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一般商業保險制度相比,不具備以下哪些特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
② 論述中國海外投資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
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指的是我國一些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的目的並不是在東道國設立生產基地或研發中心,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國際營銷機構,藉此構建自己的海外銷售渠道和網路,將產品直接銷往海外市場,減少中間環節,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03年底,境外貿易性企業占境外企業總數的55%,這些貿易性企業中有相當數量是國內主辦企業的海外營銷機構。這說明到目前為止,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是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最主要的模式。
中國最大制葯企業三九集團的海外投資基本上屬於這種模式。三九集團的製造基地和研發中心等均在國內,海外公司主要是營銷機構。自1992年以來,三九集團先後在香港、俄羅斯、馬來西亞、德國、美國、南非、新加坡、日本、中東地區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營銷公司。這些營銷公司作為三九集團在海外的窗口,擔負著讓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了解三九產品,開拓三九產品海外銷售市場的重任。海外營銷公司的發展壯大,使三九集團產品的市場由單一國內市場逐步演變成為全球性市場。另外,福建福耀集團、天津天獅集團、中糧集團、中化集團和中技集團等企業的海外投資也主要是為了建立本企業的海外營銷網路,也屬於建立海外營銷渠道投資模式。
從目前情況看,中國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具有其優點和制約條件,其中優點表現為:一是企業通過構建自己的海外銷售渠道,減少中間環節,將產品直接銷往海外目標市場,有利於擴大出口規模。二是在此種模式下,企業不僅可以直接擴大產品出口,通過直接掌控海外銷售獲得流通領域的可觀利潤,還能直接了解市場信息。三是「國內生產、國外銷售」的做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於中國企業具有吸引力,因為導致中國生產的產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勞動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會保持較長時間。四是對於部分大企業而言,設立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其通盤考慮進出口和國內外市場,通盤考慮國內外可利用資源,實施其全球發展戰略既推動出口也尋找進口贏利的好機會,真正做到國際化經營。五是從宏觀經濟角度看,還能夠為國家出口創匯,並解決大量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與此同時,中國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還存在一定的制約條件,即採用這種投資模式主要是銷售走出去了,企業的生產、采購和研發等並未走出去,因而容易遭受國外包括反傾銷在內的各種貿易壁壘的限制,所以企業需要適當增強這方面的應對能力。
二、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
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是指我國有些企業通過在境外建立生產加工基地,開展加工裝配業務,以企業自帶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投資為主,經加工組裝成製成品後就地銷售或再出口到別的國家和地區,藉此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由於適合我國目前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近年來日益成為企業海外投資的一種重要模式。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03年12月底,經商務部批准和備案設立的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已達490家。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國內企業主要集中在技術成熟和生產能力過剩的紡織服裝、家電、輕工、機械和原料葯等行業。
近年華源集團境外加工貿易投資的規模已接近3億美元,起到了示範和龍頭作用1992年誕生於上海浦東新區的華源集團,是以紡織業為支柱產業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我國紡織業面臨的是國內市場萎縮、生產能力過剩,而在國際市場上又不斷受到以出口配額和保障措施等為主要形式的貿易壁壘的限制。在當時內憂外患的情況下,華源集團拋棄單純依靠出口佔領海外市場的傳統做法,另闢蹊徑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先後在塔吉克、尼日、墨西哥、加拿大和泰國等地投資建立海外生產加工基地並合理利用原產地規則,有效繞過國外貿易壁壘,規避反傾銷,拓展了海外市場,並帶動和擴大了國內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出口。華源集團在墨西哥和加拿大設立了兩個紡織企業,利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的貿易區成員國境內生產的棉紗或纖維製成的紡織品享有免稅、免配額的優惠政策,擴大了對北美尤其是美國的棉紗和面料產品出口。
