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保險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十條:
第一,香港保險保障全面、保費低。保費率是根據人均壽命、衛生條件、其他風險因素等釐定。目前,香港人均壽命83歲左右,而內地73歲左右,因此,保費率方面香港較低,同時由於香港保險市場是發展了100多年的成熟市場,競爭激烈,信息公開透明,這種市場競爭使得各家保險公司使出渾身解數來滿足客戶的需要。
第二,香港保險全球保障全球理賠。除了有特定約束條件以外,香港的保險面向全球銷售,也在全球進行理賠,這是由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地位決定的。
第三,香港保險業奉行「嚴核保、寬理賠」的經營理念。香港保險業發展的非常成熟,除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以外,行業自律性也非常強,因此經營非常規范。同時,由於競爭非常激烈,保險公司大多數奉行「理賠就是銷售」的經營理念。因此,極少發生爭議。
❷ 投資保險是什麼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指投資國通過立法,特別設立或指定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由於當地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的財產和利益損失予以保險。 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徵用風險、匯兌風險、戰爭風險三種,其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為一年;長期保險期限為3~15年,投保3年以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注銷保單,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銷保單,被保險人須交足3年的保險費。保單到期後可以續保,但條件仍需要雙方另行商議。
責任范圍
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徵用風險,又稱國有化風險,是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資產被東道國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的風險。
2)匯兌風險,即外匯風險,是投資者因東道國的突發事變而導致其在投資國與投資國有關的款項無法兌換貨幣轉移的風險。我國投資保險承保的這一風險是:「由於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投資契約規定將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的風險。
3)戰爭風險,又稱戰爭、革命、暴亂風險,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所造成的投資者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失的風險。
責任免除
我國投資保險條款規定對下列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由於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人投資項目受損後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損失,即間接損失。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合同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沒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匯款期限匯出匯款所造成的損失。
5)投資合同范圍之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徵用、沒收所造成的損失。
❸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❹ 簡答題海外投資保險與一般民間保險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❺ 海外買保險Y金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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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此不以為然,認為這不過是保險企業的宣傳噱頭,但是當安然公司破產後,看到原總裁肯尼思?萊現在依然每年能從保險公司領到大約97萬美金的養老年金時,我們不得不深信這句話的真實性和佩服李嘉誠先生對風險管控的卓越見解。◆規避風險,以小搏大富人雖然在醫療支出方面不需要更多保障,但是應該保障其掙錢的能力。因為一旦出現意外,對於富人來說失去的只是生命本身,而整個家庭失去的不只是頂樑柱,還失去了繼續高品質生活的物質基礎。通過購買足額保險,可以保障其在喪失掙錢能力的時候,使自己及親人挽回失去的量化價值,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延續較為優越的生活方式。◆資產保全鎖住財富眾所周知,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經營的風險無處不在,富人們的資產很容易因經營不善或者金融環境動盪而縮水,今天的千萬富翁也許在一夜之間陷入赤貧。但是保險就像自家的「守財奴」,忠心耿耿地跟隨著我們,為我們的家人保全資產,鎖住財富。◆財務規劃財富傳承《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三十四條分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所以當所有的財產都被凍結甚或拍賣時,人壽保險的保單不能被凍結和拍賣,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計入資產抵債程序。此外,保單貸款功能也可以在關鍵時刻成為最好的「變現」工具。從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人壽保險還是很好的合理避稅和遺產安排工具。很多世界富豪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來有效規避開因為大量資金和財產滯留所產生的利息所得稅以及遺產稅。同時,保險指定受益人的獨特方式還可以有效避免遺產糾紛。因此,對富人而言,及早做好人生財富的規劃,對自己、對家人都是一種明智的選擇。◆關懷有形,情義無價富人們通過打拚積累下來的財富,並不希望讓富二代們揮霍一空,更不願意子女成為貪圖享樂的寄生蟲。保險可以以年金的方式分年給付,一直持續到子女年老,這樣既培養了他們獨立生活的能力,也保證了他們有一定質量的生活。當今保險產品中,有眾多針對高端客戶的產品可供選擇,像中宏保險的富貴年年兩全保險(分紅型)就是針對中高端客戶對於短期繳費、快速返還和靈活理財類產品需求而特別設計開發的一款綜合型保險理財產品。該產品只需5年即可輕松完成繳費,更可通過選擇減額繳清,實現靈活繳費,按繳費比例安心享有相關保險利益。從第5個保單周年日起,被保險人可以每年領取生存現金直至期滿,獲得長期穩定的現金流。40年滿期還可領取400%保額的滿期金。此外,在人生關鍵期(18歲--60歲之間),還可額外獲得意外身故保障。客戶可以根據自身未來經濟情況的預期,做靈活隨心的規劃。(來源:中宏保險)
