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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解析

發布時間:2021-09-24 20:07:30

Ⅰ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

《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內容簡介:基金銷售是基金運作管理的主要業務環節之一,其規范運作是擴大基金規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銷售渠道不斷拓展和深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基金銷售人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其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的提高,關繫到我國基金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和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2010年1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資質管理制度。《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點擊查看

Ⅱ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是一種什麼關系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由選定的託管人保管,並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股票、債券等分散化組合投資,但是基金的所有權仍屬於投資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信託關系的特徵。

Ⅲ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什麼關系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補充關系,即《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解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Ⅳ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Ⅳ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有哪些

(1)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基金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共同投資,表現出一種集合理財的特點。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積少成多,有利於發揮資金的規模優勢,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擁有大量的專業投資研究人員和強大的信息網路,能夠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與分析。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資者也能享受到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服務。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為降低投資風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必須以組合投資的方式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使「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成為基金的一大特色。「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科學性已為現代投資學所證明,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量小,一般無法通過購買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資風險。基金通常會購買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資金購買了一籃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投資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託管費、管理費,並不參與基金收益的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實行比較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監管與信息透明也就成為基金的一個顯著特點。
(5)獨立託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本身並不經手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託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衡機制對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護。

Ⅵ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Ⅶ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7)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解析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Ⅷ 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范圍包括

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債券基金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債券比例須在80%以上。股票基金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股票比例須在60%以上。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1、貨幣市場基金是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的一種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通常被認為是無風險或低風險的投資。其投資對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內,包括銀行短期存款、國庫券、公司債券、銀行承兌票據及商業票據等。通常,貨幣基金的收益會隨著市場利率的下跌而降低,與債券基金正好相反。

2、混合基金主要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債券和貨幣的投資比例沒有固定的范圍。

(8)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解析擴展閱讀: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投資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Ⅸ 求論文一篇《從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道德風險的角度談投資者保護問題》

公開。。。。。。。太公開了
膽子好大啊。
我就是你老師

Ⅹ 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是什麼證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是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的科目,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銷售渠道不斷拓展和深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基金銷售人員直接與投資者接觸,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其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的提高關繫到我國基金業的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和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為此,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基金銷售基礎考試大綱(2008年)》,並將於2008年9月舉行首次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這對規范基金銷售人員的行為、提高基金銷售人員的專業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教材為2008年度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按照《基金銷售基礎考試大綱(2008年)》的要求編寫,主要包括證券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基本理論與運作實務、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法規及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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