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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型保險規定

發布時間:2021-09-19 17:43:10

⑴ 論述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⑵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1.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⑶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主要內容

根據各國立法與實踐,負責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等。美國是採用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的典型國家,由兼具公、私性質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公司董事會由總統遴選的13名董事組成,國際開發署署長兼任董事長;行政機構是由總統委任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組成;公司在財政年度末須向國會提交經營報告。澳大利亞也屬此類。日本、紐西蘭和瑞典等國是由政府機構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日本,法定保險人是通產省大臣,具體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輸出保險課(EID/MITI)承辦。還有的國家由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負責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如聯邦德國,財政部是法定保險人,具體業務由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HermsKerditversicherungsA.G.)和信託與監察公司(TreuarbeitA.G.)兩家國營公司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只負責執行投資保證業務,而主管審查與批準保險的機關,為經濟部、財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組成的有決議權的部際委員會及會計審核院和聯邦銀行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審查該投資項目是否值得鼓勵,以及對加強聯邦德國同發展中國家經濟關系有無積極貢獻。因此,聯邦政府是法定保險人,執行則由兩個國營公司負責。
法國的做法類似於聯邦德國。法國的法定保險人為經濟與財政部,實行海外工業投資與商業投資保證並行的「雙軌制」,由法國外貿銀行(FTB)、法國外貿保險公司(FTIC)承擔業務。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提供優惠保險措施,其投保條件限於可帶動一定數量出口的海外投資,即在投保時應附交一份出口計劃,並須兌現;否則,該公司可單方撤消該保險合同。這是適用於出口者出口投資擔保的專門體制。凡不符合出口投保條件的投資可申請法國外貿銀行承保,它屬於海外工業投資保證體制,是適用於所有法國海外投資的基本體制。 保險標的,即合格投資,一般各國認為,合格投資的條件有三:首先為新投資。在美國,新投資除為新建企業或投資、入股外,也包括對現有企業的擴大、現代化及其發展的投資。日本認為,認購外國法人或企業發行的新股為新投資。德國的新投資是指在保險契約訂立前,已經進行的投資,該投資不在保險之列。法國與德國對與新投資的認識基本等同,但同時認為,以擴大企業生產為目的的利潤再投資亦為新投資;其次,投資項目應得到東道國的批准。為了保證投資項目在東道國的安全,大多數國家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的同意。如美國、日本等國均要求投資應取得東道國同意並批准;最後,投資對投資者母國經濟發展有利。如美國法律規定,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承保投資項目時,必須考慮投資項目是否有利於美國經濟,包括美國工人就業、國際收支平衡以及美國經濟發展目標的有利影響。
關於投資部門,美國法律對於不能維持本國商品市場利益,特別是不能保持國內就業水平的,不允許投保,共九類:紡織品投資,農業生產的投資,以向美國出口為目標的投資,投資企業為非美國所能控制,投資目的在於替代美國國內從事同類企業活動的設備的投資,從事軍事生產產品的投資,關於旅店及賭博設施的投資,從事娛樂設施的投資,從事商業投機事業的投資等。法國法律明文排除為投機性金融業、農業、房地產業(不包括旅館業)以及科研的投資。
此外,各國對合格的東道國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國限於同其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以及限於友好的發展中國家或不發達國家的投資,要求該國應尊重人權和國際上公認的工人權利。德國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合格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日本對東道國無特別限制,實踐中要求東道國的外資保護政策應較完備,並且其政治、經濟狀況須是已被認定為顯然無重大問題和安全的國家。法國法律對兩家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法國外貿銀行規定了四類可接受的東道國:法郎區國家、經合組織成員國、與法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以及不屬於上述三類但給予法國投資者以滿意待遇和保護、取得法國當局特別許可的國家。法國外貿保險公司:東道國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發生政治動亂或戰爭。
至於投資方式,各國對承保的投資方式一般沒有什麼限制,以股權、貸款、債券投資、向分支機構投資,或以其他財產權予以投資都可以申請投保。 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就其合格投資要取得政府的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⑷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建立覆蓋境內外市場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控投資市場、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交易對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風險敞口等指標,確保依規合法運作。
第十八條 委託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調整境外投資策略,不得繼續投資或者增持無擔保債券、權益類工具、不動產或者相關金融產品。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自行或者聘請投資咨詢顧問,對受託人和託管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託管人選擇的託管代理人,關注相關風險。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當根據《辦法》、本細則規定及投資管理協議約定,定期評估受託人和託管人,審核投資指引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一條 受託人將保險資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管理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並承擔轉委託的最終責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將受託資產轉委託。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因市場波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因素,致使投資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制定並執行交易對手選擇標准,並經委託人認可。除券款兌付交易外,受託人應當選擇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機構。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最佳利益原則,選擇經營規范、聲譽良好的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證券買賣,合理分配保險資金證券交易,確保交易質量,控制交易成本,並向委託人披露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代理人的業務費用收取情況或者返還名稱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託管人應當根據託管資產類別、規模及提供服務內容,合理收取託管費用。
託管代理人履職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疏忽等原因,導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損失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應當妥善保管託管資產所有權文件正本或者證明全部所有權的文件正本,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託管人簽訂協議,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及一般慣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由中國境內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裁決。
前款所稱協議,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具有3年以上相關執業經驗的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不得發生合法傭金、稅費之外的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得利用保險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境內同類品種相關監管規定,規范投資行為,加強後續管理,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可以運用利率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貨、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股指期貨、買入股指期權等衍生產品規避投資風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進行投機,衍生產品合約標的物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2%;
(二)運用金融衍生產品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權費和保證金等的總額,不超過各項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
(三)每個工作日應當對場外交易合約進行估值,與任一場外交易對手的市值計價敞口,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四)場外交易對手已與受託人簽訂《國際掉期與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並經委託人認可和授權。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和買入股指期許可權於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資指引應當明確衍生品交易的范圍、種類、風險限額要求、交易對手選擇、特別事項審批、信息提供與報告制度等事項。

