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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可轉換債券投資結構的運用

發布時間:2021-09-19 18:36:46

❶ 可轉換優先股與可轉換債券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資本結構影響有什麼區別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如果選擇轉換成股票,那麼將使持股比例發生變化。

❷ 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融資的利弊分析

(1)低成本融資。企業發行可轉債的 動機之一就是利用可轉債票面利率的, 能夠減少利息支出的特點,實現低成本 融資。在我國,可轉換債券的的票面利率 通常都在1%一2%,有的甚至小於1%。就 平均值來看,可轉債的票面利率在同期 銀行存款利率的1/5左右。 (2)利用可轉債的可轉換性推遲股權 融資。企業發行可轉債的另—個主要動 機是利用可轉債的可轉換陛進行推遲的 集團經濟研究2007·10月 E旬刊(總第 244期) 股權融資。也就是說,可轉債發行者發行 可轉債的真正 目的並不是發行公司債 券,而是要發行公司股票,於是發行可轉 債在某種程度E便成了股票的臨時替代 品。這樣可轉換債券一方面可以發揮股 票的優勢— —長期使用投資者的資金, 而不必到期償還本金, 氐企業財務風 險,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發行股票對每 股收益的迅速稀釋作用,又不會引起股 票價格的劇烈波動。 2、非正常融資動機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普遍患上 了「資金飢渴症」,在首次成功發行股票 後,濫用資本證券市場的籌資功能,只要 符合再融資條件都積極提出再融資要 求,造成股票市場擴容速度加快,市場失 血現象嚴重。惡意的再融資動機是出於 融資成本低,「圈錢」非常容易,「不圈白 不圈」,將融資市場視為「提款機」等心理 而產生的。「惡意再融資」的界定標准有: (1)不符合融資條件,通過造假手段獲取 再融資資格;c2)無需再融資,卻有意「圈 錢」;(3)再融資成功後,不按原先預定用 途使用,擅自或想方設法變更募資用途。 可轉換債券對於發行公司而言,主 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點: 1、低成本融資,可以減輕公司的財 務負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轉 換債券的票面利率會比純粹債券低。從 中國已經推出的若干可轉換債券發行方 案來看,中國可轉換債券設計的票面利 率很低,基本都設在 批以內。如此低廉 的利率水平,再加上債務利息特有的「稅 盾」作用,可以極大地減輕公司財務上的 負擔,降低其遭受財務危機的可能性,進 而在一定意 義E緩解處於財務困境的公 司所容易發生的「投資不足」現象。 2、能夠控制股本攤薄速度,有利於 穩定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無論是配股 還是增發,都直接涉及公司股本規模的 即期擴張,而在當前不盡規范的市場中, 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股本規模的擴張 幾乎是股價下跌的代名詞。與配股和增 發等融資手段相比,可轉換債券融資在 相同股本擴張下融資額更大,而且它轉 , 不會像配 股和增發那洋一步到位,對公司股票價 格的沖擊也比較舒緩。正如斯坦因所指 出的,「轉券發行比直接股票發行能夠傳 遞更好的信號給投資者,股票發行公告 會激起市場對股價高估的擔心,通常使 股價下跌,而轉券是債券與股票的混合 物,傳遞較少的不利信號」。 3、有利於調節權益資本和債務資 本的比例關系,優化資本結構。由於可 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期權的特性, 它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也會產生特殊的 影響。當公司經營良好、公司股票價值 增值、市場價格超過轉換價格時,債券 持有人將執行其股票期權,將所持可轉 換債券轉為普通股。這樣,公司的資本 結構將在投資者的決策過程中得到自 然優化。債務資本在公司資本結構中的 比例下降,而股權資本的比例將逐漸提 高,從而降低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同時 償債壓力的減輕,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資 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項目上,以提高公司 的經營業績。 當然,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發行 可轉換債券對上市公司來說,也並非萬 無一失的「保險箱」。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 不利之處在於: 1、在轉股前,增加負債及利息支出。 由於可轉換債券在轉股之前是以債券性 質的形式存在,公司在轉股之前需支付 利息。 2、轉股失敗清償本金的風險。一旦 轉股失敗,公司就面臨著巨大的「還本付 息」的壓力,財務風險增大,輕則資信與 形象受損,股價與債務資信下降,導致今 後股權或債務籌資成本的增加,重則會 被迫出售資產以償還債務。 3、公司債轉股後,由於股本的擴大, 公司面l臨擴大股本後的利潤攤簿,股價 下跌風險。 4、增加公司經營壓力,由於公司承 諾到期要麼進行轉股,要麼還本付息,因 此對公司的經營水平要求較高,公司經 營壓力較大。

