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按組織形式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 ( )
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
1、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商法)規定所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並以營利為目的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或類似法人機構);在證券上是指由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
2、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契約型基金。在組織上是指按照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的基金證券而形成的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在證券是指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發起人所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
(1)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擴展閱讀:
其他基金投資的分類
1、根據募集方式
根據募集方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具有公開性、可變現性、高規范性等特點。
私募基金,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具有非公開性、募集性、大額投資性、封閉性和非上市性等特點。
2、根據能不能掛牌交易
根據能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
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比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封閉式基金。
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可變現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兩種。可變現基金是指基金雖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可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金,如開放式基金。
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又不能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3、根據運作方式
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封閉式基金,又稱為固定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規定的時間(也稱「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債權性和監督性等重要特點。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開放式基金,又稱為變動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證券數量從而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存款性和靈活性等重要特點。
㈡ 如何完善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組織形式
我國的創業投資公司經過一段的初步實踐,公司制的缺陷已逐漸暴露出來。僅依靠公司制組織形式中的管理層個人的有限責任方式是難以把創業投資企業成功地運作起來,因為在公司制架構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還是解決不了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能等基本問題。
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應該是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應充分重視有限合夥制在籌集社會閑散資金、規范投資者行為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 的重要作用,同時,充分採納世界各國稅收立法的通行做法,以避免重復課稅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
㈢ 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式有哪些
1.聯合投資:聯合投資和組合投資是分散風險的重要措施,聯合投資指多個創業投資者聯合對同一風險企業進行投資,有利於創業投資者之間信息共享,提高項目選擇的准確性,加強投資監管和提供更多增值服務,保證對風險企業的投資總額達到合理規模,增大投資成功率。
2.組合投資:組合投資則指投資者根據項目不同發展階段對投資入股形式的要求,創業投資家採取股權、債權、准股權、擔保等多種形式的組合投資策略,保證項目對資金的需要,減少項目失敗造成的損失。
㈣ 股權投資類的組織形式有哪幾種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權或者合夥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股權投資類包含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證券投資私募基金顧名思義,這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對沖基金即為典型代表。產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以投資產業為主。風險私募基金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處於創業期、成長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權益,以分享它們高速成長帶來的高收益。特點是投資回收周期長、高收益、高風險。公司制相對來說集合於公司為單位,內部構架許可權分配高端,在投資上話語權有一些交集,基本上不太適合普通投資者參與。
信託制是屬於三方委託理財形式,安全透明,只是投資者不會和項目方發生關系,只是一種單純的理財形式而已,收益相對過於固定。有限合夥制是現在PE行業最為流行的組織形式,構架簡單,操作方便,靈活性強,人數控製得當,50人以內即可完成備案,並且GP可以參與入資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對於有限合夥人來和整隻基金來說,是一種客觀的保障。當然現在的組織形式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中國的投資環境很好,重要的是中國人的信譽體制和法律安全性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樣一些金融衍生品種才會一點點的過度到國內,來慢慢的實現中國的資本市場完善。公司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分別是公司制、信託制、有限合夥制。
㈤ 私募基金有哪些種類和組織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准,私募基金有多種分類方法。在此,我們將僅以常用的投資對象進行劃分。從國際經驗來看,現行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是非常廣泛的。以美、英兩國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包括了股票、債券、期貨、期權、認股權證、外匯、黃金白銀、房地產、信息軟體產業以及中小企業風險創業投資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高科技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根據上述對象可以將其分為三類:
1、證券投資私募基金
顧名思義,這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對沖基金即為典型代表。這類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設計投資策略,發起設立為開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結合市場的發展態勢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和轉換投資理念,投資者可按基金凈值贖回。它的優點是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量體裁衣,資金較為集中,投資管理過程簡單,能夠大量採用財務杠桿和各種形式進行投資,收益率比較高等。
2、產業私募基金
該類基金以投資產業為主。由於基金管理者對某些特定行業如信息產業、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廣泛的人脈關系,他可以有限合夥制形式發起設立產業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徵性支出少量資金,絕大部分由募集而來。管理人在獲得較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亦需承擔無限責任。這類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閉期,期滿時一次性結算。