此外,深圳康佳集團、珠海格力集團和江蘇春蘭集團等企業的海外投資也多屬於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
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的最大特徵是兩個互動即投資與貿易的互動和對外經濟貿易業務與國內經濟的互動。通過對外投資帶動和促進外貿出口第一個互動;通過對外投資與出口加快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是第二個互動。這些投資的主要目的是開拓國外市場、帶動出口,優化國內產業結構。
境外加工貿易投資模式的第二個特徵是企業開展海外投資的主要方式是在海外建立生產基地,開展加工裝配業務,以企業自帶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投資為主,經加工組裝成製成品後就地銷售或再出口到別的國家和地區。
採用這種投資模式的企業一般是我國技術成熟國內生產能力過剩的紡織服裝、家電、輕工、機械、原料葯等行業的製造業企業,投資集中在亞、非、拉和前蘇聯東歐國家等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企業開展海外投資的條件是企業國內生產能力過剩,但其產品在國外又有市場。
企業採取境外加工貿易模式開展海外投資,首要的優點是可以將成熟的技術設備和過剩的生產能力搬遷到市場銷路較好的國家和地區,這樣就能夠使企業過剩的生產能力繼續發揮作用,繼續獲得收益。其次,採用這種投資模式,主要是以國內的技術、設備、原材料、零配件等實物作為出資物,另外再加小部分外匯資金,可以節約外匯支出,符合一些企業的實際需要。第三,企業採取境外加工貿易模式開展海外投資,還能夠合理地利用原產地規則,規避和突破各種貿易壁壘,有效拓展海外市場。
三、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
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是指我國某些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不論是採取綠地投資方式還是採取跨國並購投資方式均堅持在全球各地樹立自主品牌,靠長期的投入培育自主的國際知名品牌,靠消費者認同自己的品牌來開拓海外市場。
該模式以海爾集團為代表。海爾集團在海外投資和跨國經營過程中,始終以創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為核心目標。早在20世紀80年代,海爾集團總經理張瑞敏就提出了「創海爾世界知名品牌」的戰略。1998年後海爾全力實施國際化戰略,使海爾成為國際化的海爾,讓海爾由中國名牌成長為世界名牌。
海爾集團在海外投資辦廠時,堅持打海爾的牌子,中方投資方是海爾,企業的名字是海爾,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是海爾牌的。由此看來,海外投資不僅是海爾佔領國際市場的手段,更是其創立世界名牌的有效途徑。海爾賦予了海外投資新的功能和含義。海爾採用的「先難後易」策略是由海外創牌模式決定的:海爾先進入歐美等在國際經濟舞台上份量最重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靠質量讓當地消費者認同海爾品牌,取得當地名牌地位然後靠品牌優勢以高屋建瓴之勢進入發展中國家。海爾在美國、歐洲實施設計、生產、銷售「三位一體」的本土化戰略,正是為了在歐美國家樹立起本土化的名牌形象,進而讓海爾成為世界名牌。隨著一個個本土化的名牌崛起於世界各地,海爾實施的創世界名牌的目標正在成為現實。2004年1月31日,世界五大品牌價值評估機構之一的世界品牌實驗室編制的《世界最具影響力的100個品牌》報告揭曉,中國大陸只有海爾集團一家入選,排在第95位。
在海外自主創牌投資模式的主要特徵十分明顯,一是企業海外投資無論採取綠地投資方式還是跨國並購方式,其核心目標之一始終是創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二是採取「先難後易」策略,其中有兩層含義:即採取該模式的企業在進入國際市場時,採用先難後易的策略,如海爾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先進入歐美等在國際經濟舞台上有份量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靠質量讓當地消費者認同海爾的品牌取得當地名牌地位後,再靠品牌優勢進入發展中國家;同時,採取該模式的企業開展海外投資的道路也是先難後易的,即先到發達國家建廠而後再向發展中國家擴展。由於創自主品牌定位很高,所以企業在跨國經營的初期註定要經歷較長的困難期,之後品牌才能逐漸被消費者認識、認知和認同,才能打開局面。二是「先有市場,後建工廠」,如海爾先通過出口擁有自主品牌的產品的方式進入海外市場,等海爾的品牌被當地消費者認同、佔領一定的市場份額後再投資建廠。
海外投資自主創立品牌的模式有其優點和制約條件。從優點來說,首先,這種海外投資模式屬於「厚積薄發」型,雖然開始階段起步艱難面對的成敗風險大,但一旦打造出世界上知名品牌,就能在國際投資和生產中處於產業鏈的高端,就能獲得超額利潤,就可以不再為國外跨國公司打工,從而為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和長遠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其次該模式將樹立統一自有品牌和本土化戰略兩者有機結合起來。例如,為了適應不同國家和地區市場的不同需求,海爾在堅持統一自有品牌的前提下實行設計、生產和銷售「三位一體」的本土發展戰略。