⑸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委託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簽訂資產委託管理協議和託管協議,簽訂和調整投資指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受託人和託管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投資市場發生影響保險資產安全和投資業績的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報告事項應當至少包括資產保全和風險防範措施;
(二)季度報告。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報告境外投資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境外投資結算賬戶余額和收支情況及關聯交易;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告上一年度受託人和託管人管理保險資金的評估報告;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境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應當參照境內相關規定,履行核准或者報告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重大報告。變更境外託管代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二)月度報告。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月度託管情況;
(三)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受託人、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協議規定,向委託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披露內容應當不少於本細則相關規定,且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細則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具有境內外相關行業審計經驗、信譽良好並被廣泛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該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⑹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⑺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意思啊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這是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7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胡曉煉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⑻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委託人除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設置境外投資相關崗位,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
(二)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三)投資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境內受託人除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受託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三)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3人, 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
境內受託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限於投資香港市場。
第六條 境外受託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經驗,以及3年以上養老金或者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管理非關聯方資產不低於管理資產總規模的50%,或者不低於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投資團隊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從業資格要求,且平均從業經驗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從業經驗8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過往投資業績。
受託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團內所屬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模可以合並計算,但不包括投資顧問、投資銀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資產。
受託人從事專項資產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項管理資產規模的限制:
(一)管理資產規模在5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以上;
(二)管理專項資產不低於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
(三)擁有市場公認的專業聲譽和評價,管理團隊在專項資產管理領域表現卓越。
境內保險機構在香港設立資產管理機構未達到本條規定的,受託管理境內保險資金限於投資香港市場。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並管理該基金的股權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繳)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累計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過往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第八條 託管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託管資產規模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二)託管人為外商獨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其母(總)公司滿足第(一)項規定條件,且能夠為託管人履行託管協議承擔連帶責任的,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和託管規模可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三)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信用級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四)從事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
第九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不得擔任該委託人的託管人或託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過10%的;
(二)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超過10%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聯關系。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與受託人有前款關系之一的,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從事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申請開展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質詢。委託人變更受託人和託管人,應當重新提交材料。

⑼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介紹

2012年10月12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2〕93號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資質條件、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 則6章3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當事人,應當在6個月內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⑽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一)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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