有錢,是目前擁有財富,但是能否保證一直有錢呢?這些財富能保值增值嗎?財富能傳到下一代嗎?這些都是不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經濟變化和不可預測的人身風險,都可能讓財富遭受損失。對富人來講,保險可能不能讓你更有錢,但當你和你的財富面對不可預測的世界時,保險會讓你變得更加容易把握未知的未來。有這樣一個觀點:王永慶很有錢,李嘉誠很有錢,甚至於已經富裕到自己都可以開保險公司了,但為什麼他們都買了大量的人壽保險呢?他們不需要用保險來解決醫療、養老之類的事情,他們完全可以通過別的方式作出安排。一方面,保險是資產保全的工具。保險是指定收益,很多時候,其他財產的安排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說夫妻的財產不能說想給誰就給誰,但是保險指定誰是收益人就是誰,當然目前只能是在直系親屬范圍內,在海外,甚至可以把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慈善機構或者公益組織,所以買保險也可以成為一種行善的方式。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保險幫助人們規避了未來的不可預測風險。我們可以告訴那些存「私房錢」的女士,這些錢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它是你和丈夫的共同財產。當他一旦有債務而被追償的時候,這些錢仍將被拿走,並不能起到為家庭保全財產的作用。而你用這些錢去來買保險,即使你家的房產、汽車都被追償,這張保單是可以保留的。因為在法律上規定,保險單是以人的生命、器官和壽命為代價換來的將來收益的期權,不作為追償對象。當你把保險推薦給客戶時,如果把保險當成投資品來談,通常富有的客戶是無法接受的,保險的投資收益根本無法打動他們。富人之所以成為富人,是因為很多時候,他們自己的投資回報水平要遠遠高於保險公司所能提供給他們的收益率,保險是不可能有很高的收益率的。賺得更多,那是客戶自己的事情。如果當做投資,我們不建議富人買保險。白領階層買保險是為了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因為他們不能承受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而富人雖然可以用自己的錢來承擔風險帶來的損失,但保險的意義在於,把辛苦賺到的錢、打拚下的江山安全的保留下來。富人買投資型保險的意義不大,但養老保險、定期壽險這類保障險種以及有利於財富安排的險種是必要的。保險本身不具備直接投資的功能,只是風險管理的理財工具。現在雖然很富有,但財富只是一時數字的積累,而保險卻能通過法律的形式把財富移植到將來。如果做一個10年期的保險計劃,到期就會有一筆很大的錢可以用。企業要考慮未來的資金周轉,人生也一樣。很多風險帶來的最直接損失就是財富的損失,也只有這個風險是可以被補償的。保險,同時也是一種很好的資產保全工具。如果你不能理解什麼叫資產保全工具,那可以舉例來說:黃金十年後能增值多少,誰也不敢說,但有黃金在手,心裡就會比較踏實。再比如房產地產,有房子也讓人心裡踏實,盡管現在不是一筆錢,但那是一項資產。保險也一樣,是資產保全的工具。有了這些東西,面對未來的不可預測,就不會感到惶惑不安,心裡就會踏實一些。對於不可預測的風險,人們可能很難去逃避;但通過保險,可以讓大家更坦然地去面對未來。萬一遭到人身風險,就可以把保險讓成一個風險投資工具了。在沒有遇到風險時,做事業賺錢;一旦有風險,風險本身就可以帶來受益。比如我們有兩個客戶購買了3000萬元的人身保障,一旦他們出現了人身風險,風險將會變成受益。這是最實際的變被動為主動,化悲痛為力量。通常講的風險投資是人們主動去選擇的事業,生意總是有賠有賺的,為了賺,人們甘冒一些賠本的的風險。但對於保險而言,要對我們自己不願意承擔的風險去投資,當這類風險一旦來臨,首先,不能讓風險對自己形成沉重的打擊,其次,不能讓財富損失,而最好還要能將風險變成賺錢的事情。一個人有智慧可以看到未來三五年,但未必能看到未來三五十年。所以保險是一種長遠安排。買保險者應該知道生命是無價的,財富的核心還是生命價值。富裕客戶的收入類型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有固定投資收益,還有一種是項目性質的。如果收入屬於項目性質的,可拿出利潤的5%買保險,這只佔資產的很小一部分,但可以形成適當的保障體系。如果是經常性收入的,建議用年收益10%左右的財產來投保。這種安排心理上可以接受,同時可以形成安全的風險管理體系。如果希望資金產生更多的收益,就不能讓保險佔用太多資金。另外,富人購買保險時的一個重要風險是保費中斷。因為有錢時往往傾向於多買,而一旦收入水平下降,很容易造成無力續繳高額保費。而一旦保費中斷,將會帶來比較大的損失,因為退保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說,在購買保險錢一定要做通盤考慮,不但要根據自己現在的收入特點來設計保險計劃,還要根據對未來的預測來調整計劃。期繳要考慮到事業周期,一個人不能事業都一直處於鼎盛。那麼在有錢時一次付清所有保費是否可行呢?這種方式用來買壽險是可以的,但買醫療保險是不合適的。因為保險屬於以小博大,用同樣的保費換取同樣的保額,這是沒有意義的。
❻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一般商業保險制度相比,不具備以下哪些特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
❼ 現在國外保險這么火熱,國內多是理財型保險,真的早晚不行,那麼如何選擇國外保險品種呢
這個國內在金融市場有關,目前國內金融市場還是很初級階段,而國外金融市場很成熟,而且關鍵,國外的很多金融法律法規非常完善,所以無論產品設計,投資渠道都比國內優秀,尤其保障方面要取得消費者的心,所以保障項目和內容都比國內有競爭力,唯一不足是理賠方面有無外匯管制和距離問題,所以麻煩一些。
而挑選選擇是看你需求的。為了保障人身安全的和投資為目的的,都有不同產品選擇。所以先看你需求,再看公司,同時讓保險公司給產品你進行橫向對比。現在很多公司都希望開拓國內客戶,聯系一下很多資料會給你。
❽ 海外投資保險的實用性大不大