從制約條件來看,這種海外投資模式具有相當的挑戰性。首先它要求企業擁有雄厚的資金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擁有具有一定影響和知名度的品牌同時還需要國內投資企業有熟諳國外當地市場情況的專業人才來成功地打造和管理品牌。因為,到海外去辦企業已經有一定的難度,而在那裡林立的名牌之中創立自己的品牌就更難,而要將一個有待樹立和打造的品牌在當地塑造成知名品牌真是難上加難。這要求國內投資企業起點要高,在目前條件下,中國大部分企業不具備這些條件。其次,這種海外投資模式成本較高,風險較大。國際知名品牌不是一夜之間形成的,是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積累起來的,需要進行長期大量的品牌投入,應當說品牌的價值實際上是品牌投入的回報。那麼,海外企業既要進行生產投入,又要進行品牌投入,由於進行雙重投入,短期效益肯定要受到影響。
四、海外並購品牌投資模式
海外並購品牌投資模式是一種與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迥然不同的投資模式,它是指通過並購國外知名品牌,藉助其品牌影響力開拓當地市場的海外投資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徵一是「買殼上市」,即先收購國外當地知名品牌這個「殼」,然後藉助這個「殼」對產品進行包裝,獲得或恢復當地消費者的認同,快速進入當地市場。二是由於所並購的多是經營不善或破產的海外公司現成的知名品牌,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銷售渠道,所以該模式省去了海外品牌塑造和品牌推廣的時間與費用。三是該模式適用於具有一定資金基礎、信譽較好、有能力收購和駕馭海外知名品牌的大型企業。
海外並購品牌模式,已成為TCL集團獨特的海外投資模式。2002年9月,中國TCL集團下屬的TCL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其新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施耐德電子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收購了具有113年歷史、在德國和歐洲有廣泛的基礎、號稱「德國三大民族品牌之一」的百年老店施耐德電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資產,其中包括「SCHNEIDER」(施耐德)及「DUAL」(杜阿爾)等著名品牌的商標權益。繼收購德國施耐德之後TCL集團又於2003年7月花費幾百萬美元間接收購了美國著名的家電企業戈維迪奧(Govedio)公司,這次收購是一次全資收購。戈維迪奧公司是一個做錄像機、DVD等視像產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銷售額約2億多美元。並購美國戈維迪奧公司後,TCL集團仍計劃在美國市場繼續使用戈維迪奧品牌銷售彩電、碟機等產品,努力擴大在美國市場的份額。借外國品牌開拓海外市場,已成為TCL集團獨特的海外營銷策略。
中國企業目前在國際競爭中的最主要優勢是成本優勢和產品優勢,最差的是品牌優勢,通過海外投資並購一些國外知名品牌,取他人之長補己之短,實現三個優勢的結合,有利於提升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
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指的是我國那些具有得天獨厚品牌優勢的企業,開展海外投資時不投入太多的資金,而多以品牌入股的合資形式或採取特許加盟與連鎖經營等其他方式進行拓展。採用該模式開展海外投資的我國企業目前為數不多比較典型的是北京同仁堂。
中華老字型大小同仁堂已有330多年的悠久歷史,如今已成為一家現代化的大型中葯企業。同仁堂的品牌譽滿海內外,作為中國第一個馳名商標,其品牌優勢得天獨厚。目前,同仁堂商標已受到國際組織的保護,在世界50多個國家和地區辦理了注冊登記於續,並在台灣進行了第一個大陸商標的注冊;同時同仁堂的產品已經暢銷到全球40多個國家和地區。同仁堂在中國擁有300多家零售和專營葯店,在海外也成立了l0多家公司或葯店,是2002年全國出口創匯最多的中葯企業。顯而易見,同仁堂的知名品牌已成為同仁堂集團開展跨國經營的特有優勢。同仁堂的海外投資,無論是品牌入股的合資形式還是採取獨資、特許加盟、連鎖等其他方式,都注意把「同仁堂」這個中華老字型大小的金字招牌向海外輸出,拓展海外市場。同仁堂的海外品牌輸出投資模式與前面分析的以海爾集團為代表的海外創立自主品牌投資模式不同,後者是一邊「走出去」一邊進行創牌活動,而前者則是在往外「走」時已經成為海內外知名的比較成熟的品牌。
採用這一模式的前提條件是企業需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而這正是當前中國大多數企業的「軟肋」。因此,目前中國大多數企業還不具備採用這一模式的條件。但是,伴隨著中國企業爭創名牌進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時期以後這種模式將會逐步流行開,因為來華投資的許多外國跨國公司都採用這種模式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的確缺少世界名牌,但是在中葯和中式餐飲等行業,中國的一些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商標,在國際上擁有核心競爭力。這些行業的企業進行跨國經營和海外投資,一定要注意發揮自身品牌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力,爭取早日將企業做大做強,早日成為獨具中國產業特色的跨國公司。
六、海外資產並購模式
