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金融資產
企業在取得一項金融資產時,若可確定其不屬於貨幣資金和長期股權投資類,應根據企業管理當局持有該資產的能力及意圖將其劃分為四類金融資產。
1、第一類為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下簡稱「交易性金融資產」)。該類資產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確認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准則規定,該類資產一經確定不允許再劃分為其他三類,其他三類也不得再確認為該類資產。
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為短期獲利目的而持有。例如企業從證券市場買入的股票投資,僅以賺取差價為目的。
三是企業明確指定該資產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第二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該類金融資產確認後以攤余成本計量。我們在判斷該類資產確認時,應選擇以下3個條件作為標准:
一是該資產到期日固定;
二是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三是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實務中,劃分為該類資產的主要是企業購買的債券及國債投資。
3、第三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目。
該類金融資產主要是企業的各類應收款項及金融企業的貸款等,確認後以攤余成本計量。判斷該類資產時亦有3個條件:
一是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如應收款項目;
二 是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三是非衍生金融資產。
4、第四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該類資產主要包括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未劃分為上述三類資產的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該類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是計入所有者權益。該類資產劃分時應首先視管理當局意圖,看是否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其次要用排除法進行確認:
一是看其是否有可確定的金額,
二是看其是否有固定到期日,
三是看其是否有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日,若其中有一個是否定,則應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B. 為什麼債券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只需要按公允價值計量變動,不考慮其面值和利息調整的問題;而劃分為可
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短期投資,把每一次變動直接計損益里,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中長期投資,需要逐筆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