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一種通道,模式主要有一、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二、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三、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四、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五、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信託雖然有一點風險,但是相對來說信託平台都很可靠的,鑫風口回答
⑵ 信託產品與債券主要有哪方面區別
首先是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實質上是發債人對投資人的負債;而信託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系,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准化、無紙化的「電子」證券;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准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
⑶ 信託與債券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2、特點不同
債券的特點低風險,低收益,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信託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3、作用不同
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⑷ 證券投資信託是什麼
證券投資信託(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證券投資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將個人、企業或團體的投資資金集中起來,代替投資者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最後將投資收益和本金償還給受益人,信託部門從中收取手續費。
證券投資信託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1、股票投資信託
股票投資信託將大部分信託資金投資於股票,少部分用於債券投資,票據貼現以及短期同業拆借等。
2、債券投資信託
債券投資信託則將大部分資金投資於各種債券,少部分信託資金用於票據貼現以及短期同業拆借。
3、證券組合投資信託
證券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收益的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等證券,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⑸ 信託究竟是怎麼回事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⑹ 用通俗的話說一下信託投資是怎麼一回事
通俗的來講
就是說 你有一個資產 但是你不是很專業 你就把這個資產給信託機構委託他幫你管理 幫你用這個資產賺錢 你給他一些手續費 正所謂「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的好處基本就是
第一 專業的管理 別人能根據你的需求最大化的利用他
第二 信託的東西可以合理逃避遺產稅 比如一個人身故 他的遺產要征稅一半
但是他的信託資產可以用合法渠道轉給繼承人
專業點的給你個鏈接http://ke..com/view/274.htm
⑺ 什麼是債券信託
投資債券或以債券為擔保物的信託集合計劃
⑻ 債券投資信託是什麼意思
專門投資於債券市場的信託計劃。就是債券投資信託。也可以理解為專門為了投資債券成立的信託。
⑼ 債券投資信託是什麼意思有哪些特點
以債券作為信託基金的投資對象而設立的信託:主要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同業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等。
業內債券市場投資業務參與度較高的信託公司有興業信託、江蘇信託、華潤信託、外貿信託、華寶信託等。目前,雖然信託公司參與債券信託業務多數還是以通道的形式存在,在整個項目的運作中未能掌握主動權,但這一業務形式能夠使信託公司加強與銀行、券商、基金的合作,能夠逐步提高信託公司標准化業務的專業能力,推動非標業務向標准化業務的轉型。
1、信託公司債券正回購業務已被叫停
自2012年起,信託公司債券正回購業務已被叫停。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正回購實質是一種利用持有的債券進行融資的行為。因此,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信託資金開展債券正回購業務都是不合規的。
2、信託公司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的限制
在前文已經提到,在乙類賬戶被暫停開立後,2014年12月人行發布通知,信託產品可重新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戶、交易,不過新開戶只能與做市商交易,存量戶不受影響。
3、信託參與債券市場的主要交易模式
目前,信託公司參與債券市場投資主要是以通道或配資的模式,由信託公司設立結構化信託計劃,為債券投資加杠桿。與2014-2015年的股票牛市類似,在本輪火爆的債券市場中,各路人馬紛紛加入了加杠桿投資債券市場的行列中。債券加杠桿,一種形式是通過分級的結構化債券產品配資,券商、基金公司、保險資管、基金公司紛紛與銀行、保險合作開展債券配資業務,投資於債市的分級產品包括分級債券型基金(公募)和分級債券信託計劃、分級基金專戶計劃、分級券商資管計劃(私募產品)。目前,市場上結構化債券產品的杠桿比例可以達到10倍,也就是說,優先順序資金比劣後級資金為9:1;另外一種是通過債券質押回購,即以現券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式回購融資再買入債券(第二種信託公司不能參與)。
在債券配資業務上,信託公司參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銀行等機構優先順序資金,信託公司募集一般級或劣後級資金。比如,2013年2月5日成立的華潤信託·穩益7號(興拓-青騅-中銀債富)結構化固定收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期限12個月,中國銀行(3.41 -0.87%,買入)認購15000萬元優先順序,個人投資者購買對外發行的5000萬元一般級。優先順序受益人年化收益5.3%,一般級受益人的收益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產品利息,以及中國銀行5.3%固定收益和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的利息差兩部分(預測年化凈收益10-15%)。此類信託計劃採用結構化,分為優先順序、一般級或者優先順序、一般級、劣後級,並設定有預警線、止損線,以保障優先順序資金安全。
雖然債券本身是一種較為穩健的投資品種,但對於劣後級委託人,尤其是自然人作為劣後級委託人的,此類信託計劃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比如上面提到的華潤信託·穩益7號項目在項目清算時就出現了大幅度的虧損,加了杠桿的債券投資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不過也放大了風險,債券價格下跌時,劣後級投資者如果不能及時補足資金,就會面臨平倉的風險。而目前信託公司的「剛兌」只針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債券和股票市場的信託產品性質類似於陽光私募,信託公司一般均不承擔剛兌的責任。
銀行等機構優先順序資金,投資顧問自有資金認購一般級或劣後級。2013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清理「丙類戶」之後,一大批私募債券投資公司與信託公司合作,由信託公司發行集合信託計劃(或接受銀行理財、機構資金的單一信託)募集資金,投資顧問出資認購次級,並提供投資建議,獲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此類項目一般由投資顧問主導,信託公司主要負責凈值跟蹤和後期風控,主要起到通道的作用。
信託公司自己組建團隊投資。信託公司也可以自己組建或者合作組建債券投資團隊,開展結構化債券投資業務,通過優先順序、一般級、劣後級的結構化設計進行風控。由於信託公司自身業務能力的局限性,目前這一形式的債券投資在業內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