所謂海外資產並購模式是指中方企業作為收購方購買海外目標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的運營資產,或收購其一定數量的股份,以實現對其進行控制或參股的投資行為。中方企業並購目標企業後一般不承擔目標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及可能發生的賠償,只承接目標企業原有的資產和業務。2000年4月,萬向集團整體收購美國舍勒公司即屬於海外資產並購模式,另外,像海爾集團收購義大利電冰箱製造廠、北京東方電子集團收購韓國現代電子、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購並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五大油田的部分權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兩億多美元收購印尼油氣田資產、中國網通(香港)公司牽頭收購亞洲環球電信網路資產、華立集團收購飛利浦在美國聖何塞的CDMA移動通信部門、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收購美國SPS公司和Polystor公司可充電電池生產資產項目等也屬於這類投資模式。
美國舍勒公司始建於1923年,是美國汽車市場上的三大零部件生產供應商之一。早在1984年,舍勒公司給了萬向一筆3萬套的萬向節訂單,萬向由此開始了汽車零部件生產之路。萬向的產品在美國市場銷售都冠以「舍勒」商標。從1994年開始,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再加上內部決策的失誤,舍勒公司的經營開始下滑。後來,舍勒主動提出請萬向並購的要求。結果,萬向花了42萬美元收購了舍勒公司的品牌、技術專利、專用設備及市場網路等主要資產,而廠房、設備等由另一家公司買走。並購「舍勒」的最直接效果是,萬向在美國市場每年至少增加500萬美元的銷售額。更深遠的意義則是,由於並購了「舍勒」,萬向產品有了當地品牌、技術和生產基地的支持。
採用資產並購方式進行海外投資,可以避免目標公司向我方企業轉嫁原有債務及「或有債務」。因此,以並購方式進行海外投資時,若我方企業考慮到海外目標企業可能存在債務不清、可能因對他人提供擔保而在交易完成後引起賠償等問題時,可採取資產收購方式。另外,在資產並購方式下,只要目標公司贊成資產出售的股東達到法定人數即可進行收購,即使目標公司有少數股東想阻撓也不影響我方企業的實際收購。
這種方式的制約條件一是由於多以現金方式進行收購,故需我方投入較多運營資本。二是由於中方並購企業在完成並購後要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以實現海外並購的目的,因而應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整合人才。三是對目標企業債務、稅收和法律訴訟等情況掌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形成並購陷阱,制約並購目標的實現。
由於目前國際直接投資業務中主要的方式是並購投資,而不是新建投資方式(或稱綠地投資方式),所以應當說海外資產並購模式是一種比較流行的海外投資方式。還有,資產並購模式是以大量非上市企業為交易對象,上市公司終歸只是海外企業群體中的一小部分,因而這一模式比海外股權並購模式具有更廣闊的應用空間,更適合廣大中小企業。隨著我國海外投資規模的日趨擴大,並購投資將日益成為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方式,其中資產並購模式會被更多的企業選用。
七、海外股權並購模式
海外股權並購模式是指我國公司購買一家海外目標公司(通常都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具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認購其新增注冊資本,所獲得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可對該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控制權的一種海外投資行為。在海外股權並購模式下,其交易的對象是海外目標公司的股權,而最終取得的是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我國企業作為收購方成為海外目標公司的新股東。近年來,國內企業選擇股權並購模式進行海外投資的事例逐步增多,如2001年萬向集團並購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美國UAI公司、2003年北京東方電子集團收購上市公司冠捷科技等都屬於此類並購。
2003年8月,北京東方電子集團以10.5億港幣收購在香港和新加坡兩地上市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3.56多億股,以佔有其超過26.36%的股份成為冠捷科技第一大股東。冠捷科技是一家專業從事CRT顯示器、液晶顯示器、PDP顯示器以及液晶電視類產品的研發、製造和銷售的高科技企業。通過本次海外股權收購,北京東方電子集團將自此擁有從TFT-LCD面板到顯示器整機的技術和生產能力,以及遍及全球的市場、研發、服務體系,從而奠定了實現「通過產業整合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目標。
在股權並購模式下,作為投資主體的我方並購企業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但海外目標企業一般為在股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權並購實施過程復雜,但法律程序簡單。在法律程序上,只要並購方取得股權優勢後即可進行董事和監事的改選。股權收購完成後,海外目標公司作為我方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存在,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由於買賣協議的簽訂方是我方收購企業和海外目標公司的不同股東,故該投資模式的交易決策具有分散性。
