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投資
是把錢
借給別的公司進行實體經營,他們獲利後分利息給投資者,相當於投資者把自己對資金的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司。
股權投資的現金股利也是同樣道理
利息收入在會計處理上是屬於投資收益,但是也是廣義上收入的一種形式,只是會計科目不同於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或者營業外收入。
⑵ 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記入
【答案】D
【答案解析】
D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通過「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⑶ 請問那購買債券時 收到購買時價款中包含的利息時 會計分錄怎麼做看圖
購買:(未考慮稅費)
借:應收股利50
借:投資收益5
貸:銀行存款1055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50
貸:應收股利50
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0
2019年1月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50
貸:投資收益50
出售:
借:銀行存款11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6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
貸:投資收益100
投資收益總額:100+50-5=145
銀行存款的變動金額(即現金收入)也應是此數
⑷ 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記入( )科目。
正確答案:C
解析:C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記入「其他收入」科目。
⑸ 計提未到期債券投資的利息的分錄
1、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借或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
2、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借或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
(5)進行債券投資收到的利息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投資期限,一般債券的期限越長獲得的收益越高,但是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會越大。畢竟在金融市場中的一切變化都會影響到投資收益,所以投資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期限進行投資。
2、種類選擇,債券的種類多種多樣,根據機構劃分可以分為國債,企業債,公司債,根據投資方向可以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債券,期指債券等等,不同種類的債券收益,風險,性質各不相同,所以各位在確定債券投資之前一定要選擇好要投資的債券種類,而選擇的標准則是從自身的經濟角度考慮。
3、資金額度,投資多少資金,這一點也是投資者需要明確的問題,因為投資的資金越多需要承擔的風險越大。投資者需要根據自身經濟情況以及債券屬性等角度綜合分析,投資的金額,以確定投資的最終收益,同時盡可能的規避風險。
⑹ 短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獲得的利息,除取得時已計入應收項目的利息外,其他應在實際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錯誤。
除取得時已計入應收項目的利息外,其他應在實際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⑺ 為什麼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屬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讓渡資產是指企業及個人所持有的可用於借出及出租並獲取租金及利息的資產,包括資金、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區別於另外兩種主要收入分別是銷售商品收入以及提供勞務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另外還包括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收入。各種債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一、短期持有、以賺取差價為目的的債券投資
投資者取得債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則購買的國債、普通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均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例1]甲公司2008年5月1日在二級市場支付價款202萬元購入面值1000元2000份公司債券,2008年6月30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067)-元,2008年8月5日,該公司出售該債券,取得凈收A210萬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2008年5月1日,在二級市場購人公司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20000
貸:銀行存款2020000
2008年6月30日,確認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4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000
2008年8月5日,該公司出售公司債券
借:銀行存款210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20000
——公允價值變動40000
投資收益80000
二、長期持有、有明確的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
企業購買國債、普通公司債券的意圖是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獲得固定的收益,應通過「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此種債券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長期持有、以行使轉換權為目的的債券投資
這種目的只能進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投資者取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行使轉換權,以期獲得更大的收益,則購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所用者權益的金融資產,應通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例2]甲公司於發行日2007年1月1日按面值購入3年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000份,每份面值1000元,債券票面年利率為6%,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支付;每份債券均可在債券發行1年後的任何時間轉換為250股普通股。該債券發行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沒有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9%。假定2008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206萬元,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將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換為普通股股票。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購人可轉換公司債券
甲公司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價值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債券價值,一部分是期權價值,應分別確認。
按9%的折現率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價值=2000000 x(P/F,9%,3)+120000 x(P/A,9%,3)=1848122(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權價值=2000000-1848122=151878(元)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債券成本1848122
——期權成本 151878
貸:銀行存款2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收到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權價值由兩部分構成,即內在價值和時間溢價。在發行日,上市公司規定的轉股價通常高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日該公司股票的市價,此時,期權的內在價值通常為0,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權價值主要為時間溢價。但是,隨著時間的延續,期權的時間溢價將逐漸降低;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價值卻隨著時間的延續逐漸向債券面值靠近,價值逐漸升高。因此,企業在計算獲取的利息時,將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與實際收到的利息的差額調減期權價值,相應調增加債券價值。
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利息=1848122×9%=166331(元)
實際收到的利息=2000000×6%=120000(元)
二者的差額=166331-120000=46331(元)
借:銀行存款120000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債券價值變動46331
貸:投資收益120000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期權價值變動46331
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允價值的變動主要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權價值發生變化引起,隨著發行方普通股市價的提高,期權的內在價值也在不斷增加。因此,公允價值的變化應計入期權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期權價值變動6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0000
(3)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股票成本 2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0000
貸: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債券成本1848122
——期權成本151878
——期權價值變動 13669
——債券價值變動 4633l
⑻ 老師,請問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怎樣列會計分錄
1、購買債券時已含有但未發放的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支付的買價)
應收利息(購買的當天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投資收益(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用)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全部價款)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2、持有期間債券的利息收入: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⑼ 企業投資金融債券獲得的利息收入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
企業投資金融債券獲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9)進行債券投資收到的利息擴展閱讀: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