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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金融產品設計

發布時間:2021-09-23 00:11:24

⑴ 基金是一種什麼樣的金融產品

基金是什麼 許許多多的人認為,基金與大多數的投資工具一樣,並無什麼區別。然而,事實上,基金在國外的發展速度無論從規模、數目、影響范圍等都已遠遠超過了其它投資工具,如股票、債券等,在我國,基金也從無到有迅速的發展。目前,我國涉足投資基金的人非常少,但這種新型的投資方式正在走進大眾生活,卻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在經歷了幾次降息之後,許多人都在考慮:是否進行投資?選擇何種投資方式?不少人表示願意購買投資基金,將資金交給專家管理。那麼,基金是什麼? 基金 基金(投資基金)又稱共同基金或單位基金,是一種通過發行收益單據,將社會上大大小小的投資者手中的錢集中起來,交給有關證券投資專家,利用他們的專業和經驗,將其運用於證券市場,所得收入或風險由各個投資者出資比例的不同按比例分享或承擔。 基金具有相同的特徵,可是,由於存在著不同的分類,基金又被劃分成為許多不同的類型,又因它的品種繁多,投資者往往會產生某種基金為何種類型的疑問,帶著這種疑問,讓我們來到下一節。 基金的幾種類型 投資基金之所以在現代金融市場上獲得廣泛發展,與其具有的繁多種類是分不開的,如何對投資基金進行分類呢? 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 根據受益憑證(指投資者持有基金資產的一種憑證)可否自由贖回將投資基金分為開放式與封閉式投資基金。 封閉式投資基金, 封閉式投資基金是相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的。是指基金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在發行時就已固定下來,在發行之後所規定的一段時期內,不論發生任何情況,基金發行的資本總額和發行份數都固定不變。如,1998年6月發行的基金安順, 發行時的資本總額為20億元,總份數為20億份。作為投資者所持有的該基金憑證只能在市場上轉讓,而不能自由向基金公司贖回。同時,對於基金安順來說,一旦發行,也不能追加基金份數。 開放式投資基金 開放式投資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相反,基金的資本總額及持份總數不是固定不變的,基金公司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投資者也可隨時根據自身情況或基金錶現自由贖回資金。在我國還沒有開放式投資基金,在國際上,開放式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市場上居重要地位的投資基金。由於開放式基金對於一般投資者較為有利(可隨時自由贖回),在我國,只要條件成熟,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出現已成為必然。 基金的幾種類型 成長型基金、收入型與均衡型投資基金 在實際的基金投資中,投資者選擇基金的目的是不同的,一些投資者傾向於冒險,他們關心的是基金有無發展的潛力;有的投資者偏於保守,他們就較關注該基金能否為他帶來穩定的收入。為此,為適應各種各樣投資者的需要也就產生了經營目標不同的投資基金。 成長型投資基金 成長型投資基金,又稱價值型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投資目標在於追求資本的最大效用,為獲取最大利得,從事股票短期買賣或投資於發展前景好的股票進行投資,以從這些股票升值或股票短期買賣差價中賺取利潤。一般不看重當期收入,同時,這類基金取得收益後,很少分配股利,而是將所得收益用於再投資,以不斷追求基金資本增長。成長型基金一般受喜歡冒險的投資者所青睞。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基金興華基本上屬於此類型。 收入型投資基金 收入型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投資目標是能為投資者帶來較高水平的當期收入。它們的的投資對象主要是能帶來穩定收入的各種有價證券(債券、績優股等)。優點是降低了投資者本金遭受損失的風險;缺點是使基金喪失了投資於風險較大但具有成長潛力的有價證券的機會,基金發展受到制約。此類基金一般適合於保守型投資者,這類投資者往往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低,只想快投資快見效,並且希望保住本金。 均衡型投資基金 均衡型投資基金,該種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確保投資者的投資本金、支付當期收入、資本與收入的長期成長。既具有了成長型投資基金的特點,又具有了收入型投資基金的特點。該基金一般投資於債券、優先股、普通股等有價證券上。此類基金一般適合於較保守的投資者。 基金的幾種類型 收費基金與不收費基金 人們往往根據投資者買賣基金是否需要支付手續費將基金劃分為收費基金與不收費基金 http://103.stock888.net/001212/100,103,358635,00.shtml