採用股權並購方式進行投資,由於不增加海外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稅收支出,故收購成本較低;同時可以運用股權並購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控股權,使目標公司在經營上與我方公司形成一個整體,為我方公司的國際化戰略服務。但採用這種模式,在股權收購條件下,我方企業要對海外目標公司的一切債務負責。另外,由於並購交易決策具有分散性,可能會遇到少數股東的阻撓。
隨著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權並購模式日漸通行。採用股權並購模式進行海外投資,我方企業既可以擴大生產規模和市場份額,實現規模經濟效益又可以節約交易成本,獲得生產要素內部化收益;運用股權並購方式我方公司可以在部分出資控股的情況下,以「小資本」控制「大資本」取得海外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實現企業資本滾動式發展,迅速實現企業海外擴張的目標;通過股權並購,還可實現我方企業海外間接上市的目標,即買殼或借殼上市。
八、國家戰略主導投資模式
國家戰略主導投資模式是指我國一些大型能源企業開展海外投資主要是政府的推動,注重的是國家的宏觀利益是為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的需要而向海外資源開發方面進行的投資。海外能源開發投資是落實國家能源安全戰略的重要步驟,這類投資需要巨額資金投入,投資回收期限長,投資風險大,需要政府來推動和承擔主要風險。在這種模式中,即包括新建海外企業也包括通過資產或股權並購而設立的海外企業。現階段,這種投資模式主要體現在能源戰略方面,今後將向資源戰略擴展。
開展該模式海外投資的代表性企業當屬我國三大石油巨頭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石油能源是保證中國經濟發展最重要的能源,開展國家戰略主導模式的海外能源投資是解決能源瓶頸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三大石油巨頭積極實施國家提出的「走出去」戰略,著眼國家長期能源安全,紛紛進行海外油氣田的投資開發,先後啟動了二十幾個項目。三大石油巨頭與國外的很多合作項目採取的是「份額油」的方式,即中國石油企業在當地的石油建設項目中參股或投資,每年從該項目的石油產量中分取一定的份額。這種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石油進口數量以及價格的穩定。
海外投資的主體一般是大型國有或國有控股重點能源企業,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資金來源有保證,抵禦風險能力較強,從而有利於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戰略實施。由於把落實國家能源安全戰略的宏觀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樣就比把企業利潤最大化作為第一位的其他投資模式能更有效地為國家戰略服務。我國人均資源佔有量較低,有些自然資源如石油的供給形勢己越來越嚴峻,為了維持國內經濟的穩定增長,中國必須通過海外投資參與國際能源生產分工,盡可能多地利用海外能源,落實國家的能源安全戰略。當前,中國規模最大的海外投資就發生在自然資源行業,而且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里,國家戰略主導模式的海外投資仍將是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模式之一。但這種投資模式在非能源行業一般不採用,由於所需投資數額較大,眼下非國有大型能源企業採用也不現實。
九、海外研發投資模式
海外研發投資模式是指我國一些高科技企業而非傳統的製造企業或資源開發企業通過建立海外研發中心,利用海外研發資源,使研發國際化,取得居國際先進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對外直接投資與提供服務結合起來。首創這一海外投資模式的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
華為在全球建立了8個地區部和32個分支機構在美國矽谷和達拉斯、印度班加羅爾、瑞典斯德哥爾摩、俄羅斯莫斯科等地建立了多家海外研發中心,並通過各種激勵政策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進行研發,從而能夠及時掌握業界最新動態。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截至2002年底,華為累計申請專利2154件,發明專利申請量居國內企業之首,華為申請國際和國外專利198項,是發展中國家企業里最多的。華為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在86個國家和地區注冊600多件次。華為依託全球化技術開發網路,利用遍布世界各地的研發機構,以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更快的響應速度和更好的性能價格,幫助全球運營商確立可持續贏利的運營模式。現在,華為的設備已經在非洲、南美、東南亞、東歐等地區40多個國家晝夜運轉,靠著掌握越來越多的核心技術,華為在世界電信市場上已經能與跨國公司比肩較量。
