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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試點

發布時間:2021-09-23 02:44:13

A.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怎麼加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協會,基金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協會。
協會主要職責包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制定行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B.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其相關活動,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放式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辦法,在規定的場所和開放時間內,由投資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申購基金單位;或者應基金投資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
第四條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第五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三)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報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
(一)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
(二)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開放式基金設立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始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實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原申請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二)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20個工作日最低基金資產凈額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比例設置限制,並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期的基金規模,在達到預期的基金規模後,可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第十四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託管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二)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三)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四)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五)在定期報告內出具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編制並公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三)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六條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單位計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中具體列明。
第十七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商業銀行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申請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
(二)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路;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機構及其經辦業務人員,在直接或者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公認的道德標准和行為規范,不得誤導、欺騙投資人。
第二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辦理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代辦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開辦以下業務:
(一)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帳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注冊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發放紅利;
(五)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契約或者注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第二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應為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變更登記、基金之間轉換等業務申請。
基金開放日期及時間應在基金契約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告開放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二十六條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的份額和贖回基金單位的金額,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應當按照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單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投資人申購基金單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的不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的情形發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第二十九條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一)不可抗力;
(二)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載明並獲批準的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按單個帳戶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第三十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但投資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發生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批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三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申購費用可以在基金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予以扣除。
開放式基金可以根據基金管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
開放式基金可以選用可調整的申購、贖回費率。開放式基金收取費用的方式、條件以及費率標准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四條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基金的非現金資產應當至少有80%屬於該基金名稱所顯示的投資內容。
第三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廣告、宣傳推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七條開放式基金的各相關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基金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業務資料。
第三十八條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違反《暫行辦法》或者本辦法的,比照《暫行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范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託人應當確保委託財產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託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不得將委託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委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託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八條 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范且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託財產交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第十五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向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託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託人審閱合同內容,並對資產委託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製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並應指派專人就資產管理計劃向資產委託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託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通過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委託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委託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第二十四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託財產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託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資產委託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資產委託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
資產管理人在設定管理費率、託管費率時,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費率水平和託管費率水平,擾亂市場秩序。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並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 資產委託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之前,應當充分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並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託人從事資產委託,應當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徵,並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D.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證監會什麼關系

基金業協會是證監會的會管單位,接受證監會的業務指導。

證監會把一些原來的行政權力下放給協會了,比如私募、公募基金公司的備案都放在基金業協會。

E. 中國證監會何時發布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2000年10月8日

F.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G. 中國的公募基金發展史

1.我國基金業發展14年,基金市場份額呈現階梯型增長態勢:第一階段是1998年到2000年,由於市場品種僅限於封閉式基金,基金規模很小,三年的基金份額分別為100億、500億、610億.第二階段是2001年,由於引入了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有所擴大,達到809億。第三階段是2002年至2003年,基金規模高速增長,2003年擴張規模達到了頂峰。其1633億的市場規模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年至至2005年10月20日,由於市場調整等因素的影響,基金發行規模波動發展。我國基金市場上共有封閉式基金54隻,開放式基金159隻,基金份額3200億。2005年-2007年,基金凈值狂飆至3.2萬億。2007年至今,由於股市一直低迷,基金凈值跌至2萬億附近。

2.2013年4月23日結束披露的一季報顯示,截至2013年3月末,至少有6隻公募基金期末持有股指期貨合約,其中,國泰保本混合基金一家就持有IF1304合約207張,市值超過1.55億元,對沖其期末股票市值達70%以上。
這意味著,國內基金在股指期貨領域上已開始告別小打小鬧的歷史格局,逐步接軌海外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採用的「股票多頭持有+股指動態期貨對沖」策略。繼近年理財產品多元化、工具化的革新之後,主動型股票基金的求新求變、嫁接對沖策略,或許將探尋出一條絕對收益的投資新路。

H.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是事業單位還是國企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性質一樣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級機構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相關服務機構。協會秉承「服務、自律、創新」理念,自覺接受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協會章程開展工作。在證監會的監督指導和協會理事會的引領下,基金業協會全體工作人員竭盡全力為會員服務,通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動財富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業協會的會員共有555家。

事業單位,從原來的證券業協會分立出來的。

I. 基金公司是否必須加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

不知道你們「基金公司」是公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還是一般的「投資」公司?
公募基金公司必須入會;
私募基金公司目前正在進行備案,也可以不備案;
一般的「投資」公司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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