⑵ 有沒有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設計方案

一.引言

契約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變成了一個業內人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彙,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下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型、合夥型和契約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二十餘年以來,受限於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夥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夥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

但2014年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一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投資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網路對Unit Trust的定義: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單位信託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託基金是不太合適的。

有鑒於契約型基金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託管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說認為,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即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二條)。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訂,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下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託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小編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基金法第二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

2、向合格投資人(定義見《私募監管辦法》第三章)發起募集契約型基金,簽署基金合同,並與基金託管人簽署託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具體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資人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准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甚至會觸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並不如想像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於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採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範出台,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夥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夥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三)簽署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全體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於託管協議,與合夥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託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

(四)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後,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四.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目前面臨的問題

(一)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成眠,「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實踐中,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夥企業法》要求合夥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個大的方面的疑問:一、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小編認為,前述方式並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乃至在出於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這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有本質的區別。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主要在於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編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還是在於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管理人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⑶ 私募產品都有哪些分類

第一類,私募證券類基金。這種基金一般是通過向個人投資者或者機構投資者發放證券的方法運行的,由於採取的是非公開的方式,因此發放證券的手續避免了很多繁瑣的步驟,易於操作,但是缺點是基金的流動性比不上公募發行的速度,而且數額受到嚴格的限制。
第二類,私募股權類資金。這類資金通常被用來投資股權,也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集齊的,是當今很多非上市公司首選,雖然基金是私募的,但是募集對象都是一些實力雄厚的企業或個人。
第三類,創投基金類。這類基金是為一些有潛力創業的個人或者有發展潛力的公司專門設立的資金,創業風險很大,而且創業需要花費的時間很長,因此這類基金屬於長期投資,在選擇這類基金時一定要謹慎。
第四類,其他基金類。除了以上三種類型的基金以外,證券,股權,創業投資等基金的衍生品以及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基金都自動劃為其他類別。

⑷ 何謂私募產品

私募產品一般指的是私募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⑸ 怎麼撰寫私募基金產品設計報告

私募基金產品的設計非常復雜,針對不同行業有不同的內容要求,以下是標准需要涉及的內容:

基金產品的名稱
基金架構和參與形式

基金規模和投資起點

擬投資項目遴選要求
投資期限

退出/轉讓的規則和方式
收益分配規則和條件約定
基金管理團隊介紹及歷史業績
基金費率及支付方式

託管機構和方式

風險控制機制
重點擬投項目的介紹
其他內容

以上內容基本涵蓋了所有基金產品的設計項目,如果是特殊行業,前面應加上行業和市場研究的相關內容。

⑹ 私募基金包含了哪幾個特徵

要求:一般投資公司即可,注冊資本1000萬,無需實繳資本。
注意事項:確定股東和合夥人名稱,股份比例,職責,分配方案。短期里盡量維持團隊穩定不要修改,還有就是選好注冊地,這關繫到以後稅收和其他政策支持方面。還有一點就是設計好公司的結構,或者引進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投資顧問的結構,用來合理避稅。從開始注冊到拿到三證大概需要20天左右。

2、牌照申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要求:至少需要四名具有基金從業或者證券從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近三年有金融相關的從業經驗,其他股東和企業相關資料,還有公司的各種制度文件,從材料准備齊全遞交到拿到牌照大概20天左右。

3、公司後續
注意事項:開立銀行基本戶,核定稅種,辦理銀行三方協議,辦理法人一證通U盾,後續的每月記賬和報稅,商標申請,網站和微信建設,辦公室租賃,人員招聘等

4、私募產品設計,發行和成立-《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要求: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注意事項:確定設計成借通道的還是契約型直發產品,PB商,託管商,託管銀行,結構化還是管理型產品,募集渠道,然後進行各種發行的文件准備工作,產品發行,產品成立。

5、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注意事項:產品成立20日之內,在基金業協會網站上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工作。備案好之後會拿到備案通知單,然後去中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再去券商開立資金賬戶,產品就可以操作了。

⑺ 私募基金是不是金融學

私募基金是一種金融產品,是跟公募基金相對而言的。由於投資風險較大,所以設置的參與門檻較高。
金融學是一門應用經濟學學科。金融學學習的內容也很廣泛,至少包括證券投資、公司金融、金融工程、金融市場和機構等方面。金融機構方麵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方面。就現有學校金融學課程而言,很少涉及具體的金融產品方面的詳盡的實務內容,以理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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