高科技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開展海外投資,必須擁有強大的技術開發實力和技術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而中國高科技企業的弱勢和薄弱環節正在於普遍缺乏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能力嚴重不足。要解決這個問題,完全可以學習華為的做法,進行海外研發投資,建立研發中心,利用海外的研發資源,推動研發國際化取得居於國際先進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提升科技國際競爭力。
③ 比較MIGA的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異同
1. MIGA機制不同於各國官辦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各國的官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一般是依賴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建立的;而MIGA則是基於《漢城公約》這一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響和約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實際上,該機制一方面吸收了原來的雙邊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在宗旨,承保險別,投保條件,運作程序,代位求償等方面的規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簡單地將雙邊體制擴大成多邊體制,與雙邊體制相比,MIGA在服務對象,保險能力以及促進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投資保險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投資促進機構,尤其強調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這體現了它的發展性。
2. MIGA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成員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發展中成員國而言,這種雙重身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因為一個發展中成員國一方面是東道國,但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如果該國對於外資造成了承保的風險,則MIGA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而作為股東,MIGA的賠償里不僅有其他成員國的股份,也包含該國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賠償以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因此,它將向該國進行索賠,該國必須按照MIGA的賠償數額如數向MIGA進行賠償。這樣,該國進行了兩次賠償,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因此,有了這種雙重身份,東道國一般都會更加謹慎,這就減少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
3. 與前述的ICSID機制類似,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產物,MIGA具有復雜性。它一方面要保護和促進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同時又要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MIGA成功地維持了兩者之間的平衡。針對發達國家而言,MIGA對於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各種規定,從而有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性;而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MIGA要求他們保證其代位求償權,這實際上限制了這些國家的主權,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④ 簡答題海外投資保險與一般民間保險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⑤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⑥ 中國如何加強海外投資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⑦ 海外投資保險是什麼意思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⑧ 論述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⑨ 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對象為何要求投資所在東道國必須是發展中國家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參考資料:http://jjxy.nankai.e.cn/jiayuan/baoxian2002/fys/za/haiwai.htm
⑩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