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產和產權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1)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2)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2、分類不同:
(1)資產按照流動性可以劃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2)產權可以分為物權、債權、股權、原始產權、政府產權、法人產權、有產權、政府產權、法人產權等。
3、特徵不同:
(1)資產是一項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資源。資產必須是現實的資產,而不能是預期的資產。這里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資產必須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產權必須有一定的財產作為參與社會再生產的前提;必須直接參加社會再生產活動;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並且參與社會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自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Ⅱ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怎麼寫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面上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合作研究協議書:應有合作者雙方共同簽字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不可用只有單方簽字的信函替代。協議書具體內容應該包括:①合作研究內容和所要達到的研究目標;②合作雙方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③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計劃;④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⑤相關經費預算等事項。
《合作研究協議書》闡述合作研究成果的歸屬、使用或共享等有關約定;
Ⅲ 產權界定的界定標准
(一)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准
以下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和國有法人資本金;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3、以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5、實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兩則)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實行兩則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佔有企業的財產,但以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標准
以下資產確定為國有資產:
1、國家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包括開辦資金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全民單位」)完全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並投入的,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上述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准確定。但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2、國家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分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的資本金及其權益;
3、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上述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4、集體企業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由國家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後形成的債權,集體企業無力償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的資產。
Ⅳ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基金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如下三種: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公司企業。
實踐中,一般採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稱「無限連帶責任」,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法人或組織財產或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被追償合夥人無力清償或不能足額清償的,其他合夥人負有償還全部或未清償部分合夥債務的責任。普通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已超過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與公司兩種基金組織形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出資人的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合夥制基金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合夥制基金,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人慾執行合夥事務,應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可以通過間接投資的方式實現在實際上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執行合夥事務,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過設立中間公司制合夥人作為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對公司制合夥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基金的稅務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稅務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基金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基金進行非上市股權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基金通過二級市股票交易退出時,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以股票買賣價差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管理企業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城市市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3.房產稅。基金的自有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用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車船稅。基金的自有和實際管理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6.印花稅。基金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基金投資時,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稅,稅率為0.5‰。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時,應當按1‰繳納印花稅。根據原創《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7.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的有關眾多規定,公司空間制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各稅種,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影響騰達基金出資人收益的主要稅種。公司制基金和合夥制基金在稅收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方面。
Ⅳ 投資產權屬於固定基金么
不屬於,打著基金的名義而已,屬於偽基金。
Ⅵ 產權市場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著什麼作用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產權市場實際上起到了兩個通道的作用。一是項目搜集的渠道。私募基金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找到好項目,而產權市場會提供很好的幫助。二是退出的輔助通道。雖然私募基金退出主要是通過境內外的股市實現,但如果企業沒有上市,私募基金通過股權交易平台進行產權流轉也能進退自如。
隨著大多數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已經或基本完成,以及非公經濟和混合經濟主體對產權交易市場的融資服務需求日益增長,產權交易市場不再局限於濃厚的要素市場色彩之定位,它在向規范的場外交易市場(OTC)轉型過程中,必然會更多地追求獲得健全的私募股權投融資功能,並將服務的重心逐漸轉向民營中小企業。
產權市場具有強大的優化資源配置和發現產權交易價格的功能,已經成為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最基礎部分,成為國際PE、VC發現優秀投資項目的重要場所,產權市場和PE的結合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也將是投融資市場的重要渠道。
Ⅶ 如何界定國有資產產權
2、在其他企業組織形式中,原則上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及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均界定為國有資產。所不同的是集體企業按規定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於國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和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入「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減免部分,應界定為國有資產;至於完全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國有單位只提供了擔保,沒有承擔連帶責任,或者雖承擔了連帶責任,但已經追索清償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屬於企業資產,但承擔連帶責任後,已經債權轉股權,則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界定。在股份制企業中,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全部或部分——累計高於原國有企業凈資產50%(含50%)或主營生產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進入股份制企業,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進入股份制企業的凈資產低於50%(不含50%),其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國有法人單位所擁有的企業,以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改建為股份公司,進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資產所有權性質相同,均為國有資產,但持股單位不同,因此權、責、利的享受與承擔也有所區別,應當界定清楚。
Ⅷ 為什麼國家將貨幣、資產等投入企業後形成的資產產權仍歸國家而不是被投資的企業
你怎麼這么理解的。投資者和國家投資是一樣的,國有資產投入到企業當然是被投資企業資產的,從資產負債表上可以看出阿。投資者將資產投入到企業,同樣該企業的資產也是投資者的。
Ⅸ 基金重組是什麼意思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的資金、資產、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使企業在變化中保持競爭優勢的過程。企業重組貫穿於企業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以此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重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是合並,是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第二是兼並,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第三是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