3、風險私募基金
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處於創業期、成長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權益,以分享它們高速成長帶來的高收益。特點是投資回收周期長、高收益、高風險。
運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的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
第二種,接收帳號(即客戶只要把帳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約定虧損比例(一般為10%-3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於約定贏利部分或約定盈利達到百分比(一般為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此種都是針對熟悉的客戶,還有就是大型企業單位。
組織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2、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3、虛擬式
虛擬式私募基金錶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比如,虛擬式私募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虛擬式的優點是,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缺點是依然沒有擺脫委託理財的束縛,在資金籌集上需要法律上的進一步規范,在資金運作上依然受到證券管理部門對券商的監管,在資金規模擴張上缺乏基金的發展優勢。
4、組合式
為了發揮上述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5、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6、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歷史發展
1993年-1995年:萌芽階段,這期間證券公司與大客戶逐漸形成了不規范的信託關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階段,此期間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承銷商進行投資,眾多的咨詢顧問公司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
1999年-2000年:盲目發展階段,由於投資管理公司大熱,大量證券業的精英跳槽,憑著熟稔的專業知識,過硬的市場營銷,一呼百應。
2001年以後:逐步規范、調整階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業務向集中投資策略的轉變,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
2004年,私募基金開始與信託公司合作,推出信託投資計劃,標志著私募基金正式開始陽光化運作。
2006年,證監會下發了有關專戶理財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每筆業務的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基金公司最多可從所管理資產凈收益中分成20%。由於專戶理財只向特定客戶開放,且有進入門檻、不能在媒體上具體推介,事實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業務。
2007年,《合夥法》頒布,私募基金開始建立合夥企業,標志著私募基金的國際化步伐明顯加快。
㈥ 什麼是投資基金,其組織形式如何
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s)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基金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委託職業經理人員管理,專門從事投資活動。
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其中最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的投資形式是基金定投(Automatic Investment Plan ,簡稱AIP)。
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實業、期貨等,而且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總額的10%(這是中國的規定,各國都有類似的投資額限制)。這使得投資風險隨著投資領域的分散而降低,所以它是介於儲蓄和股票兩者之間的一種投資方式。
1、公司型
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實體,通過募集股份將集中起來的資金進行投資。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公司型產業基金的結構在資本運作及項目選擇上受到的限制較少,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選擇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管理。
2、契約型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採用資管計劃、信託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資者作為信託、資管等契約的當事人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參與管理決策。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不是法人,必須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基金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有利於產業投資基金進行長期穩定的運作。但契約型基金是一種資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時,無法直接作為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認購項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夥型
有限合夥型產業基金由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LP)組成。普通合夥人通常是資深的基金管理人或運營管理人,負責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一般在有限合夥基金的資本中佔有很小的份額。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他們是投資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夥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續期,也可以根據條款延長存續期。通常情況下,有限合夥人實際上放棄了對有限合夥基金的控制權,只保留一定的監督權,將基金的運營交給普通合夥人負責。普通合夥人的報酬結構以利潤分成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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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
世界各國的創業風險投資組織形式有十多種,按其法律制度與結構特徵來劃分,大體上可以分為公司制與有限合夥制兩種。 公司制是最早出現的創業風險投資組織形式。
1946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家現代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ARD)和1958年成立的小公司創業風險投資機構(SBICS)以及許多大財團的風險資本分公司和子公司、銀行附屬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等都實行公司制。
公司制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是指依據公司法,通過定向或向公眾發行股份來籌集股本,組成專門從事風險資本的投資管理職能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主要特點是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規范各方當事人的是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資金籌集基本上是按照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方式和程序進行的,投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制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各個機構的權力與職責都是確定的,各司其職,既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公司制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治理結構和普通公司的極為相似。
