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⑵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⑶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⑷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具有哪些異同點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既有共同的投資風險特點,又有各自獨特的投資風險。不同的風險特點是:在第一種委託方式下,整體資金均具有完全的法律保障,資金的安全度相對較好;在第二種委託方式下,一般資金也有法律保障,但必須警惕個別的顧問代表違法損害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問題,必須防止個別顧問代表因考慮其個人利益而損害或者降低投資者的收益安排;第三種委託方式則取決於投資者自己對資金安全的意識和資金安全的控制方式。在總體上,各種委託方式對資金安全問題的影響,依賴於道德的安全程度要低於依據法律關系的安全保障程度。所以,投資者在進行委託投資理財的時候,為了自身的資金利益安全,要麼自己能完全控制資金,要麼通過建立法律關系控制資金,這樣才能使資金較為安全與穩妥。
各種委託投資理財方式的共同的風險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綜合投資理財水平。這對投資理財的結果影響很大。一旦選擇錯誤,就可能形成大的風險。而資金管理者或機構在管理資金上所呈現的綜合道德素養,也會影響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的程度。
第二,委託者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度,也是形成風險的因素之一。由於投資理財的波動性,若在暫時承受市場波動性風險的時候,委託者失去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那麼就無法接受他們的正確投資理念,也就可能因此承擔了風險,未能得到本可以得到的收益安排。
第三,委託者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產品的領域過於狹窄(比如,只投資於IT領域),並不能給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足夠的迴旋和發揮的餘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託者所選定的投資領域發生了投資方向的錯誤,那麼就並非完全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失責。這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委託者也時常因此抱怨和責怪自己所委託的顧問和團隊。為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委託者在選擇投資理財的產品與領域時,應該盡量選擇那些有組合功能的產品,即投資領域較寬、有較多組合機會的產品。要盡量避免選擇太過單一且市場過分高熱而又試圖跟風的投資產品。
第四,不同委託方式的利益機制,也會對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產生影響。一般來說,正確的利益掛鉤機制有利於雙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同的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掛鉤方式。正規的金融機構通常事先明確規定收費方式和收費百分比,而不是雙方協商最佳利益的掛鉤方式。不過,這並不能說明這個方式是好還是不好。
總之,委託投資理財既要充分注意整體資金的安全性及其風險控制問題,又要注意在投資理財過程中,相對於收益所產生的風險控制問題。
⑸ 請問有「委託理財、理財咨詢、理財服務」字樣的公司投資公司,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當然得要.
⑹ 委託別個公司理財怎麼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規定,「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所以,該投資公司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應以銀行代為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由受託發放貸款的銀行在代收利息時代扣代繳。
該投資公司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無論是直接從貸款利息中扣支還是全額收取利息後再另外支付銀行手續費,都不得以利息收入扣減手續費後的余額為計稅收入額。因為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的受託發放貸款的業務收取的利息和手續費的性質是不同的。
受託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屬於投資公司(即資金所有人)的金融利息收入,其納稅主體是投資公司,銀行只是代收方,是扣繳義務人,負代扣代繳責任;而手續費則是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受託貸款業務服務而收取的服務性收入,其納稅主體是銀行,由銀行自身按金融業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利息與手續費之間不存在可抵扣關系。
⑺ 公司委託其他公司投資理財會計分錄處理
得到的利息沖減財務費用就好了,不需要確認什麼交易性金融資產啥的,實在不行你非要區分,借: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⑻ 什麼是委託理財,衍生品投資和委託貸款
簡單通俗的講
委託理財就是委託人向被委託方授權,在一定期限內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由被委託方對委託方劃定的財產進行的理財行為
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工具,主體是基於某些金融產品這一客體而衍生出的主要以協議方式存在的一種虛擬概念。比如股票的期權投資,和有形商品的期貨投資(實物期貨)以及無形的期貨投資(如股指期貨)等等
委託貸款就是委託人向被委託人授權,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託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
⑼ 實現委託投資理財的途徑有哪些
一是直接通過有投資理財法律資格的機構或者公司進行。在這種方式下,投資者會直接與相應的機構或者公司簽訂有關投資理財法律文件。二是以有關金融公司的顧問代表作為中介,指導投資理財的運作。在這一方式下,投資者既可以與相應的公司簽訂投資理財法律文件,也可以在沒有簽訂法律文件時由顧問代表指導。在這一方式中,主要由金融公司的顧問代表推薦相關的投資理財品種。三是通過個人關系或者以類股權的關系,參與委託投資理財。這種方式既有法律關系的委託方式,如參股組成投資公司;也可以是沒有法律關系的委託方式。而後者通常比前者更為普遍,但這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投資理財方式。在委託投資理財中,不論是何種途徑,影響收益的共同關鍵點都在於:一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投資水平和道德水準;二是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的品種或品種結構;三是所參與的投資理財的時點機會,這種時點機會對不同的投資品種會有不同的相關性。
⑽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