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大、中、小各色券商都在尋找IPO之外的業務空間和盈利空間。業內人士認為,資產管理日益擴張、債券發行規模龐大,分別給券商帶來了高額理財收入和債券承銷收入,這不僅是當前市場背景下對眾券商的「雪中送炭」,更有利於券商完善業務結構、收入結構,推動其長遠健康發展。
資產管理似雨後春筍
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是證券公司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特色業務之一,也是2009年各家券商的一個新利潤增長點。
一方面,新產品紛紛問世。今年以來,已有數家券商競相推出集合理財產品,目前,東方證券的「東方紅4號」已獲批,中投證券的「中投匯盈債券優選」進入了推廣期,國都證券的「國都2號」完成了發售,光大證券的「光大陽光5號」則正式成立。據了解,「東方紅4號」募集期規模上限為40億份,開放期規模上限為60億份;「中投匯盈債券優選」推廣期募集規模上限為60億份,重點投資高信用等級公司債等固定產品,年度分紅比例不低於已實現收益的95%;「國都2號」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固定收益證券、交易所上市權證等。
另一方面,部分老產品選擇展期。記者從招商證券了解到,「現金牛」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已拿到展期批復,存續期將延長至2014年1月15日。招商證券表示,在一年多的時間內,「現金牛」長期處於50億規模的上限,許多投資者欲購買而不能,展期能滿足投資者的購買需求,但「現金牛」展期之後,募集資金規模仍限定在50億份以內。與此同時,國信證券「金理財」向監管部門申請展期10年的工作正在順利進展當中,國信證券稱,此前已有華泰、國泰君安、廣發等券商的集合計劃獲得展期批准,表明監管部門對券商集合計劃的展期持積極態度。
值得關注的是,不少券商把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視為2009年工作重點之一。其中,部分券商正在實現資產管理業務「零的突破」,比如,第一創業的首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創業1號安心回報已獲批,銀河證券成立後獲批的第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金星1號」則高調熱賣。據了解,「創業1號」是純債券理財產品,募集規模上限30億份,產品成立後每三個月開放一次,在符合分紅的條件下按季分紅;而金星1號推廣期間募集期資金規模上限為20億份,存續期間募集資金規模上限為60億份。銀河證券表示,「金星1號」將以股票投資為主,在主動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投資於主導產業中的優勢企業,以期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保值增值目標。
目前,加入資產管理隊伍的券商越來越多。經監管部門審核確認,華西證券風險管理、內控制度、業務流程基本符合有關要求,已獲得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而經過制度建設、流程建設、系統建設、隊伍建設等系列努力之後,浙商證券也於2009年年初接受了監管部門的檢查驗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正式恢復。
國信證券一位分析人士認為,券商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得比較快,而且具有一定特點。從現有理財產品來看,一些產品採用動態靈活配置策略以期最大限度規避市場風險;一些產品的業績報酬採用新高原則,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管理人與委託人同舟共濟;一些產品免收管理費,在投資者獲取收益(比如5%以上年收益)的基礎上提取業績報酬,這些產品既豐富了投資者的理財選擇,又有助於券商自身盈利能力的提高。
債券承銷層出不窮
債市正迎來大擴容,這給受困於IPO凍結的券商投行業務帶來了意外驚喜。今年以來,一些券商投行部門的「主戰場」移至債市,尤其是企業債、公司債發行提速帶來的新業務領域。
今年三月,國泰君安一口氣主承銷了四隻債券。其中,「09百聯債」通過上交所及承銷團成員設置的發行網點向公眾及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發行規模為10億元;「09閩交控債」面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發行規模為10億元;「09浙交投債」(與華林證券聯合主承銷)面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發行規模為30億元;「09普天債」通過承銷團設置的發行網點向境內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發行總規模為16億元。僅此四項,國泰君安的承銷金額就達到了66億元。
申銀萬國(3.15,0.12,3.96%)也收獲不小。三月份,公司擔任主承銷商的「09銅陵城投債」完成發行,發行總額15億元,由於銷售工作準備充分,本期債券得到了投資者的踴躍認購,在發行首日即銷售完畢;公司擔任主承銷商的「09六安城投債」本擬於3月2日起至3月13日發行,但本期債券在網上、網下均得到了投資者的踴躍認購,在發行首日即銷售完畢。
此外,其它部分券商也在債券承銷中各有所得。其中,第一創業與恆豐銀行二度合作,公司擔任主承銷商的「09恆豐債」發行規模有10億元;中投證券主承銷的「09渝水投債」發行規模達到15億元。
業內人士認為,今年以來債券發行規模龐大,盡管債券承銷收費比例低於股票IPO,但仍給券商投行部門帶來了相當可觀的債券承銷收入。在當前股市低迷的背景下,債市的快速發展以及債券承銷收入高漲,無疑是對券商的「雪中送炭」。
Ⅱ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多少人
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能超過200人。
2、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3、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
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2)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單一債券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Ⅲ 債券合格投資者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你好,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4.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經其備案的私募基金
5.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6.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7.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Ⅳ 什麼是資管計劃
資管計劃就是資管產品,是指獲得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或者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特定客戶的資金或通過擔任資產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戶的財產委託,
由資產託管人託管並交由專業資產管理人來管理, 是基金子公司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客戶的資產進行投資的一種理財服務創新類的標准化金融產品。
通俗點說就是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同時能取得穩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較高的理財產品。
(4)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單一債券擴展閱讀:
資管計劃與傳統理財產品的區別
一、發行主體
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
傳統理財產品:商業銀行自主發行
二、監管機構
資管計劃:證監會
傳統理財產品:銀監會
三、收益率表現方式
資管計劃:產品購買份額*產品單位份額凈值差
傳統理財產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時間
四、投資期限
資管計劃:1-3年,客戶可在每月或每季度開放期進行申購和贖回
傳統理財產品:合同中註明,1個月至幾年不等
五、風險
資管計劃:浮動收益類產品,非保本
傳統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本金有保障
六、參與/退出方式
資管計劃:指定開放期內參與;投資人可選擇全額贖回,也可選擇部分贖回
傳統理財產品:認購期內參與;正常運作至投資期限結束,無需進行贖回
Ⅳ 請問易方達一對一專戶理財(單一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是
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Ⅵ 資管計劃能否投資買方付息的票據
是有限制的,請看下面的介紹,並核對一下你們公司屬於哪種類型:
關於匯票的定義和種類,根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一、與票據業務相關的定義
(一)關於票據的定義,根據《票據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關於匯票的定義和種類,根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三)關於本票及其范圍,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四)關於支票的概念,根據《票據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關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票據是否存在限制
(一)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五條規定,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分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關於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於票據,目前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證券公司辦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需要向證監會逐項提出申請。
(二)關於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票據是否受到限制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根據上述規定,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投資於票據沒有限制。
(三)關於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票據是否受到限制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應當用於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的規定,五、證券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產品和業務的合規管理。合規總監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產品和業務的合規審查、監測和檢查,為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提供有效支持。(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的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投資票據等規定投資范圍以外的投資品種;不得以委託定向資產管理或設立單一資產信託等方式變相擴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范圍……
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關於上述規定提到的「央行票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對「什麼是央行票據?」的解釋,央行票據即中央銀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准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之所以叫「中央銀行票據」,是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點(從已發行的央行票據來看,期限最短的3個月,最長的也只有1年)。
關於上述規定提到的「中期票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第二條規定,本指引所稱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即「央行票據」和「中期票據」實質上不屬於「票據」。綜合上述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可以投資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