公司制的另一種結構是「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即投資者出資設立基金公司,同時,專業投資團隊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將其全部或部分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以獲取收益。基金公司只以其委託資金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到具體的投資業務活動當中;而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具體運營受託資金,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並與基金公司按照約定的分配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基金管理公司以其自有資本承擔創業風險投資活動可能產生的虧損和風險責任。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在進行投資收益分配時,兩個公司都需要單獨繳納所得稅。 有限合夥制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最早產生於美國的矽谷。它是合夥公司的一種,由兩類合夥人組成:一類是普通合夥人(GP),由有著豐富經驗的創業風險投資經理人擔任,負責公司資金的運營,是經營者,對公司運營風險承擔無限責任,只是象徵性地投入少量資本(通常為總資本額的1%),一般可獲得合夥公司凈利潤20%的收入;另一類是有限合夥人(LP),是合夥公司風險資本主要的提供者,負責創業風險投資所要的資金,一般占總資本額的99%,但不參與資金的運營管理,只起監督作用,並以出資規模為限對合夥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兩者的資本組建成創業風險投資基金,該基金不具備法人資格,基金管理人(創業風險投資家)充當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人充當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制的主體有基金投資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人出資認購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份額,即可獲得基金受益憑證。投資人憑此可以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或有限合夥人會議)和參加基金管理理事會(或基金顧問委員會)。基金託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職責,負責辦理基金投資運作的具體賬戶管理和清算交收業務。基金管理人(創業風險投資家)是有限合夥制運作的核心,它出資認購1%的基金份額,充當普通合夥人,代理基金投資人履行投資管理的經營職能,負責創業風險投資的投資決策、投資後的項目股權管理和變現退出等工作,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理事會作為投資人利益的代表,是創業風險投資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通常由基金投資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和外部專家理事等三部分組成。
與公司制相比,有限合夥制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具有以下制度優勢:
(一)運作成本低。
由於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需繳納法人所得稅,只需要合夥人各自按原有的納稅主體性質合並納稅,從而避免了公司制的重復征稅問題。此外,有限合夥制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日常管理費用也相對比較固定,由於普通合夥人的收入主要來源於資本增值提成,其日常管理費用也有固定的比例限制,普通合夥人一般不會為了獲得更多的管理費而盲目進行投資。所以,從總體上來看,有限合夥制的運作成本較低。
(二)良好的顯性激勵機制,能大大弱化創業風險投資家的道德風險。
有限合夥制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合夥人憑借其市場信譽受託管理整個基金,作為普通合夥人因實際控制整個基金的具體運作,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對其有較強的責任約束,能真正對基金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與責任;創業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夥人一般也投入了1%的資本,雖然比例較小,但對創業風險投資家個人來說,也許並不是小數目,因而能夠對創業風險投資家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除向投資者收取2%左右的固定的管理費作為勞動補償外,在基金贏利進行收益分配時,創業風險投資家還可獲得凈利潤的20%,其1%的投資份額可獲得20倍以上的高杠桿比例的回報。這種高效率的激勵機制實現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統一,把創業風險投資家的收益與其承擔的風險聯系起來,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對稱和委託代理成本,可以有效抑制創業風險投資家的道德風險行為。
(三)特殊的「分離機制」顯示創業風險投資家的能力,能降低風險資本融資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創業風險投資過程本身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對稱,但有限合夥制中普通合夥人出資1%的做法實際上提供了一種「分離機制」,即創業風險投資家願意以1%的出資額作為「抵押」,顯示了創業風險投資家的能力,從而能大大降低風險資本融資談判過程的交易成本。
(四)運營時間短,對創業風險投資家的約束力度大。
公司制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與普通的股份公司一樣,除按公司法中的規定到了清算、破產或兼並的地步,否則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具有永久性。它是通過公司內部章程和外部合約來實現創業風險投資各當事人的委託與制衡的。而有限合夥制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是依照信託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屆滿(通常為5—10年)就終止營運。基金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基金變成僅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的法律主體。它是通過一個信託契約來構築各當事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和相互制衡機制的,可以對創業風險投資家形成一個較強的約束機制。
㈧ 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式
聯合投資:
聯合投資和組合投資是分散風險的重要措施,聯合投資(也稱辛迪加SYNDICATION投資)指多個創業投資者聯合對同一風險企業進行投資,一方面有利於創業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項目選擇的准確性,加強投資監管和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對風險企業的投資總額達到合理規模,增大了投資成功的可能性。
組合投資:
組合投資則指投資者根據項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對投資入股形式的要求(必需的和可能接受的方式),創業投資家採取股權、債權、准股權、擔保等多種形式的組合投資策略,既保證項目(企業)對資金的需要,又盡可能減少項目(企業)失敗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多家風險企業進行投資,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不會因一項投資的失敗而滿盤皆輸。在創業投資行業,「決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是對這種投資方式最恰當的比喻。
㈨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問題。
創業資本多數是以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存在。
創業投資基金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投資基金。
所謂投資基金,就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
創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特殊的產業投資基金,它的主要投資者是機構投資者,投資方向是針對快速增長的新興行業,投資形式採用權益性投資。
㈩ 私募股權基金三種組織形式
公司制私募基金既有利於聚集社會廣大的閑散資金,進行規模化投資運作,又有利於抵抗資本市場的投資風險,從而提高資本收益的回報率。例如美國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韋公司就是典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