❸ 哪位能通俗的解釋下什麼是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❹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有哪些優勢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的幾大優勢分析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按照約定的條款,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作為兼具債券、股票和期權多重投資特性的派生金融產品,可轉換公司債券已經成為西方企業十分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目前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規模已突破了1500億美元,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在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的新興金融品種,從90年代初的試點,到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乃至2001年《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新興的融資、投資方式日益受到監管局、上市公司以及廣大投資者的關注。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即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新熱點,2001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可轉債的發行方案。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特徵。
1、推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背景及過程
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及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經濟出現以下特點:利率水平逐步下降,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增加;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成為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利率浮動化趨勢和股票融資成本增加;我國企業股權融資比例過高,不利於資本市場完整和多元化。
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其性質的多重性及操作的靈活性,避免了其他融資工具所遇到的諸如利率設定、價格定位、融資成本等麻煩,可轉換公司債券適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能有效調節企業資產結構,這就是我國大力推行可轉債券試點的必要性。
90年代初,我國企業開始嘗試運用可轉換公司債券來尋求成本更合理,能為今後企業上市服務的融資渠道,深寶安、中紡機和深南坡三家上市公司先後在國內外市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探索和發展中國的可轉債市場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0年,我國可轉換債券獲得重大突破,上市公司虹橋機場和鞍鋼新軋先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獲得成功,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成為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選擇。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勢
對於規模較大、負債率不太高、流通股比例不大、經營比較穩定,具有一定的成長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可轉債融資比配股、增發能以更低的成本籌集更多的資金。具體而言,其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適合大資金量的融資需求,並且緩解對現有股權的稀釋。
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顯高於配股價和增發股價。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涉及股權融資的項目里,只有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確規定應高於原流通a股的股價,按國際慣例溢價率在5-20%之間;上市公司採用配股融資時,配股價格只能是原價的60-80%,增發新股時,新增發股的股價雖與原a股股價有所接近,但大部分仍為原a股股價的90%左右。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溢價發行,與增發新股、配股籌得資金相同減少了對股權的稀釋。因此,發行數量相等的情況下,轉換公司債券籌資的資金量要多。
降低籌資成本。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比銀行存款、普通企業債券低。以發行10億可轉債為例,每年在利息支付上,比發行企業債券減少2500多萬元,比銀行借款減少近4700萬元,差距十分明顯。
獲得長期穩定的股票價格。在股權融資時機不佳時,發行可轉債可以避免進一步降低公司股票市價,同時,可轉債轉換期較長,對公司股價的不利影響不會像增發新股、配股那樣明顯或劇烈。
獲取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份後,該筆債務因轉為股權而消失或減少,股權資本增加,固定償還的債務本金轉為永久性資本投入,降低了公司債務比例,明顯減少了公司稅後現金流量,因而,可轉債能為發行公司提供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
改善股權結構和債務結構,延長債務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在轉股前,它構成公司負債,而轉股後成了公司的資本金,因此,它成為公司股權比重和債務比重的調節器。如果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比重過高,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回購股權以提高每股收益。如果公司的債務比重過大,短期債務過多,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來替換短期債務,推遲公司的償債期限。

❺ 如何進行可轉換債券的投資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台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為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向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一樣,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的選擇權,台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買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買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一大進步。

❻ 如何進行可轉換債券投資

轉股程序及操作要點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程序為: 1、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隨時轉換成股票。 </P>
<P>2、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例如,吳江絲綢股份有限公司10500萬人民幣普通股票於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劃》有關規定和《吳江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該公司於1998年8月28日發行的20000元"絲綢轉債"在此次發行的"絲綢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轉換為該公司的股票。絲綢轉債持有人到其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營業部填寫轉股申請,代碼為5301,無須填寫新代碼。絲綢轉債持有人可將自己帳戶內的絲綢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股票,但每次申請轉股的絲綢轉債面值數額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所轉換的股份最小單位為一股。 </P>
<P>3、深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P>
<P>4、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P>
<P>5、如投資者申請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大於投資者實際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交易所確認其最大的可轉換股票部分進行轉股,申請剩餘部分予以取消。 </P>
<P>6、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般的轉債余額,上市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P>
<P>7、轉股申請時間。轉股申請時間一般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換債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紅股、增發新股、配股而調整轉股價格公告暫停轉股的時期除外。 </P>
<P>8、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P>
<P>9、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P>
<P>10、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自願申請轉股期內,債券交易不停市。 </P>
<P>11、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於30000萬元時,深交所將立即予以公告,並於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停止交易後、轉換期結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申請轉股。 </P>
<P>12、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深交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由發行人與交易所商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同時深交所還依據公告信息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並於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恢復轉股後採用調整後的轉股價格

http://www.gtjazz.com/procts/list.asp?id=4618

❼ 可轉換債券籌資與發行普通股或普通債券籌資的不同點有哪些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希望採納

❽ 長期債券和可轉換債券之間是什麼關系,它們對公司的資本結構有什麼不同影響

長期債券:根據償還期限的不同,償還期限在5年以上的為長期企業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長期債券是公司為籌集資本而發行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按約定利率向債權人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由股份公司發行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證券。可轉換債券在轉換之前,屬於債券性質;若在轉換期間,投資人未將其轉換為股票,則發行公司到期必須無條件支付本金及利息。 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為公司提供了一種以高於當期股價發行新股的可能。

❾ 從融資角度看,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可分離債券: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它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產品。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二、優點不同

1、可分離債券:

(1)單筆分離轉債的發行規模較大,屬於證監會鼓勵方式,因此容易得到發審會通過;

(2)通過附帶贈送股本權證後,分離轉債債券部位的債權融資成本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離債的年限超過一半都是6年;

(3)權證行權價格的溢價幅度相比傳統轉債普遍較高,唐鋼和武鋼溢價高達20%,股權融資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過行權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終的股本攤薄比例並不與發行規模直接相關,公司可控制的餘地上升;

(4)如果股本權證最後行權,公司相當於實現了兩次融資.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9)股本可轉換債券投資結構的運用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❿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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