屬於金融行業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
7. 為什麼說保險是三大金融支柱之一
因為現在保險是每個家庭的必備品,不僅有安全保障,還可以投資理財,而保險公司的產品又是觀念性的東西,可以說在你不需要的時候,它就是一張紙,需要時就為你買單,所以保險公司的收入全部都用在了投資和資金融通上,這樣發展下去,自然會成為金融支柱!
8. 保險是不是屬於金融行業
是的!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
知識延伸:買保險如何挑選一份適合自己的產品
看需求
因為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性別、職業、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買保險的需求是不一樣的,只有明確了需求才能選好產品。
比如你是一個人單身貴族,還是小兩口之家,或者是三口之家,又或者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在選擇保險產品或者定製保險方案時,側重點都是不一樣的。
因為買保險不是買菜或者買一般的消費品,它必須考慮到後續的一個情況,它的本質是要解決一個人和家庭將來也許會面臨的風險的資金問題,所以,我們必須搞清楚我們買保險的需求究竟是什麼?
比如,你的家庭經濟負擔無法承受的起高額的醫葯費,但是你又擔心家裡人會生病,那麼你可以考慮購買健康險;如果你擔心自己年紀大了生活沒有保障,可以及時為自己准備一份養老保險;如果你出去旅遊擔心發生意外,可以給自己買一份意外險。
所以,弄清楚保險的需求再去買保險才是最合理的。
但是生活中的風險有時候不是單一出現的,我們會有健康的需求,同時也有對意外發生的擔憂,所以我們需要將不同的產品組合起來才能充分去化解復雜的風險。
看產品
首先,我們通過分析自己自身的情況明確了自己的需求,下一步就是挑選對應的產品了。比如,我們最想保障的幾個風險是身故,意外和疾病,那麼,我們對應的保險種類就是壽險,意外險和健康險。
在我們考慮的這幾個險種裡面,分析和比較這類險種的投保條件、有什麼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還有保單有什麼附屬功能,繳費的方式……再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最符合自己情況的保險產品和保險產品組合。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細化產品需求找產品。即在最大限度內,選擇和自己需求匹配度最高的產品,其中保費也是我們考慮的一個因素。
比如我們計劃買一份重疾險,就要進一步明確自己的需求:關於重疾險是否包含輕症賠付?是消費型還是終身型的保險?是單次賠付還是多次賠付?都需要弄清楚。
追求細節固然重要但是保險產品的本質才是我們關注的重點,因為沒有一款產品百分之百吻合你的需求,這是我們必須要去承認的。
看收入
看完需求和產品,接下來我們重點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保費是否在我們可以承受的范圍內,明確自己的保障額度和繳費方式。
一般情況下,保費支出通常占年收入的5%~15%之間比較合適,如果太高,很可能會面臨保費交不起而出現保費中斷的局面,那樣不僅保單作廢,之前交的錢也打水漂了。所以我們一定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自己的保障額度和繳費方式。
比如我們計劃購買一款重疾險產品,就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看下我們一年要付多少年?要交多少年?保額是多少?綜合考慮後再決定買不買。
看條款
很多買保險的人認為保險買完就「萬事大吉」了,把保險合同束之高閣,其實,對於每一位投保人來說,買保險過程中的每一項都是不容忽視的,還有特別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仔細的閱讀合同條款。
保險責任的條款、保險責任免除條款、賠償處理條款和相關名詞解釋,都是我們買保險前必須要去弄清楚的,只有明確了這份保單為你提供了什麼樣的保障,我們才能充分的享受保險帶來的保障功能。
看輕症豁免
在重疾險產品裡面,通常會有「輕症豁免」、「重疾豁免」、「全殘豁免」、「身故豁免」四種情況。比如發生了身故或者重大疾病,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合同就會終止,之後的保費也不用再交了。
相對於其他三種豁免來說,輕症豁免的門檻是最低的,也更人性化,在發生合同裡麵包含的輕症後,後續的保費可以不用交,合同繼續有效,重疾的保障仍然有效。
重疾險產品的豁免條款分為「輕症豁免」、「重疾豁免」、「全殘豁免」、「身故豁免」四種情況。例如發生重疾或者身故,得到理賠後,合同就會終止,未來的保費不用再交了。
所以我們在選擇重疾險的時候,當其他條件基本類似,我們可以優先選擇帶有輕症豁免的重疾險。
看賠付比例和次數
眾所周知,在保費相近的情況下,賠付的比例越高對消費者越有利。目前保險市場尚大多數輕症的賠付比例是20%-30%,有的輕症止賠付一次,有的可以進行多次賠付,我們在選擇時,會自然選擇多次賠付的輕症賠付。
輕症疾病保障通常會和重疾險捆綁出現,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當然,含有輕症的重疾險保費相對來說更高,所以我們要看保費增加的是否合理。
如果每年的保費增加個幾百塊,是可以考慮的,如果太多,則沒有必要。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優先考慮重疾險,再經濟寬裕之後再考慮是否補充。當然,相同條件下,有輕症保障的肯定比沒有輕症保障的好,這就要大家自己自行去對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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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險與金融的關系
大體上說:
保險是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其他兩個是銀行和證券
保險為金融的穩定性提供保障,這點是任何金融機構無法取代的,具有唯一性
詳細的話 就得去查專業的金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