海外投資由於環境不熟悉,必然會面臨各種風險,若您有海外投資的計劃,建議您最好事先投保一份合適的海外投資保險來轉嫁經濟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實用性大不大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具體的限制條款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門、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其他經批準的企業、社團、機構和自然人。
因此,對於計劃去海外做投資的人士而言,事先辦理一份海外投資保險是必備的。
❾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主要內容
根據各國立法與實踐,負責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等。美國是採用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的典型國家,由兼具公、私性質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公司董事會由總統遴選的13名董事組成,國際開發署署長兼任董事長;行政機構是由總統委任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組成;公司在財政年度末須向國會提交經營報告。澳大利亞也屬此類。日本、紐西蘭和瑞典等國是由政府機構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日本,法定保險人是通產省大臣,具體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輸出保險課(EID/MITI)承辦。還有的國家由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負責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聯邦德國,財政部是法定保險人,具體業務由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HermsKerditversicherungsA.G.)和信託與監察公司(TreuarbeitA.G.)兩家國營公司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只負責執行投資保證業務,而主管審查與批準保險的機關,為經濟部、財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組成的有決議權的部際委員會及會計審核院和聯邦銀行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審查該投資項目是否值得鼓勵,以及對加強聯邦德國同發展中國家經濟關系有無積極貢獻。因此,聯邦政府是法定保險人,執行則由兩個國營公司負責。
法國的做法類似於聯邦德國。法國的法定保險人為經濟與財政部,實行海外工業投資與商業投資保證並行的「雙軌制」,由法國外貿銀行(FTB)、法國外貿保險公司(FTIC)承擔業務。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提供優惠保險措施,其投保條件限於可帶動一定數量出口的海外投資,即在投保時應附交一份出口計劃,並須兌現;否則,該公司可單方撤消該保險合同。這是適用於出口者出口投資擔保的專門體制。凡不符合出口投保條件的投資可申請法國外貿銀行承保,它屬於海外工業投資保證體制,是適用於所有法國海外投資的基本體制。 保險標的,即合格投資,一般各國認為,合格投資的條件有三:首先為新投資。在美國,新投資除為新建企業或投資、入股外,也包括對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其發展的投資。日本認為,認購外國法人或企業發行的新股為新投資。德國的新投資是指在保險契約訂立前,已經進行的投資,該投資不在保險之列。法國與德國對與新投資的認識基本等同,但同時認為,以擴大企業生產為目的的利潤再投資亦為新投資;其次,投資項目應得到東道國的批准。為了保證投資項目在東道國的安全,大多數國家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的同意。如美國、日本等國均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同意並批准;最後,投資對投資者母國經濟發展有利。如美國法律規定,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承保投資項目時,必須考慮投資項目是否有利於美國經濟,包括美國工人就業、國際收支平衡以及美國經濟發展目標的有利影響。
關於投資部門,美國法律對於不能維持本國商品市場利益,特別是不能保持國內就業水平的,不允許投保,共九類:紡織品投資,農業生產的投資,以向美國出口為目標的投資,投資企業為非美國所能控制,投資目的在於替代美國國內從事同類企業活動的設備的投資,從事軍事生產產品的投資,關於旅店及賭博設施的投資,從事娛樂設施的投資,從事商業投機事業的投資等。法國法律明文排除為投機性金融業、農業、房地產業(不包括旅館業)以及科研的投資。
此外,各國對合格的東道國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國限於同其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以及限於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或不發達國家的投資,要求該國應尊重人權和國際上公認的工人權利。德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合格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日本對東道國無特別限制,實踐中要求東道國的外資保護政策應較完備,並且其政治、經濟狀況須是已被認定為顯然無重大問題和安全的國家。法國法律對兩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法國外貿銀行規定了四類可接受的東道國:法郎區國家、經合組織成員國、與法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以及不屬於上述三類但給予法國投資者以滿意待遇和保護、取得法國當局特別許可的國家。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東道國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發生政治動亂或戰爭。
至於投資方式,各國對承保的投資方式一般沒有什麼限制,以股權、貸款、債券投資、向分支機構投資,或以其他財產權予以投資都可以申請投保。 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就其合格投資要取得政府的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